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民办高校举办者初始出资、追加出资或变更出资的行为,维护民办高校及其师生的合法权益,近日我省教育部门对民办高校举办者出资问题进行了规范。
据悉,我省教育部门要求,申请设立民办高校,举办者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举办者投入到学校的资产应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应的资产验资报告。民办高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或挪用办学资金。此外,民办高校变更出资,不得使学校的资产受到影响,学校的办学资金不得因原举办者收回出资而减少,必须保证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学校、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