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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权中注协 注会考试办法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13/7/26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视野  点击数:

  为了提高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工作水平,完善考试管理制度,财政部在多方面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2009年颁布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令第55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13年8月26日之前,通过以下途径提出反馈意见:

  (一)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网址是:http://www.mof.gov.cn),通过网站首页右侧的“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提出意见。

  (二)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是: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财政部条法司三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邮政编码:10082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四)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tfssc@mof.gov.cn。

  附件: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doc

  视野按:简单的新旧文件差异对比,主要在于:

  1.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将只是“领导”而不是“组织领导”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只是负责办理财政部考委会有关日常事务而不是“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

  3. 并规定:“中注协负责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受中注协委托,地方注协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

  4. 第六条由原来的“综合阶段考试设职业能力综合测试1个科目。”改为:“综合阶段考试设职业能力综合测试(一)和职业能力综合测试(二)。”(只是对已经执行做法的补充规定,无实质性影响)

  5. 第十二条增加了:“考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向报名地的地方注协提出成绩复核申请,由中注协统一组织成绩复核。成绩复核办法由中注协另行规定。”

  6.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秘密管理的范围增加了“命题专家名单、阅卷专家名单和已经专家评阅的考生答卷”。

  7. 此外也在文件上规定了考试的机考和纸面考试形式。(只是对已经执行做法的补充规定,无实质性影响)

责任编辑:玻璃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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