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保监会获悉,由于存在营业费用列支不真实和财务数据不真实、存在缮制阴阳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2月16日被监管部门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都邦财险包头中心支公司昆都仑区营销服务部经理刘金平,则被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刊登在中国保监会官方网站上的信息显示,2010年9月8日至9月17日,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以下简称“内蒙古保监局”)对都邦财险包头中心支公司进行了2009年度保险业务综合性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营业费用列支不真实
2009年,该公司以办公用品、燃油费、查勘费等科目列支营业费用47.86万元。经核实,上述费用实际用于支付编外内勤人员、编外查勘人员工资和补助、营销服务部经理车补及补贴交强险和商业车险代理手续费支出。
二、财务数据不真实,存在缮制阴阳发票行为
1、保单号为20506215020309000149、20506215020309000150、20506215020309000151商业车险保单,保费发票联与存根联、记账联金额不一致。保费发票联为合并打印,合计金额为38331.5元;保费记账联按保单分别打印,保费发票分别为8178.26元、20001.06元及8152.18元,合计金额为36331.5元。保费发票联金额比记账联金额多2000元。经核实,上述2000元差额用于购买“都邦合家贵(A)”家财险,保单号分别为20310215020009000001及20310215020009000002,被保险人分别为高玉龙和刘金平。
2、保单号为20506215020309000504商业车险保单,保费发票联流水号为00067331,金额为9194.76元;保费发票记账联流水号为00067330,金额为6716元,保费发票联金额比记账联金额多2478.76元。经核实,差额实际用于本车批改加费及购买司乘险支出,批单加费发票记账联流水号为00067331,金额为1678.76元,司乘险保单发票业务联流水号为00067333,金额为800元。
上述违法事实及相关人员责任,有保监局调查笔录、关于2009年业务及管理费用和查勘费列支情况的说明及附表、保单及保费发票等证据在案证明。
内蒙古保监局认为,上述不实列支营业费用、缮制阴阳发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都邦财险包头中心支公司在申辩材料中称,(一)营业费用列支不真实是原机构负责人的个人行为;(二)2笔保费发票联金额与记账联金额不符,实为投保人要求,将家财险、司乘险与车险业务保费合并打印在同一张发票联上,而公司留存的记账联为家财险、司乘险与车险保费分项打印的联次。发票联与记账联金额一致,不存在公司利用发票套取资金的情况,也未影响公司真实经营数据。
经查,(一)该公司2009年不实列支营业费用47.86万元全部用于支付员工工资及补贴交强险和商业车险手续费支出,属于公司行为,申辩理由不成立。
(二)保单号为20506215020309000149-151、被保险人为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煤炭销售分公司商业车险保单,保费发票联为合并打印,合计金额为38331.5元,保费记账联按保单分别打印,合计金额为36331.5元,保费发票联比记账联金额多2000元,当事人实际用于购买被保险人为高玉龙、刘金平的“都邦合家贵(A)”家财险支出,而并非为神华包头煤炭销售分公司购买家财险。因此,都邦财险包头中心支公司的申辩理由并不成立。保单号为20506215020309000504的保费发票联流水号为00067331,金额为9194.76元,保费发票记账联流水号为00067330,金额为6716元,差额为2478.76元,实际用于本车批改加费及购买司乘险支出。尽管各记账联合计金额与保费发票联金额一致,但保费发票联与记账联险种内容并不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79号)第三条“付款人或承保险种不同时,不得合并开具一张《专用发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规定,都邦财险包头中心支公司开具的2笔发票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因此,该公司申辩理由不成立。
综上,依据本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内蒙古保监局决定对都邦财险包头中心支公司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刘金平作为都邦财险包头中心支公司昆都仑区营销服务部经理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刘金平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柠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