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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练习题——除名

发布时间:2018/8/6  来源:北京财科学校  作者:北京财科学校  点击数:

多选题:

王某、李某、张某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三人均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在一次对外签订合同中,王某因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合伙企业欲将其除名,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经李某与张某一致同意,合伙企业可以将王某除名退伙

 B.对王某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

 C.除名通知作出之日,除名生效

 D.王某对除名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选项A正确。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选项B错误。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选项C错误。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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