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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会《经济法》基础备考训练1

发布时间:2010/3/1  来源:北京财科学校  作者:caike  点击数:
一、单选

  1.上海某夫妻的儿子在北京读大学,夫妻俩将自己在上海的房屋出租给某人居住。双方约定,如果该夫妻的儿子毕业后分回上海,则租赁关系终止。该法律行为属于( )的法律行为。
  A.附延缓条件
  B.附解除条件
  C.附延缓期限
  D.附解除期限

  2.张某是甲企业的销售人员,随身携带盖有甲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便于随时对外签约,后来张某因为收取回扣被甲企业开除,但空白合同书未被收回。张某以此合同书与不知情的李某签订了一份商品买卖合同,该买卖合同的效力是( )。
  A.不成立
  B.有效
  C.无效
  D.效力待定

  二、多选

  1.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是( )。
  A.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B.意思表示真实
  C.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D.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2.下列选项中,属于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的有( )。
  A.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B.意思表示真实
  C.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
  D.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是( )。
  A.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民事行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D.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答案及解析

  单选
  1、【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由于题目中是当条件成就时,租赁关系终止,所以属于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
  2、【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表见代理的情形。根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多选
  1、【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选项A、B、C是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选项D则属于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
  2、【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C选项属于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
  3、【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无效民事行为的情形。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练习题相关知识点

  (1)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如何区别二者——附期限的确定了发生时间,附条件的发生时间不确定。
  (2)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包括:
  实质有效要件——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形式有效要件——口头、书面、推定、沉默等一些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
  (3)无效民事行为的范围  (4)表见代理:关键点是善意的第三方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主要是为了保障善意第三方的利益,善有善报。

编辑:鑫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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