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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审计规范自由裁量权对拒不改正罚款

发布时间:2012/10/16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作者:待查  点击数:

  宁夏自治区审计厅近日出台《宁夏审计行政裁量权细化标准》,对审计法律法规中有关自由裁量权的规定进行细化,明确执法行为的具体条件、程序、时限、幅度和方式,对处罚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其中规定,被审计单位通报批评后仍拒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至5万元罚款。

  对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审计工作的处罚做出细化:经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后,仍拒不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经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后,仍拒不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比较严重的,对被审计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经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后,仍拒不改正,造成不良影响严重的,对被审计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理也进行了细化:违法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对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资料等情形,审计机关将依法从重处罚。


责任编辑:di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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