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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务犯罪者将无法再次取得会计资格

发布时间:2013/10/3  来源:长江商报  作者:佚名  点击数:

   核心提示:财政部出台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10月1日实施。

   财政部出台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昨起(1日)实施,该规定将对从源头上杜绝财务造假等违反会计从业人员的素质及职业道德的行为起到约束作用。

  其中,第九条规定,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体现了对违反《会计法》的会计人员绝不姑息的态度。

  此外,还规定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规定还明确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原来是由各省市自主管理实施,各地的考试政策不统一,此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管理权统一到财政部,使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更加规范、透明。

编辑:xiaot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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