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计证据的含义 审计证据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得出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意见而使用的所有信息,包括财务报表依据的会计记录中含有的信息和其他信息。
二、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一)审计证据的充分性
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衡量,主要与注册会计师确定的样本量有关。
(二)审计证据的适当性
审计证据的适当性是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衡量,即审计证据在支持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包括披露,下同)的相关认定或发现其中存在错报方面具有相关性和可靠性。
1.审计证据的相关性。
(1)特定的审计程序可能只为某些认定提供相关的审计证据,而与其他认定无关。
(2)针对同一项认定可以从不同来源获取审计证据或获取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
(3)只与特定认定相关的审计证据并不能替代与其他认定相关的审计证据。
2.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审计证据的可靠性是指审计证据的可信程度。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受其来源和性质的影响,并取决于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环境。
注册会计师在判断审计证据的可靠性时,通常会考虑下列原则:
(1)从外部独立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比从其他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2)内部控制有效时内部生成的审计证据比内部控制薄弱时内部生成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3)直接获取的审计证据比间接获取或推论得出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4)以文件、记录形式(无论是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存在的审计证据比口头形式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5)从原件获取的审计证据比从传真件或复印件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3.充分性和适当性之间的关系。只有充分且适当的审计证据才是有证明力的。
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的审计证据的数量也受审计证据质量的影响。审计证据质量越高,需要的审计证据数量可能越少。
但如果审计证据的质量存在缺陷,那么注册会计师仅靠获取更多的审计证据可能无法弥补其质量上的缺陷。同样地,如果注册会计师获取的证据不可靠,那么证据数量再多也难以起到证明作用。
4.评价充分性和适当性时的特殊考虑:
(1)对文件记录可靠性的考虑。
审计工作通常不涉及鉴定文件记录的真伪,注册会计师也不是鉴定文件记录真伪的专家,但应当考虑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的可靠性,并考虑与这些信息生成与维护相关的控制的有效性。
(2)使用被审计单位生成信息时的考虑。
(3)证据相互矛盾时的考虑。
(4)获取审计证据时对成本的考虑。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获取审计证据的成本与所获取信息的有用性之间的关系,但不应以获取审计证据的困难和成本为由减少不可替代的审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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