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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上调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

发布时间:2011/11/16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徐云翔  点击数:

  11月9日,江苏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发文,明确增值税起征点,销售货物、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万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万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据悉,自2003年以来,江苏省就执行增值税起征点的最高限。据江苏省国税局测算,该局正常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以下简称个体户)共91.14万户,个体经济增值税收入共计40.42亿元。目前,未达起征点的个体户32.37万户。增值税起征点调高后,全省个体经济税收每年将减收19.68亿元,户均年受惠4394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调高后,预计到国税机关开具500元以下免税发票的人数,每年将达13.85万人次。江苏省税务部门表示,将加大宣传力度,全力做好贯彻工作,确保这一减税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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