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强调,
税务机关要向纳税人发放宣传资料,督促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温馨提示,提醒购买方可以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向销售方索取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次检查范围还包括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是否规范、发放发票是否合理、是否及时缴销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等问题。其中是否督促纳税人主动告知购买方有权索取发票事项,将作为此次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各地自查情况,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开展重点抽查和明察暗访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督促整改。

“自觉索取发票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职责,也是消费者应有的正当权利。”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消费者遇到商家拒开发票时可以拨打主管税务机关投诉举报电话。税务机关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纳税人,将按照《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规定,在年度纳税信用评价时扣减
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或直接判为D级,情节严重的按照《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规定纳入税收“黑名单”,并通过税务部门网站、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另外,《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完善投诉举报响应机制,畅通12366热线、税务网站和微信平台等多种诉求表达渠道,进一步减少投诉举报响应时间,提高投诉举报办理效率,切实维护
纳税人合法权益。严格落实检查责任,对不落实发票管理规定、不严格执行税务总局文件要求,以及开展发票专项检查工作不力的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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