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1.义务性:命令性和禁止性。强行性不允许任意变动和伸缩
2.委任性:只有概括性指示,由相应的国家部门制定实施途径和程序,加以确定和完善
3.准用性:本身没有规定,要援引和参照其他的相应的内容
4.行为能力必须以权利能力为前提,有权利能力不一定有行为能力
5.法人的行为能力通过法定代表人或者是其他代理人实现
6.物是有体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7.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人的行为,事件是与人的意志无关的客观情况,人的行为包括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法律行为是以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事实行为是与表达法律效果无关的行为,例如侵权行为
8.事件要引起法律后果才是法律事实,例如,再过一年,小华8岁了,此事实是事件,但不能引起任何法律后果 ,所以此事实不是法律事实
9.法律规范是法律构成的基本单位
10.暂行办法属于部门规章
1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依法不能独立实施大的单方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第二章:
1.只有法律明文规定或者是当事人双方有约定时,才可以将行为人的沉默作为意思表示的一种形式,才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2.对话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处于客观上可以了解的时候发生过效力,非对话的意思的表示,到达生效
3.如果意思表示由表意人通过传达人传达的,则由于传达人没有转达或者是推迟转达意思表示的风险,由表意人承担,与传达人无关
4.民事法律行为有三个要素: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益的民事行为时,行为有效
6.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是损害国家利益的,则是无效,否则是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由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作出,由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确认其撤销权是否成立,撤销人知道或者是应当知道,自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7.所附的条件不可以是法定的事实
8.滥用代理权的代理是无效的:自己代理 双方代理 和第三人恶意串通,除此之外的无权代理,除非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追认,否则无效。
9.善意的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行使撤销权,被代理人追认了该无权代理,善意的相对人无权行使撤销权。
10.表见代理的善意相对可以主张狭义的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为表见代理。
11.代理人直接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12.基于投资关系、存款和国债等,不适用于诉讼时效抗辩
13.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可撤销权属于除斥权,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则永远丧失该权力
14.诉讼时效为1年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15.最长诉讼时效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和中止
16.中止: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是其他障碍,导致无法行使请求权的,中止以前的期间依然有效
17.诉讼时效中断:提起诉讼 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中断以前的期间归于无效,重新计算
18.连带保证责任,因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而不导致中断
19.在20年内,诉讼时效中止的持续时间不受限制
20.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分为形式有效要件和实质有效要件
21.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
22.书法创作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
23.下列行为视同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1.申请仲裁 2.申请支付令3.申请破产,申请破产债权4.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以为人失踪或者是死亡5.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6.申请强制执行7.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是被通知参加诉讼8.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第三章:
1.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如果有用益物权人,由用益物权让人取得,法定孳息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按交易习惯
2.不动产物权的设立 、变更、转让和消灭,原则上须经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应与北部动产登记薄一直,如果不一致,以不动产登记薄为准,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薄确有错误外
3.孳息只有与原物分离后才属于原物的天然孳息
4.交付替代: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
5.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6.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7.占有改定:出让人继续占有
8.共同共有:家庭财产,处置家庭财产时,须家庭成员共同同意,才能生效,如果拒绝追认,则无效。但适用于善意取得。按份共有:合伙企业,三分之二同意即可
9.善意取得只有在正常交易中使用,只有两种法律后果。所有权发生转移,赔偿请求权
10.招领启事6个月没人来领,则归于国家所有,谁加工,谁有所有权
11.因为在中国,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所以在土地上的权利都是用益物权,居住用地70年,商业、旅游和娱乐为40年,其他为50年。居住用地到期,自动续期
12.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和设施不得抵押,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从物属于他人的,抵押权无权及于,抵押权实现先付费用和利息,再付主债权。顺位在后的债权先到期,只有在超出前面的债权的部分优先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实现抵押权后,还有余款,应当提存。浮动动产的抵押财产在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时确定。
13.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应给与对方两个月的宽限期间,除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财物外
14.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但可以有多个物权,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权利也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将债券交付质权人之日
第四章:
1.实践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定金合同
2.合同相对性:合同上的人跟第三人无关,也有例外:所有权转让不破租赁
3.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和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悬赏广告视为要约
4.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对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应当视为要约
5.有特定系统进入该系统为到达,未有特定系统的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视为到达
6.要约人要及时书面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越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的承诺为有效承诺
7.要求在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确认书,合同在签订确认书时成立,在合同上按手印也是有法律效力
8.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因故意或者是重大过失造成的对方财产损失的
9.可撤销合同是有效合同,在一年内提出撤销,履行义务的一方负担费用,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的一方履行,以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履行义务的一方履行
10.不安抗辩权要及时书面通知对方,未提供的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1.基于人身关系的债权不得代位: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和人身伤害等赔偿请求权
12.债权的撤销权: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代位权一定是到期的债
13.留置和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债务人亲自向原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保证不得作为反担保方式,保证须采用书面形式,企业的分支机构要担保,需要有法人的书面授权,减轻保证人责任的按减轻后的,加重保证人责任的按加重前的,一般6个月的保证期间
14.只能选择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超过标的物的20%,两者不可同时使用,债权人转让债权要书面通知债务人,债务人转让债务的须经过债权人同意,违约金不高于造成损失的30%为正常
15.一物多卖,原则是占山为王,出卖人在得知货物在途中灭失,应当要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两年内未告知出卖人有质量问题的,除有质量保证期外,分期付款买受人未支付五分之一的货款,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16.房子的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3个月内未交付房子和超过一年都没办法办理所有权登记,属于法定解除权,如果出卖人存在欺诈行为,出卖人应当支付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惩罚金
17.赠与在财产交付前可以撤销,但除具有公益性质的除外,赠与人有一年内撤销,其他的人在6个月内撤销
18.租赁期不得超过20年的,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出租人的近亲属购买的和在承租人15日未作意思表示的,无权购买房屋。
19.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做人提供的材料,也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辅助工作可以交给第三人完成,承包人得自己干点什么东西,不能全部外包给第三人,专利权谁开发谁拥有
20.投标书属于要约,在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质押合同经当事人一致同意即生效,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的减少租金或者是延长租赁期,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财产保险赔偿金并不属于人身部分的,自然人可以作为保证人
第五章:
1.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分支机构也要经过设立、登记,章程中可以规定出资人有权修改合伙协议,合伙至少有两个人,一个人搞不成合伙
2.外人受让合伙财产份额后还要修改合伙协议,才能成为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需要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大事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表决方式最后的救济是一人一票,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部分亏损,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合伙企业的对外代表权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只有在合伙人的自身财产不足清偿时,人民法院才能强制执行,除名是说合伙人有权力不好好行使,特殊普通合伙企业,谁故意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先合伙企业赔,后肇事者对合伙企业承担赔偿,15日内指定清算人,在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接到通知30日内申报,未接到自公告日45天内申报,通知退伙不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有三个条件,协议必须载明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
4.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1.股东在抽逃出资资本本息的范围内,只能承担一次责任,
2.公司为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需要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公司不得向高管人员提供借款,未经股东会批准,不得向他人提供借款
4.名义股东将其股权转让,实际出资人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5.公司高管损害股东自己的利益,股东依法直接起诉
6.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总数大的35%,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
7.股东以不动产出资的,出资人实际交付,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出资人可以实际享受股东权利,但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8.发起人股东的这一资本充实责任是法定责任,与被冒名登记的人无关,发起人先认缴全部出自后,再根据份额足额缴纳
9.上市公司的担保:10%(单笔)、30%(本公司)、50%(本公司及子公司总和)、70%(资产负债率)
10.临时股东大会召开:董事人数不足三分之二(5-19)、亏损达到实收资本的三分之一
11.通知时间:一般20日(一年一次)、临时15日、无记名30日,
12.股东大会决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董事会决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13.审计、提名和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大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须有一位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
14董事会至少一年两次,并10日前通知,一人一票,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免责
15.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有问题的,自决议作出之日60日内申请法院撤销
16.董事的任期不超过3年,监事的任期为3年,至少三人,其中至少一人为职工代表,也是一年至少两次
17.股权激励不包括独立董事。上市公司涉及到关联方董事,该董事不得表决,也不得委托他人表决,由其他董事过半数通过,如果其他董事不足三人,则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18.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但不能某一个具体的监事提议
19. 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20. 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21. 公司的合并、分立决议是股东会的职权,董事会无权作出
22.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在上市公司任职的人及其亲属和社会关系人员、1%和前10名的自然人股东及亲属、5%和前五名的单位股东的人员及亲属、上述情况一年内发生、提供法律、财务等业务的人员
23.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独立董事的意见还需要公告
24.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只有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普通股的50%,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期净资产的50%,累计3年或者连续2年未支付股息的,优先股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且有表决权,一次或者累计减少工资注册资本超过10%,优先股可以表决
2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是15日前通知股东,表决基数是全体股东的全部股权,而非出席
26.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至少5人,且职工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
2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通知30日内、法院20日内
28.请求公司收购股份:连续五年盈利但未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合并、设立和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到期得以存续,达成协议60日内收购,不达成协议9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9.执行刑期期满未愈5年,负有个人责任未愈3年不得担任高管
30.未经同意:不得借钱给他人、不得和公司进行交易、不得自营同类业务、不得私自占有佣金
31.CPA未能按时完成审计业务或者审计报告的质量不合格承担违约责任
32.CPA只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能免于侵权赔偿责任
33.CPA出具不是报告并给利害关系造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4.CPA的过错只是过错,在不实审计金额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5.转增后所留存的资本公积不的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36.10 日 30日内 30 日内 45日内
37.强制解散公司:连续两年无法召开股东大会和形成有效的决议,董事会长期冲突、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编辑:xiaot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