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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解读:注会考试经济法之破产法

发布时间:2009/5/8  来源:北京财科学校  作者:caike  点击数:
企业破产法 

    {考点提示1」熟悉破产原因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考点提示2」掌握破产申请 

   (1)破产申请有三种情形:①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②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③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2)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考点提示3」熟悉破产申请受理的程序

    这部分内容中,有关日期的规定比较多,还要注意区分起算规定。 

   「考点提示4」掌握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1)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法定的5项义务。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7)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考点提示5」熟悉债权申报的要求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等,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3)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4)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5)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6)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7)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8)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9)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考点提示6」掌握债务人财产 

   (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2)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①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②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考点提示7」掌握撤销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5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考点提示8」熟悉债务人财产的收回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考点提示9」熟悉取回权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考点提示10」掌握抵销权 

   (1)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①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②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③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考点提示11」熟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考点提示12」熟悉管理人制度 

   (1)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 

   (2)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3)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①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②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③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④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4)熟悉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 

   「考点提示13」掌握债权人的表决权 

   (1)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2)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通过和解协议、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 

   (3)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考点提示14」熟悉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11种。 

   「考点提示15」掌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考点提示16」掌握重整的申请 

   (1)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3)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考点提示17」熟悉重整期间 

   (1)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①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②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③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④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⑤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2)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①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②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③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考点提示18」熟悉重整计划的制订 

   (1)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 

   (2)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考点提示19」掌握重整计划的批准 

   (1)重整计划草案依照债权分类,分组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2)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3)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考点提示20」熟悉重整计划的执行 

   (1)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2)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3)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考点提示21」熟悉和解程序 

   (1)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2)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考点提示22」掌握和解协议的效力 

   (1)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 

   (2)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3)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4)提出和解后,有三种情形应宣告债务人破产。

    ①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

    ②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

    ③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 

   「考点提示23」掌握破产宣告 


   (1)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2)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3)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①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②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考点提示24」掌握别除权 

   (1)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受偿之后如果有剩余的,则剩余部分才能依法用来清偿破产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债权。 

   (2)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一起依破产程序清偿。 

   「考点提示25」掌握破产财产的分配 

   (1)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①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等;②破产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③普通破产债权。 

   (2)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3)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考点提示26」熟悉破产程序的终结 

   (1)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发现有应当追回财产的或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应追加分配。 

   (3)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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