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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法[2014]9号:取消“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发布时间:2014/12/20  来源:财政部  作者:财法[2014]9号  点击数:

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财法[20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部内各单位,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决定取消我部“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审批”事项,取消“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决定将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施的“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3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调整为后置审批。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抓紧做好取消和调整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管理制度的制(修)订工作,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过渡。

附件:1.财政部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财政部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3.财政部门调整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财政部

2014年12月9日

附件2:

财政部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1 注册资产评估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职发〔1995〕54号) 取消

责任编辑:心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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