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物权法(一)
重点与难点
一、物权法概述
(一)物的种类
1、动产与不动产
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动产让与不要求书面形式,只要交付即生效;不动产的让与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必须登记才生效。
设定他物权的类型不同:质权、留置权只能设立于动产,用益物权只能设立于不动产。
涉及不动产的诉讼实行地域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定物与种类物
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如所有权法律关系、租赁法律关系等;而有些法律关系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如买卖法律关系。
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可以免除义务人的交付义务,而只能请求赔偿损失;种类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由于其具有可替代性,故不能免除其交付义务,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类物。
3、主物与从物
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移转。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认定标准
(1)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
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A物脱离B物,不损A物的独立用途,则A物为主物;B物脱离A物,则丧失其本来的用途,则B物为从物。
房屋与窗户
鞋子与袜子
茶杯和杯盖
4、原物与孳息
天然孳息是原物根据自然规律产生的物(如母牛生下的小牛);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据法律规定带来的物(如储蓄存款的利息)。
原物、孳息属于两个物,因此尚在母牛身体里的小牛属于母牛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孳息。
孳息的归属: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所有权与他物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亦称限制物权。它是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由所有权人以外的人,即他物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他物权与所有权一样,具有直接支配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性质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二者的区别
用益物权一定是在“不动产”上成立的物权;而担保物权则既可以在不动产,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
用益物权除地役权以外,均为主物权;而担保物权则都是从物权,即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保护原则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物权
物权内容法定:当事人不得在物权中自由创设新的内容(如法律规定动产质押必须移转占有,当事人就不能创设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押)
3、一物一权原则
(1)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为一个所有权的客体,而应为多个所有权的客体。
(2)一个独立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但一物之上的所有人可以为多人,多人对一物享有所有权,并非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仍然是一个,只不过主体为多人。
(3)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根据其份额对财产享有相应的权利,但份额本身并非单独的所有权。
(4)一物之上可以存在数个物权,但各个物权之间不得相互矛盾。一物一权主要是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不是指一物之上不能设置多个物权,如在一物之上可以有多个抵押权的存在。
(5)一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单个的所有权,物只能在整体上成立一个所有权。
4、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由此可见,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而动产的权利状态则通过“占有”表示。
(2)公信原则
所谓公信,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存在并已从事物权交易的人,法律承认其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公信原则赋予公示的内容具有公信力。
公信力的含义:
(1)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律要求进行了公示,第三人因信赖这一公示而进行一定行为,事后即使公示出来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符,第三人取得的物权亦受保护。
(2)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进行了公示,则其物权足以对抗第三人。
(3)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未依法进行公示,则其物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占有
(一)占有制度
1、事实推定
首先推定占有人是以所有的意思为自己占有,而且是善意、和平及公然占有;其次在占有前后的两个时期,有占有证据的,推定其为继续占有。
2、权利推定
占有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外形的占有事实的保护,确保交易安全。故占有的效力要有权利推定制度的辅佐,即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为合法。受权利推定的占有人,免除举证责任。除非相对人提出反证。
(二)占有的种类
1、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称为自主占有,而其他的占有就叫做他主占有。
该物是否真正属于自己所有不是区分二者的标准(小偷对赃物的占有同样能够成立自主占有)。
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2、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
出质人、出租人、寄存人、出借人的占有属于间接占有。
3、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有权占有是指基于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而享有对某物进行占有的权利(如留置权)。
无权占有则指没有权源的占有(如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只能针对无权占有人。
4、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这是对无权占有的进一步分类。
善意占有指不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其占有是非法的占有
恶意占有指不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明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占有行为属于非法但仍然继续占有(如小偷占有赃物)。
(三)无权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
1、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2、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四)占有的法律保护
1、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三、物权变动
(一)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1、登记生效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的物权变动采用“登记生效主义”,即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不仅需要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如签订合同),还需要登记这个法律事实才能完成。
2、特殊规定
(1)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但事后处分时仍要登记
(3)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而是以登记为对抗条件
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事后处分时仍要登记
①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③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是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①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③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宅基地使用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3、登记制度
登记地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1)登记簿与权属证书
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2)更正登记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3)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是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异议并记入登记簿的行为,是在更正登记不能获得权利人同意后的补救措施。
异议登记使得登记簿上所记载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因此异议登记后第三人不得主张基于登记而产生的公信力。
为了避免不动产物权的效力不因异议登记而长期处于不稳定,法律要求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起诉,不起诉的,则异议登记失效。另外,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4)预告登记(针对房屋买卖合同)
①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②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5)不动产买卖合同与物权登记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二)动产的物权变动
1、交付生效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以“交付”为标准。如果当事人就动产所有权移转的问题达成了协议,但在尚未交付标的物以前,所有权并不移转。
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其所有权的移转仍以“交付”为要件,而不以登记为要件。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即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而言,如果交付后没有办理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特殊的交付方式
(1)简易交付
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先行占有该动产的,无需现实交付,物权在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变动效力。
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的情况下,如受让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当双方当事人关于所有权转移的合同生效时,即完成标的物的交付,受让人取得直接占有。
(2)指示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指示交付作为一种观念交付,其实际交付没有发生,因此作为物权变动的公示不如简易交付。但由于指示交付在实践中多需要由让与人对第三人的指示,因此其公示效果能够得到肯定。
(3)占有改定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转移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由于占有改定中标的物没有发生任何实际移转,物权变动也没有任何可以从外部认知的表征,因此,占有改定公示效果最弱。
(三)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则
1、善意取得
(1)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为善意
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偿(无偿方式取得财产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转让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交付的界定:如果双方当事人仅仅达成合意,而没有发生标的物的移转,则当事人之间仍只有债的法律关系,而没有形成物权法律关系,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2)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①在原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原权利人丧失标的物所有权,而受让人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获得标的物所有权。
②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让与人与受让人基于有偿法律行为而发生债的法律关系,在受让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以后,应当承担向让与人支付价款的义务,而不能根据让与人无权处分而拒绝支付价款。
③利人与让与人之间,由于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是所有权发生转移,因此原权利人无权要求让与人返还原物,只能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让与人返还不当得利。
保护交易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善意取得制度是对原权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权利所作的一种强制性的物权配置,受让人取得财产所有权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非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因此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
除了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外,不动产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以登记为要件。
2、拾得遗失物
(1)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2)拾得人在返还拾得物时,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愿意支付一定报酬的,不得反悔。
(3)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自有关部门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
(4)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5)拾得人拒不返还遗失物,按侵权行为处理。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6)如果遗失物通过转让为他人所占有时,权利人有权要求返还占有人返还原物或者赔偿损失。具体规则是:
① 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②如果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7)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同样适用关于遗失物的规则。
PK习题:
一、 单项选择题:
1.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用益物权的是( )。
A. 地役权
B. 建设用地使用权
C. 宅基地使用权
D. 专利权
2. 张三有一MP5委托李四保管,李四擅自将MP5赠与了王五,王五又将MP5卖给了赵六,几天后,赵六在大街上丢失了MP5,为钱七拾得,钱七据为己有后,又被胡八偷去。那么对该MP5享有所有权的是( )。
A.张三
B.王五
C.赵六
D.胡八
二、多项选择题:
1.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孳息的是( )。
A. 出租机器设备所得租金
B. 樱桃树上已经成熟的樱桃
C. 绵羊腹中的小绵羊
D. 双色球一注四等奖奖金200元
2. 下列对用益物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 用益物权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B. 用益物权中的地役权不属于主物权
C. 用益物权属于所有权
D. 抵押权属于用益物权
三、判断题:
1.未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的设立不发生效力。( )
2.对一物的所有权可以有多个。( )
上期PK习题答案:
一、 单项选择题:
1.下列法律责任形式中,不属于刑事责任的是(B)。
A. 管制
B. 赔偿损失
C. 没收财产
D. 驱逐出境
【解析】赔偿损失属于民事责任。
2. 经济法律关系是以(C)为其存在的依据。
A. 意思表示
B. 经济行为
C. 经济法律规范
D. 权利义务
【解析】经济法律关系是以经济法律规范为其存在的依据。
3.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对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下列各项中,能够作为所附条件的是(B)。
A. 法定的事实
B. 不确定的事件
C. 已经发生的事件
D. 违法的事实
【解析】对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所附条件为不确定的事实或事件。
二、多项选择题:
1.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行为中,不可以进行代理的是(ABD)。
A.唱歌
B.画油画
C.签订保险合同
D.收养地震中失去父母的张三
【解析】唱歌和画油画有严格的人身限制;收养必须是本人亲自进行。
2.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有关代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是(CD)。
A.违法行为也可以适用代理
B.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即便经过本人追认,无权代理人所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也不归属于被代理人
C.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D.滥用代理权的行为视为无效代理
【解析】违法行为不适用代理;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如果经过本人追认,无权代理人所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3.下列各项中,适用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有(AB)。
A. 延付房租
B. 寄存于A公司的货物被大火烧毁
C. B公司所卖的货物未及时交给买方C公司
D. 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解析】延付租金及寄存财物被毁损均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三、 判断题:
1.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规范为要素,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错)
【解析】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要素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2.合同的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对)
【解析】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争议解决办法的条款的效力,比如仲裁。
3. 超越代理权实施的代理属于代理权的滥用。(错)
【解析】超越代理权实施的代理属于无权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