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解2008年经济法最具争议的一道真题
北京财科学校《经济法》名师:黄洁洵
一、题目
2008年注会经济法真题判断题第11题:
甲公司最新研制的自动煮蛋器已经上市,该公司对相关技术资料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乙公司从市场购得一台甲公司生产的自动煮蛋器,通过拆解掌握了该产品的技术原理,并组织生产相同的产品。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 )
二、其他参考答案
某网络培训机构给出的参考答案为: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不正当竞争中有关侵犯商业秘密的规定。根据规定,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乙公司的行为并不侵犯甲公司的商业秘密。即这道判断题应判断为错误。
认为这道题正确的朋友们普遍引述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指出:
“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前款所称“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
本题中,乙公司的行为恰好是“反向工程”,按照司法解释的说法并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四、由这道题引发的思考:商业/技术秘密与专利权保护的区别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如果本题中,甲公司的技术不是“商业秘密”而是“专利”或“著作权”(如计算机软件),那么利用“反向工程”获悉技术细节用于特定的生产经营活动,则构成侵犯专利权或著作权的行为。
这正是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与专利、著作权保护制度间的一个本质区别:
作为秘密,那么只要权利人能够采取足够的保密手段,他人不采用非法手段无法获取秘密,则无法应用,那么,权利人可以永远保有专有权。
而专利,权利人要申请专利则必须公开自己的技术细节,接受专利管理部门的实质性审查,也就是说,专利权人的技术细节已是公开的内容了,但是由于其享有专利保护,其他人即使是自己研究出和专利技术相同的技术,也不能进行营利应用,除非符合法律的其他例外规定(如强制许可),否则,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技术即为侵权。同时,与秘密相区别的是,专利是有期限的,到期后专利技术则转为公有技术,供公众无偿利用。
五、真题变型——看看你是否真的懂了?
1、甲公司最新研制的自动煮蛋器已经上市,该公司自动煮蛋器相关技术已获得专利授权。乙公司从市场购得一台甲公司生产的自动煮蛋器,通过拆解掌握了该产品的技术原理,并组织生产相同的产品。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
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前述《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指出“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本题中,乙公司先以偷盗手段获得技术资料,因此再主张反向拆解,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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