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一)
重点与难点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
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2、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P86)
1、投资人
(1)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
(2)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
(3)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能作为投资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出资方式
(1)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
(2)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内部限制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2、对受托人的限制
(法定限制)
不得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四、解散和清算
1、清算人
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2、债权申报期限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3、财产的清偿顺序
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所欠税款
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4、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
五、民事赔偿责任的优先执行
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金、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P91)。
合伙企业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公司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金、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六、普通合伙企业
(一)设立条件
1、合伙人
(1)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合伙人
(3)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合伙协议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出资
(1)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2)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3)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4、企业名称
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必须有“合伙”字样
(二)合伙企业财产
合伙企业的原始财产是全体合伙人“认缴”的财产,而非各合伙人“实际缴纳”的财产。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合伙事务执行
1、重大事项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其他事项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不需要一致同意的事项
(1)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而非经同意)其他合伙人。
(2)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2、合伙人的权利
各合伙人无论其出资多少,都有权平等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合伙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撤销委托的权利
3、合伙人的义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六)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八)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九)入伙(P106)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入伙协议。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十)退伙(P106)
自愿退伙:协议退伙、通知退伙
法定退伙:当然退伙、除名
1、协议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通知退伙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当然退伙
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除名
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5、财产继承
(1)普通合伙人死亡
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合伙人资格。
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继承人。
(2)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PK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下列各项中,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是( )。
A.国有独资公司
B.国有企业
C.上市公司
D.私营企业
二、多项选择题:
下列各项中,属于普通合伙人当然退伙情形的是( )。
A.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
B.合伙人被宣告破产
C.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D.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三、判断题:
新入伙的合伙人只对其入伙后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上期PK习题答案:一、单项选择题:
1.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限届满前(B)个月向财政部门提出核准申请。
A.1
B.2
C.3
D.4
【解析】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限届满前2个月向财政部门提出核准申请。
2.资产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B)承担。
A.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被评估单位共同
B.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所在的资产评估机构共同
C.资产评估机构及被评估单位共同
D.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所在的资产评估机构以及被评估单位共同
【解析】资产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所在的资产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二、 多项选择题:
1.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直接任命国有独资公司的(AB)。
A.董事长
B.副董事长
C.总经理
D.副总经理
【解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直接任命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2.子虚国有企业发生的下列情形中,应当进行产权界定的是(ABCD)。
A. 与境外崇洋公司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B. 子虚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
C. 子虚企业与乌有企业联营
D. 子虚企业被马月企业兼并
【解析】详见教材第63页应当进行产权界定的情形。
三、判断题:
1. 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对)
2. 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的,应将转让方案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方能实施。(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