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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习题集汇编(二)

发布时间:2012/7/26  来源:北京财科学校  作者:教务处  点击数:

    财科学校提示: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复习已拉开大幕,财科学校小编整理了注会《经济法》科目的相关习题,供广大学员备考学习使用,欢迎大家参考!

一、多项选择题

1、2011年7月,甲、乙两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双方已于2011年8月底前各自履行了合同义务的50%,并应于2011年年底将各自剩余的50%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2011年10月,人民法院受理了债务人甲公司的破产申请。2011年10月31日,甲公司管理人收到了乙公司关于是否继续履行该买卖合同的催告,但直至2011年12月初,管理人尚未对乙公司的催告做出答复。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买卖合同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乙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B.乙公司无需继续履行合同
C.乙公司有权要求管理人就合同履行提供担保
D.乙公司有权就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申报债权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1)选项A: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在本题中,管理人自收到乙公司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予以答复,视为解除合同;(2)选项C:如果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时,乙公司才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选项C显然不符合题意;(3)选项D: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但是,对方当事人申报的破产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知 识 点】破产申请的受理

2、以下对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表述,其中不正确的是( )。

A. 该行为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B. 如果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则该行为视同有效的法律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C. 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自被撤销之日起无效
D. 如果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2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特征。C项正确的表述应为“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时无效”;D项中的两年应为1年。
【知 识 点】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二、单项选择题

1、2010年9月,江州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本市甲公司诉御营市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10年12月,御营市人民法院受理了债务人乙公司的破产申请,此时,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尚未审结。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合同纠纷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应当终止审理
B.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应当移送至御营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C.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应当中止审理,并由甲公司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D.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应当中止审理,在管理人接管乙公司财产后由江州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正确答案】 D
【知 识 点】破产申请的受理

责任编辑:晓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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