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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练习题——遗失物

发布时间:2018/7/28  来源:北京财科学校  作者:北京财科学校  点击数:

单选题

甲不慎将自己的笔记本电脑丢失,被乙捡到,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乙如果将电脑卖给不知情的丙,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对电脑享有所有权

B、甲发出悬赏广告,如果乙向甲归还电脑,有权要求甲按照广告支付所允诺的报酬

C、如果丙从具有经营资格的商店购得该电脑,甲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丙之日起2年内要求丙返还电脑,丙有权要求甲支付自己购买电脑时所支付的费用

D、如果乙拾得后交给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发布招领公告后6个月无人认领,电脑归国家所有

 查看答案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因此权利人甲有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丙之日起2年内要求丙返还电脑。如果受让人丙从具有经营资格的商店购得该电脑,则有权要求甲支付自己购买电脑时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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