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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种 |
纳税人 |
税率 |
应纳税额计算 |
税收优惠 |
税收征收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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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税 |
1.缴纳三大流转税的纳税人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用交城建税 |
1. 7%(城市)
5%(县,镇)
1%
2.由受托方代收代缴,代扣代缴的,按受托方所在地税率
3.流动经营,无固定场所,按经营地税率, |
1. 以三大流转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
2. 纳税人违法三税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计税依据,但同时应该对偷漏的城建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3. 如果同时免征三税的,也同时免城建税
4. 自2005年1月起(增值税中的)“免抵退”中的免抵税额也要缴纳城建税,2005年1月 以前的交了的不退,未交的 不补交 |
1, 城建税按减免后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计征,即随三税务的减免而减免
2, 对于因减免而需进行三税退库的,城建税需同时退库
3, 城建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4, 04年到09年12.31对三峡工程建设资金不征收城建税
5, 对三税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对城建税不退(返)还 |
1. 纳税地点
2. 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同事也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城建税,纳税地点在代扣人所在地
3. 跨省开采的油田,在油田所在地缴纳增值税,也在油田所在地交城建税
4. 管道局输油部分的收入,在管道局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同事也在管道局所在地缴纳城建税
5. .流动经营,无固定场所,在经营地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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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同城建税 |
3% 就唯一一种,不同于城建税 |
同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不属于《征管法》的管辖范围 |
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
期限 纳税期限同三税一起缴纳,但是没有一个季度这一种(1.3.5.10.15.1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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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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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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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计征方式—选择性关税(按从量或从价,选择多或少的一种)--滑准税(新闻纸,税基高用低税率,税基低用高税率)
2, 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国家或者地区名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
3, 税则归类问题:无法解决的由海关总署明确,对于原材料性质的应首先考虑按其属性归类,对于制成品按用途分类
4, 我国进口商品基本用从价税,对部分实行从量,复合(录像机,摄像机等),滑准税(新闻纸)
5, 特别关税 报复性关税,反倾销与反补贴税,保障性关税
税率运用
A 进口货物应该按纳税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税率
B 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按装货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税率
C 溢卸,误卸事后补税的,按运输工具申报进口之日税率,否则按确定补税当日税率
D 按照特定减免税办法规定减免税进口的,以后转让或者用于其他方面需要补税的,按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相关手续之日的税率
E 分期支付租金的进口租赁货物,分期付税时,按海关接受再次填写报关单及办理相关手续之日税率
F 来料加工贸易进口货物经批准转为内销的,按申报转为内销之日税率,否则按海关查获之日税率
G 走私物品,按查获之日税率
H 暂时进口转为正式进口需补税的,按申报正式进口之日税率
I 由于税则归类改变,完税价格审定或其他工作差错需补税的,按原征税日期的税率(都是税务机关工作失误造成)
J 对批准缓税进口的货物,不论分期或一次交,都按原进口之日税率 |
根据《海关法》规定,除法定减免外,其他减免均由国务院规定
法定减免
1. 关税税额在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2. 无商业价值的广告样品和货样
3.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 进出境运输工具途中必须的燃料,饮料等
5. 暂时进出境,并在缴纳税款保证金后,并且6个月内复出境或进境的样品等
6. 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免征进口关税,但不退出口关税
7. 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免出口关税,但不退进口关税
8. 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口后坏掉了,由别人赔偿,但坏掉货物要还回去)
9. 有下列情形,经海关核实,可酌情减免
² 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起卸时坏
² 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坏掉了
² 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坏掉的,且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10. 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免税的,按照规定减免税
11. 记住以上的,其他的都是特定减免税和临时减免税
²
² 的
²
² |
1. 实质性加工地标准,是最后一个进行实质性加工的国家,进出口税则中,四位数一级的税则归类已经有了改变,或者加工增值部分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超过30%及以上的。
2. 进口关税完税价格的确定(CIF成本+保险+运费)
3. 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无论支付给谁)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4. 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5. 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6. 为了该货物的生产和在境内销售,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的材料及货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费用
7. 与该货物有关,并作为向国内卖方销售条件由买方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但是进口货物在境内的复制权费不得计入完税价格
8. 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卖方对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适用中获得的收益(实际由卖方负担了)
9. 下列费用若能与货物价格区分不得计入完税价格
² 货物进口后的安装,装配,维修服务费用
² 货物运抵境内输入点之后的运输保险等费用
² 进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收
² 境内外技术培训和境外考察费用
10 进口货物海关的估价方法
² 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海关接受申报前后45天内),有多个该种价格的,应以最低的成交价格为基础估定
² 倒扣价格方法,即以在国内的销售价格扣除在境内的利润,运入境内前的运费保险费等费用及进口关税等
² 计算价格方法,实际上与倒扣法顺序相反
11 不得适用以下价格估定
² 境内生产的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
² 可供选择的价格中较高者
² 货物在出口地的市场价格
² 出口到第三国或者地区的销售价格
² 最低限价或武断虚构的价格
² 以计算价格方法规定的之外的价值和费用计算的价格
12. 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确定
² 进料加工以料件进口申报时的价格估定
² 内销进料加工以料件原进口时的价格估定
² 内销来料加工料件,出口加工区内销售的制成品以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² 加工贸易产生的边角料以申报内销价格估定
² 出口加工区销售制成品以申报内销价格估定,若制成品中含从境内购入料件,则以所含从境外购入料件的进口价格估定(同进料)
² 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以审定的境外修理费,料件费为完税价格
² 运往境外加工的,包括加工费,料件费,以及复运进境的运费,保险费
² 暂时进境货物,按照一般进口货物办法估定
² 租赁方式进口货物,租赁期间以租金为完税价格,期满后留购的,按留购的价格,承租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按照一般进口货物方法
² 留购的进口货样,按留购的价格
² 要补税的减免税货物,按照公式,扣除折旧确定价格,按照现在的税率计税
² 其他方式进口货物按照一般进口货物方法
13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运费,保险费的计算
² 一般方式:按照货价和运费的千分之3确定保险费(按照该货物同期运输业公布的运费确定运费)
² 其他方式:油运的,以邮费作为作运保费,境外边境口岸的按货价的1%确定运保费用
² 买车子自己开回国的,不用计算运费了
14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² 包括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点前的运费及相关费用,保险费,但不包括出口关税,也不包括境外运费,保险费
² 支付给境外的佣金如果单独列明,应该扣除
² 出口货物估价方法,相同—类似—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合理方法估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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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缴纳义务 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自在货物运抵海关装货前24小时内,纳税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银行交税
2. 关税的强制执行
l 纳税人应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缴纳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可延期缴纳,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征管法最长不超过3个月)
l 按万分之五缴纳滞纳金,周末或法定节假日不扣除
l 纳税人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3个月内未交税的,经海关关长批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 关税退还(溢征)
l 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书面申明,并加算同期存款利息
l 因海关误征,多征
l 海关核准完税后,发现短卸的
l 已征出口关税的,因故未出口的
4 关税的补征,追征
² 补征(海关原因)应当自缴纳税款放行物品之日起1年
² 追征(纳税人原因)应自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并且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² 注意这块内容同征管法联系记忆
² 向上级海关复议---向人民法院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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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邮税 |
对个人非贸易性入境物品进口关税和工商税总称 |
行邮税税率 50%,20%,10%
关税完税价格的审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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² 海关不接受申报价格的可以和纳税人进行价格磋商
² 海关推迟做出价格估定时,纳税人可提供担保后先提货,海关自出具担保之日起90日内审核完毕
行邮税额的计算
² 海关参照该货物在境外的正常零售平均价格确定
² 海关按照填发税款缴纳书当日税率
² 纳税人应当在海关放行应纳税个人自用物品前交清税
² 进口的个人用的汽车,摩托车及配件等属于货物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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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 |
1. 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
2. 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3. 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和天然气的企业不是资源税纳税人(城建税是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不交)
4.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包括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其他单位,其他单位包括个体户在内) |
1 资源税采取从量定额办法,普遍征收,级差调节
2 注意资源税这些物品中只有食用盐,居民用煤的增值税率为13%的低税率,其他的都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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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油 开采的天然原油征税,人造石油不征税
2. 天然气 专门开采的天然气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征税,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税
3 煤炭 原煤征税,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不征税
4 盐 固体盐包海盐,湖盐,井矿盐,二是液盐
税额计算(主要是数量的确定)
1. 开采主矿过程中有伴生矿,未单独规定税额的,一律按主矿或者视同主矿征税
2. 未列举名称的矿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缓征
3.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按本单位产品税额,按收购数量征税,其他单位收购,由税务机关核定单位税额
4. 对未划分等级(适用税额)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邻近矿山税额标准,按30%幅度核定
确定数量
l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矿产品销售的,按照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若开采后自用,按自用量为课税数量,都不按生产量
l 原油中的稠油等划分不清的,一律按原油数量课税
l 对于连续加工钱无法计算移送适用数量的煤炭,按实际销售量,除以综合回收率为课税数量
l 对于加工矿产品资源的,道理同加工煤矿
l 纳税人用自产液体盐加工固体盐的,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以外购液体盐加工固体盐的,所好用的液体盐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l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产品销售量或者使用量的,以应税产品产量和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确定课税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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ü 开采原有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ü 开采过程中发生自然灾害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ü 北方海盐(固体盐)按15元每吨,南方海盐按10元,液体盐按2元每吨,(注意外购液体盐加工固体盐的抵扣计算,用的就是这个2元的单位税额)
ü 对地面的煤矿瓦斯不征
ü 同城建税一样,资源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
ü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开具凭据当天,在收购矿产品时代扣代缴
ü 纳税期限为1.3.5.10.15.1个月
ü 以1个月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否则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交,次月1日起,10日内结清
ü 纳税地点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ü 纳税人跨省开采,一律在开车地纳税,并且按开采地的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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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 |
1. 征税范围 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
2. 缴纳土地增值税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² 转让的是国家所有的土地(一级市场是出让,不交税, 二级市场是转让交税)
² 土地使用权一定要发生转让
² 转让同时一定要取得收入
3 一些具体情况交税与否的判定
² 继承,无偿赠与方式(非公益赠与要缴纳)--不
² 房地产出租—不
² 房地产抵押—不(抵押期间不交,期满后以房产抵债的,应交税)
² 房地产交换—交税(个人之间互换自有住房的不交)
² 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暂免征税,投资,联营企业将房产再转让的交税
² 合作建房—暂免征税,建成后转让的要交税
² 企业兼并—被兼并企业将房产转让到兼并企业—暂免
² 房地产代建—不征
² 房地产重新评估—不征 |
实行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额50%的,税率为30%,超过50%未超过100%的,为40%,超过100%未超过200%的,为50%,超过200%的为60%,与之相对应的速算扣除系数为0,5%,15%,35% |
应纳税额=增值额*税率—准予扣除额*速算扣除系数
主要是可扣除项目的确定
1.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l 土地出让金
l 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的价款
2. 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耕地占用税(只适用新房转让)
3. 房地产开发费用---只适用新房转让
l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能够按房地产项目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不能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但是超过国家规定的理想上浮幅度的不许扣除,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许扣除
l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销售,管理费用)按1,2项之和的5%以内扣除
l 凡不能按房地产项目分摊利息或不能提供机构证明的,三项费用之和按1,2项之和的10%以内扣除。
4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l 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按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5)
l 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把印花税计入了管理费用,所以在此不允许再单独扣除
5 其他扣除项目——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1,2项之和加计20%扣除
6 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只适用转让旧房
l 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税务机关确认
l 转让旧房允许扣除项目包括1,4,6
l 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支付证明的,不允许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不得扣除
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房地产机构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² 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
² 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² 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的,又无正当理由的
8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对外投资等按下列顺序确定
(1) 按本企业同地区,同年同类的平均销售价格
(2) 由税务机关参照当年标准确定
9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若产权未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这块对应的成本和费用也不得扣除,应该按比例合理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
1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税,若增值额超过扣除金额20%的,则全部增值额额征税(起征点)
2 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税
3 个人应该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的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税,居住满3年不满5年的减半征收,不满3年的正常征收 |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应该分期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与非普通住宅的分别核算
² 房地产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² 虽未竣工决算但已经整体转让的
² 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
2 以下情况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清算
² 已竣工验收且转让85%以上,或者把剩余的出租或自用
² 取得预售许可证满三年还没卖完的
² 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不干了)但土地增值税没办理清算的
4 纳税地点 很强的属地原则,跟这地确定,即在房产所在地纳税,若房产坐落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区,则分别核算,纳税人是自然人的,,若转让房产与住所不一致,则在办理过户手续的地方申报纳税
5 纳税期限 应该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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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
1 征税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不涉及农村
2 纳税义务人
Ø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Ø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屋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Ø 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屋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Ø 无租使用房产的,由房产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Ø 自2009年开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也要缴纳房产税
Ø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出售前不交税,但出售前已使用,或者出租,出借的要交税 |
1 从价计征 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2 注意 自2009年起,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的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产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3 房产原值应该注意包括哪些,与房屋不可分割的,不能随意移动的,以房屋为载体的,这些(空调,电梯,暖气等)都应计入房产原值
4 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应该区别对待
Ø 对于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按房产余值计税(不征营业税)
Ø 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的,不担风险的,按租金计税
Ø 融资租赁房屋情况,以房产余值计税,租赁期内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
5 从组计征 如果是以劳务或者其他形式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租金水平确定租金
6 税率 从价的,按房产余值一次减除10%-30%的,税率为1.2%,从租的,按租金收入,税率为12%,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居民住房的,税率为4%,特别要注意,这里说的都是年税率 |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税,但出租以及非自身业务使用的交税
2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学校,及文体单位等)自用的房产,这些单位经费自收自支的,自当年起免征3年
3 宗教寺庙,名胜古迹,公园(门票收入交营业税)自用的免征,计算时一定注意上述单位的非自用的要交税
4 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免税(营业用的要交税)
5 对行使国家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外管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房产,免税
6 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公民出租的住房,免税
7 对向居民供热企业免税,包括兼营供热的,也包括向居民和非居民供热的,征房产税时按收入比例来划分房产税,但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注意这部分的计算) |
1 纳税期限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2 纳税地点 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分别缴纳(同土地增值税)
3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Ø 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防你混水摸鱼,监督你)
Ø 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次月起
Ø 委托施工企业建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次月
Ø 购建新建商品房,从房屋交付使用次月起
Ø 购置存量房,从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次月起
Ø 出租,出借房产,自出租,出借次月起
Ø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商品房的,自房屋适用或交付次月起
Ø 自2009年起,纳税人因房屋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起应纳税款计算要算到发生这些变化的当月月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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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 |
1,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国有土地为征税对象,农业土地属集体所有,故未纳入征税范围(不涉及农村)
2, 土地使用税有很多规定都同房产税,主要有以下方面
Ø 都只对城市,县,镇,发达工矿区范围内征税,不包括农村范围
Ø 对于纳税人的一些规定,尤其是在土地(房产)所在地纳税,时常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Ø 涉外企业属于该税纳税人
Ø 应特别注意,这里的交税对象不仅仅涉及土地,房屋也是征税对象,也按面积算 |
1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纳税依据,具体面积如何确定
Ø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以测定面积为准
Ø 尚未组织测量的,但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为准
Ø 连证书也没有的,纳税人先申报土地面积,按申报纳税,日后核发了土地使用证书的,再做调整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税额幅度,经济落后地区可适当降低,但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限额的30%,富裕地区可适当提高,报财务部批准,没说具体幅度
3 书中规定的单位税额都是年税额,同房产税,而且每个幅度税额差距规定为20倍 |
1, 自2009年起,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该交税
2, 以下为法定免税规定
Ø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土地
Ø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土地
Ø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土地
Ø 对行使国家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
Ø 以上几条完全同房产税规定(自用)
Ø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带等公共用地
Ø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这部分是指这些的专业种植,饲养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Ø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税5-10年
Ø 企业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其用地能与其他用地区别开来的,免税——特别注意
Ø 免税单位适用纳税单位土地的,免税,纳税单位适用免税单位土地的,征税,一起适用共有土地使用权上的多层建筑物的,对纳税单位按实际使用面积征税。
3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定的优惠
Ø 个人居住的房屋及院落用地
Ø 房管部门房租改革前经租的居住用地
Ø 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还有就是居民供热企业的优惠规定,完全同房产税的规定 |
1, 纳税期限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2, 纳税地点 在土地所在地缴纳,使用土地不在同一省的,分别向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属于同一省不同地区的,纳税地点,由当地地税局确定
3,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Ø 购建新建商品房,从房屋交付使用次月起纳土地使用税
Ø 购置存量房,从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次月起
Ø 出租,出借房产,自出租,出借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Ø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交税,合同没约定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交税
Ø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开始交税
Ø 纳税人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的次月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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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 |
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兼具资源税与特定行为税的性质,在占用耕地环节一次性征收。征税范围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
1 占用耕地指种植农业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花圃,苗圃,茶园,果园)
2 占用鱼地视同占用耕地,占用滩涂,草场等自己定,占用之前三年内属于耕地的也征税
3 经济特区,发达地区可提高适用税额,但最多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50% |
1, 免税的
Ø 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Ø 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2, 减征耕地占用税的
Ø 铁路,公路,飞机场等按2元
Ø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建房,可减半征收
Ø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等,贫困地区农民等交税确实有困难的,在所在地乡(镇)审核,报县批准可免征或者减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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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收到土管部门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交税,交税后,土管部门才给你发用地批准证书,你才能用地
2 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的,你先交税吧,在规定期限内恢复耕地的,再全额退回你交的税
3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不征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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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行为税) |
纳税人
1 立合同人,不包括合同担保人,证人,鉴定人。当事人的代理人负有代理纳税义务
2 立据人 产权转移书据的纳税人
3 立账簿人
4 领受人 权利,许可证照领受人
5 使用人 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
6 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
7 凡由两方或两方以上的当事人共同签订的,当事人都是印花税纳税人 |
税目与税率(按税率分)
1 万分之3
l 购销合同 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等凭证,例如,订购单等。电力系统之间签订的合同是的,但是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不是
l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l 技术合同 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2 万分之10
l 财产租赁合同 租金
l 财产保险合同 保费
l 仓储保管合同 保管费
3 万分之0.5
l 借款合同
4 万分之5
l 加工承揽合同
l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l 货物运输合同
l 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商标,专利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5 按数量贴花
l 权利,许可证(5元)
l 营业账簿(不包括非营业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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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1 加工承揽合同
Ø 对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合同,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贴花,若合同未分别记载,则就全部金额按“加工承揽合同贴花”——从高税率 万分之5
Ø 对由委托方提供主要原材料的,受托方只提供辅料的,无论加工费和辅料是否分别记载的,均以辅料费和加工费合计金额按“加工承揽合同”贴花,对委托方提供的原材料金额不贴花计税
2 货物运输合同 按运费贴花,不包括货物的金额,装卸费,保险费等
3 借款合同(强调不能重复贴花)
Ø 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融资租赁属于借款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
Ø 借款方以财产做抵押,从贷款方取得一定数量的抵押贷款合同,应按借款合同贴花,若借款方无力偿还的而把抵押财给了对方,应再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
4 财产保险合同为保险费,不包括所保财产金额
5 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资本公积”之和按万分之5贴花
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 同一凭证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的,如果分别记载的,分别计算贴花,未分别记载的,从高贴花
2 应税凭证以金额,收入,费用作为计税依据的,应当全额计税,不得做任何扣除
3 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税,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
4 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的,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补贴印花
5 外币折算人民币金额的汇率采用凭证书立日国家外管局公布的汇率
6 订立合同不论是否兑现均应按合同贴花,对已经履行并贴花合同,所在金额与履行后不一致的,只要双方未修改合同金额,一般不再办理完税手续
7 商品购销中以货易货,交易双方既购又销,均应按其购,销合计金额贴花
8 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的,所签订的分包转包合同还要计税贴花(不同于借款合同)
9 对股票交易万分之10纳税,现在改为单边纳税
10 印花税多贴印花税票者,不退不抵,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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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予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单据免税
2. 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税
3. 国家指定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4. 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合同(注意不是和企业签订的)
5. 农牧业保险合同
6. 特殊货运凭证:军事物资,抢险救灾物资,新建铁路工程临管线运输凭证
7. 房管部门与个人签订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与大学生签订的公寓合同
8. 企业改制过程中相关规定
l 已经贴花的不在贴,新增的要贴
l 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的合同,改制后只是变更执行主体,其他条款不变,而且以前已经贴花的,不再贴花
l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税
l 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发生股权转让,暂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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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纳税人须自行贴花,并自行注销或划销,才算完成纳税义务
2. 对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采用汇贴,次数频繁的用汇缴,汇缴期限为1个月,确定期限后1年内不变
3. 自行贴花,汇贴或汇缴,委托代征
4. 印花税应税凭证应保存10年,没有明确规定的保存1年
5. 未贴,少贴,或者贴了未注销或未划销的,已贴揭下来重用等早餐少交税的,处罚一样的,补税,滞纳金,而且处以50%以上,5倍以下罚款,犯罪的邢事责任
6. 伪造印花税票的,轻的2000以上,10000以下罚款,严重的1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
7. 违法一些没有妥善保存资料的不严重,2000以下罚款,严重点的2000以上,1万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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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 |
1. 契税是在我国境内转移房屋,土地权属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转移税(同土地增值税对比学习)
2.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不交土地增值税)
3. 土地使用权转让(两种税都交)
4. 房屋买卖
Ø 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
Ø 以房产做投资或股权转让(以自有房产投资入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免税)
Ø 房屋拆料或翻建新房
6 房屋赠予(非公益性捐赠还交土地增值税),包括以获奖方式承受的房屋
7 房屋交换,等价交换不交契税,单位之间交换还交土地增值税,个人交换住房交契税,不交土地增值税
8 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9 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支付土地出让金,若减免土地出让金,契税不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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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契税实行3%—5%的幅度税率
2 土地使用权,房屋赠予,由征收机关按市场价格核定
3 房屋交换,等价交换免税不等价交换的,由亏本一方按交换差额交税
4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补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
5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的,房屋所有权的,按总价款计税
6 房屋附属设施如单独计价的,按自己税率,如果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房屋税率 |
1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房屋,土地自用(非经营的)免税
2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税,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房,契税税率暂下调到1%
3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购得的,酌情减免
4 承受荒山,荒沟,荒丘土地使用权的,如果用于农,林,牧,渔业的才能免税
5 等价交换房屋免税
6 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屋的免税
7 涉及到股权转让,企业重组的基本都不交税
8 企业出售,注销,破产的,主要是看承受房怎么安排与对方员工的合同,只跟30%以上签的减半征收,全部签合同的,免税 |
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签订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合同当天
2 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房屋,土地所在地缴纳
3 停止委托代征,直接征收契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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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 |
1. 对在中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为课税对象,属于直接税,价外税,特定目的税
2. 主要是对纳税人使用车辆的行为征税,一次性征收,不同于车船税,是对拥有的车辆征税
3. 具体包括购买自用行为,进口自用行为,受赠自用行为,自产自用行为,获奖自用行为,其他自用(拍卖,抵债,走私,罚没取得的)
4. 税收优惠
Ø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免税
Ø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
Ø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
Ø 对纳税人在2009年1月到12月期间购买排气量在1.6升及以下的小排量乘用车暂减按5%
Ø 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等车辆
Ø 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自用的国产小汽车
Ø 长期来华定居专家1辆自用小汽车 |
1 注意车辆购置税的计算与增值税,消费税的联系,购买自用的计税价格与增值税是一样的,进口自用的,如果是小汽车,三税的计税依据是一样的,如果是货车,卡车就不涉及消费税
2 最低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的确定(前提:按1的计税价格,租税价格计算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才由国家税务总局按交易市场的交易平均价格核定最低价格)
Ø 底盘和发动机同事发生更换的车辆,为最新同类车型最低计税价格的70%
Ø 免税减税条件消失的车辆,国产车按10年计算,进口车按15年计算,已使用10年(含)以上的,计税依据为0,未满10年的,按同类型车最低计税价格按每1年扣减10%,按公式表示=同类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10)*100%=同类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10%)
3 购买应税车辆自用计税价格的确定
Ø 随购买车辆支付的工具件和零部件价款应并入计税价格,支付的车辆装饰费,作为价外费用
Ø 销售单位开展优质销售活动开票收取的有关费用,作为价外费用计税
Ø 支付的控购费用,是政府部门的行政性收费,不并入计税价格
Ø 代收款项应区别征税,如果使用的是自己的发票(销售方),应并入计税价格,如果开的是委托方的发票,说明只是履行代收义务,不并入纳税
Ø 以上发票金额都是含税的,都应该换算成不含增值税计税价格
4 进口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
Ø 纳税人进口的汽车只有自用的才交车购税,销售的,抵债的,交换的,都由获得车子的一方交税,进口的计税依据与增值税一样,如果是小轿车还涉及到消费税
5 其他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 统一原则,凡不能取得该车辆购置价格,或者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国税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当然销售价格比最低价格低,就别用最低价格了 ,反正就是用核定的最低价格与销售价格比较,取其高者为计税价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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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纳税申报 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2. 纳税环节 为使用环节,即最终消费环节,在向公安机关等车管机构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前,交税
3. 纳税地点 车子上牌照的地方,不上的,在纳税人居住地
4. 纳税期限 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自产,受赠,获奖的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
5. 税款缴纳方式 自报核缴 集中征收缴纳 代征,代扣,代收
6. 退税制度
Ø 因质量原因,车被退回的,自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纳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 缴税款退税(全退)
Ø 对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的,退回全部已缴税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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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 |
1. 注意与车购税区别开来,车船税是向用于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2. 同房产税,车船税的税额也是年税额,车船税采用定额税率
3. 非机动车船的税负轻于机动车船,人力车的税负轻于畜力车,小吨位船舶的税负轻于大吨位船舶
4.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办船舶税额的50%计算
5. 客货两用车按照货车标准计税 |
1 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应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本年度车船税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否则在购买交强险时间应该交车船税
2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
3 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1吨计算,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1吨计算
4 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1吨计算
5 车船税是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所以对于欠交车船税的,从2007年算起,关于滞纳金的计算,应该自购买“交强险”截止日期次日起到纳税人购买“交强险”当日止,税法中的滞纳天数都是这样算,都是按万分之5每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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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税收优惠
Ø 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Ø 拖拉机
Ø 捕捞,养殖渔船
Ø 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警用车船
Ø 按照规定已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Ø 和我国签订一些国际条约的,老外用车
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
2 纳税期限
Ø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管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当月,未登记的,以购车发票上写的当月
3 纳税地点
Ø 跨省使用车船的,为车船登记地
Ø 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代缴
Ø 办理交强险的部门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购买交强险时已缴纳车船税的,不再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Ø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车船被盗窃的,可以申请退税(盗窃月份起自当年年底),
Ø 纳税人向非车船登记地税务机关交车船税的,拿证明可以不向登记地交税
Ø 一个纳税年度内,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的,税务机关不办理退税,也不重新征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