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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发票使用外文应把握三个原则

发布时间:2014/10/10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中国会计视野  点击数:

  前阵子纳税人间流传: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台了新的文件规定,消息中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25号第二十九条文件规定,专用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包括货物名称、单位均要求使用中文,纳税人对此充满疑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也要求:“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

所以依据上述规定,开具发票时应该使用中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还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时违规使用外文,而被认定为属于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情形的,除了违反发票管理办法,还可能影响进项税额的抵扣。

  在实务中,纳税人开具发票时偶有碰到需要使用外文的情况,或者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有外文,对此类情况如何定性,税企双方可能都充满疑虑。

对此,在判断时建议在《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指导下,把握以下三个原则:

一、不可替代性

  发票“项目名称”、”规格型号“栏应避免使用非必要外文,如果该外文不可用中文替代的,则可以使用。

  发票项目内容含有不可替代性外文的情况一般包括以下两种:一是涉及品牌或注册商标的,比如“TCL电视机”、“ABC卫生巾”等,因为品牌或商标用语具有不可替代性;二是涉及产品规格的,如果产品的规格型号本身就是使用含有外文的文字标示,也具有不可替代性。

二、国际通用性

  发票的“单位”栏填写的“KG”(千克)、“M”(米)、“L”(升)等属于国际标准计量单位,因这类英文缩写符合国际标准,并且符合大众的理解习惯,具有国际通用性,也应可以在开具发票中使用。

三、行业惯用性

  有些含外文的用语具有行业惯用性。比如在我国,人们习惯将人造革区分为PVC人造革、PU革、合成革等。在开具涉及PU革材料的发票时,纳税人习惯使用“PU革”、“PU女装鞋”等名称,因具有行业惯用性,也应允许在开具发票时使用。

综上所述,在开具发票时使用含有外文的用语,如具有不可替代性、国际通用性或行业惯用性,不宜认定为属于“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情形”,也不应影响进项税额的抵扣。

责任编辑:冰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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