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练】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1日,甲公司发出一批实际成本为340万元的原材料,委托乙公司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对外出售。2009年5月30 日,甲公司收回乙公司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并验收入库。甲公司根据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乙公司支付加工费28万元、增值税6.04万元,另支付消费税52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收回该批应税消费品的入账价值为( )万元。
A.420
B.426.04
C.368
D.86.04
【答案】A
【解析】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消费税不计入收回物资的成本,应记入“应交税费一应交消费税”科目;如果用于直接出售或者是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消费税计入收回物资成本。甲公司收回应税消费品后直接对外出售,所以其入账价值=340+28+52=420(万元)。
责任编辑:xiaot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