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保持和提高
注册会计师的专业素质,保证执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注册会计师是依法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及其他会计服务业务的专业人员,其执业质量和水平直接关系到国家、单位和公众的经济利益。注册会计师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经济警察”,必须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

第三条: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专业素质,是提高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的基础。提高专业素质,必须加强后续教育培训工作。注册会计师必须接受后续教育培训。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培训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的工作。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要把它放在发展注册会计师事业的首要地位,积极做好注册会计师的后续教育培训工作。
第五条:本制度不仅适用于中国
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执业会员,同时也适用于会计师(审计)事务所中不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一般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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