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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在限制期内违规交易股票案

发布时间:2011/12/31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郑晓波  点击数:

  不久前,中国证监会通报了一起注册会计师在限制期内违规交易股票案。时任某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刘某,在审计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期间,买入该公司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

  《证券法》第45条第二款规定: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公司股票。

  据调查,刘某是2006年吉林制药年报审计工作的项目负责人和签字会计师。自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吉林制药委托之日起,至年报公告后5日期间,刘某先后买入“*ST吉药”股票共计1.87万股,卖出后获利35995.96元。

  中国证监会认定,刘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5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按照《证券法》第201条予以处罚。证监会决定没收刘某违法所得35995.96元,并处以1万元罚款。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证券法律法规对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买卖股票有着明确的限制性规定,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文件公开后5日内为限制 期,在此期限内不得买卖该公司股票。之所以设此限制,是因为为上市公司服务的审计、资产评估和法律等专业机构和人员,有机会掌握市场上一般投资者所无法知 悉的重要信息。如果上述机构和人员在限制期内从事相关股票交易,不仅会造成利益冲突,对市场上的其他投资者来说也有失公平。

  证券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应认真学习《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执业规定,勤勉尽责地为上市公司提供专业服务,对广大投资者负责,不得违规在 限制期内买卖公司股票,牟取不当利益。中国证监会将继续加强监管,对此类案件一经发现,必将严肃查处,以维护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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