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金融工具列报准则》发布以来,我们密切跟踪该准则的实施情况,收集准则存在的问题,了解监管机构、会计信息使用者和企业对准则的意见和建议,为本次准则的修订奠定了良好基础。同时,在修订《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等三项准则的过程中,我们及时掌握三项准则的修订对《金融工具列报准则》的影响,并进行了相关的实证分析和研究,为系统修改该准则做好了铺垫。”上述负责人介绍,与现行准则相比,《金融工具列报准则(意见稿)》重点就三方面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

首先,现行《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将
金融资产分为四类,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新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征求意见稿为降低金融工具会计处理的复杂性,将金融资产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取消了现行准则中的“贷款和应收款”、“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类别。为此,《金融工具列报准则(意见稿)》对企业财务报表相关列示项目和附注披露内容做了相应修改,以更好地反映交易实质,保持与《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一致。
其次,《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征求意见稿将金融工具减值方法由现行的“已发生损失模型”改为“预期损失模型”,是一项重大的政策调整,目的是促进企业及时、足额计提金融工具减值准备。《金融工具列报准则(意见稿)》为此详细规定了企业信用风险、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和减值损失准备等金融工具减值相关信息的列报要求,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获取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的信用风险状况信息,提高企业金融风险披露的透明度。

最后,现行套期会计处理及其披露存在诸多问题,为此,《套期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对套期会计处理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有鉴于此,《金融工具列报准则(意见稿)》根据套期业务特点、套期会计披露目标和有关金融风险类型,以不同套期类型对套期会计相关风险披露策略、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套期关系等要求进行了重新梳理,全面修订了套期会计相关披露要求。
上述负责人介绍,“关于《
金融工具列报准则(意见稿)》,财政部希望重点就以上三方面的主要改动,了解业界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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