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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4/9/1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  点击数:

  经国务院批准,铁路运输、邮政业和电信业已经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为了规范和完善跨境应税服务的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013年9月13日发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8月27日

责任编辑:冰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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