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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

发布时间:2008/8/26  来源:北京财科学校  作者:caike  点击数: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


3年平均分值约为3分,但是这一章是学习各章的理论基础,所以对于这一章重在听懂,对于重要的问题要会做题。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经济法的形式:(本节重点)
1)经济法的形式,亦称经济法的渊源。
2)我国经济法有哪些形式,其制定机关和效力范围。
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国际条约或协定。
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地位和效力上仅次于宪法。(注意单选题)
行政法规是指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注意单选题)
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发布的指导性文件和法律解释。
国际条约或协定能够成为我国经济法的形式,必须是我国参加或承认的。
注意:我国法属成文法,判例不是法的形式之一,经济法也不例外。(注意判断题)
第三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本章重点)
本节是本章的重点,基本原理可以和合同法、票据法结合在一起考查。
一、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多选题)
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即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具有以下特征:
1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2
、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
3
、是一种合法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法律行为从不同角度可作不同的分类:

(三)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首先要明确的是:法律行为只有先成立才能有效。
1
、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重点)



2)意思表示真实(经常涉及的考点)
这里要注意两种特殊情况:
第一,如果行为人故意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则该行为人无权主张行为无效。善意的相对人或者第三人可以主张行为的无效。(判断题)
第二,如果行为人基于某种错误认识而导致意思表示与内在意志不一致,则只有在存在重大错误的情况下,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判断题)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众利益
2
、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
法律行为成立的方式,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有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
特殊书面形式主要指公证形式、审核批准形式、登记、公告形式等。(会做多选题)
一般而言,书面形式优于口头形式,特殊书面形式优于一般书面形式。(会做判断题)
其他形式是指推定和默视的方式。推定和默视的方式产生的合同在期限上为不定期。
口头形式可以采用判断题的方式来进行考察,通常出现在合同法当中。按照合同法的规定,除即时清洁者外,一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如王老师与你签订赠与合同,规定你在王老师生前尽了扶养义务,则在王老师死后将财产赠与你。这就是一个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是一个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只有在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
所附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可考多选题)
1)将来发生的事实;
2)不确定的事实;
3)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
4)合法的事实;
5)所限制的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而不涉及法律行为的内容,即不与行为的内容相矛盾。
2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期限届至行为生效。如果是解除期限,期限届至行为解除。
法律行为所附期限可以是具体的期限,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很抽象的期限。
界定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就一个标准:期限是必定到来的,而条件是当事人可以选择的。(注意单选题)
(五)无效的民事行为(多选题)
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比较进行学习。
1
、无效民事行为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对无效民事行为作了列举性规定,该类民事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1)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5)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6)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注意:(考点)

2、部分无效民事行为
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的无效部分从行为开始即无法律约束力,而其余部分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3
、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无效民事行为从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其在法律上产生的法律后果:
1)恢复原状;
2)赔偿损失;
3)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4)其他制裁。

(六)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特征:
1)可撤销民事行为在没被撤销前有效,一旦被撤销,自始无效;
2)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申请撤销,最终能否撤销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决定;
3)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撤销权行使的期限也是一年,但是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时候起一年。
二、代理(客观题和案例题)
考主观题时通常和合同法一起考。正常代理涉及到三方: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方。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如果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他人实施法律行为,不属代理行为,如行纪、寄售等受托处分财产的行为。
2、代理人直接向第三人独立进行意思表示;
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这里要注意什么样的行为不属于代理行为。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重要考点)(可考多选题)
1、不能代理的行为:
1)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不能代理,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2)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行为,不适用代理。如约稿,预约绘画、演出等。
3)被代理人无权进行的行为不能代理。
4)只有某些民事主体才能代理的行为,他人不得代理。如代理发行证券只能由有证券承销资格的机构进行。
5)违法行为也不得适用代理。
(三)代理的种类
复习代理的种类主要是看不同种类的代理的法律责任、法律后果的承担。一般来说,有权代理当然有效。如果无权、越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了仍然代理,通常我们叫做效力的待定。效力的待定是指:如果有权人追认了,则行为有效,如果有权人没有追认,则行为无效。也可能代理人以双重名义或双重身份进行代理,我们管这叫作代理权的滥用,根本就无效。
教材中讲了以下三种代理:1、委托代理。2、法定代理。3、指定代理。委托代理中,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单选题)授权委托书不明属于表见代理的一种。表见代理是有效的,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的法律效力。
案例题考查“表见代理”的时候,区分效力待定和表见代理,主要是看两个关键词:善意的和有理由相信。(可以考察多选题和案例题)
通常,代理权的滥用和无权代理容易互为干扰项考察多选题。无权代理包括无权、越权、代理权终止三种情况。代理权的滥用指的是:一、代理他人和自己进行民事活动;二、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三、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注意多选题)

 

第四节 诉讼时效(非常重要)
一、保护时效和诉讼时效的区别
时效可以分为两类:保护时效和诉讼时效,保护时效和诉讼时效在起算点上是不同的。保护时效的起算点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算;诉讼时效是从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算。保护时效按照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是20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诉讼时效的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4年。

三、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消灭的是请求权,实体权利并不消灭。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判断题)
四、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难点)

1)诉讼时效的中止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阻碍诉讼时效进行的事由为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其他障碍是指除不可抗力外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客观情况。
注意: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前述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比如,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06年的111231,最后六个月就是从711231。如果题目中说从81发生地震,震到了91,则这个事项是发生在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则诉讼时效的期间在地震期间停止计算,往后顺延一个月至07年的131。如果地震从21震到51,因为没有发生在诉讼时效期满前的最后6个月内,所以就不能顺延,诉讼时效期间不停止计算。如果题目中说地震发生在6181,那么只有耽误的属于最后六个月的期间停止计算,并按照耽误的时间往后顺延。
2)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可以想象成跑步时用的秒表,中止相当于暂停键,中断相当于归零键,暂停键可以继续计算,而归零键则必须要重新计算。
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多选题)
①权利人提起诉讼;
②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
③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最后提醒考生注意一个基本概念:除诉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力的存续期间。比如,在合同法中关于撤销权的行使有这样一条规定:当事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归于消灭。(单选题)
【历年考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有关诉讼时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5年)
A、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B、权利人提起诉讼是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之一
C
、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
D
、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发生之后,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
答案:C
解析: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A选项不对;权利人提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之一,B选项也不对;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发生之后,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所以D选项不对。

2、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是()(2006年)
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B、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C、所附条件尚未成就的附条件民事行为
D、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答案:B
解析:教材P13

3、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争议中,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是( )(2006年)
A、国际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B、贷款担保合同争议
C、因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引起的争议
D、因运输的商品丢失或损毁引起的争议
答案:C
解析:教材P17

4、甲于2007320将小件包裹寄存乙处保管。322,该包裹被盗。327,甲取包裹时得知包裹被盗。甲要求乙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是()(2007年)
A2009327
B
2009322

C2008327
D
2008322

答案:C
解析: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本题中,甲于2007327取包裹时得知包裹被盗,知道权利被侵害,因此诉讼时效期间为20073272008327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代理行为中,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有( )(2006年)
A、超越代理权进行代理
B、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C、没有代理权而进行代理
D、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
答案:BD
解析:选项AC属于无权代理。教材P15

三、判断题
1、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不承担责任。()(2006年)
答案:×
解析:教材P15

2、代书遗嘱是订, 立遗嘱的一种方式,因此立遗嘱可以代理。()(2007年)
答案:×
解析: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不能代理。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教材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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