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19日)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获悉,近日,深圳市地税局第三稽查局稽查人员在对某公司税务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于2010年底将其“职工福利费”以及“职工教育经费”的期初余额,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转入“未分配利润”。由于这一会计处理方式有误,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该局依法对这家公司做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共计40余万元的处理决定。
据公司财务人员解释,这两个经费科目的期初余额,实际为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各年度已计提而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及职工教育经费,在年底将其作为以前年度利润转入当年度的“未分配利润”。
深圳地税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是职工福利性质支出。旧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1.5%计算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其税前扣除问题重新做出规范,将计算基础“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的同时,也强调“据实扣除”而非以往的“计算扣除”。也就是说,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可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额度,应按实际发生数而非计提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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