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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王燕经济法预习班讲义—第四章 公司法之一

发布时间:2008/8/25  来源:北京财科学校  作者:caike  点击数:
第四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公司法人财产权与股东权利
1、公司法人财产权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过半数即“>1/2”)
2、股东权利
以股东权利行使的目的是涉及到全体股东共同利益还是为股东个人利益为标准,分为共益权和自益权:
共益权:股东依法参加公司事务的决策和经营管理的权利,是股东基于公司利益同时兼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包括:股东大会参加权、提案权、质询权,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累积投票权,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自行召集权,了解公司事务、查阅公司账簿和其他文件的知情权,提起诉讼权等。
自益权:股东仅以个人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即依法从公司取得利益、财产或处分自己股权的权利,主要为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质押权和股份转让权等。
新《公司法》:“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例:王某原来是甲公司的董事兼经理,在辞职时与甲公司签订合同,规定王某在辞职后一定时期内不得从事与甲公司相竞争的业务。王某于辞职后不久便让其妻子成立一有限责任公司,从事与甲公司竞争的业务。那么如果甲公司对王某违反约定提起诉讼,王某会败诉。也就是说,对王某妻子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人格予以否定,该公司的行为视为王某个人的行为。
为了保护股东权益,《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据此规定提起诉讼的,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相关链接:《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的,应提交临时报告。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根据《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取消了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最少为2人的下限,允许设立一人公司。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重点)
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1)资本制度
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分期缴付出资。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2)出资方式
新《公司法》对股东出资的形式予以放宽,但是未再将非专利技术列入出资方式中。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新《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以保障公司设立后的正常经营。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3)出资义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发起人股东的这一资本充实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得以发起人协议的约定、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免除。
相关链接:《破产法》规定,投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管理人可以要求其缴纳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1)股东应当在章程上签名、盖章。
(2)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具有约束力。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二)股东知情权和分红权
新《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议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新《公司法》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二、组织机构
考生需要掌握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性质、职权和议事规则。
(一)股东会
1、性质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2、职权
第(1)项: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与117页董事会的职权结合学习。董事会职权中的第(3)项: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第(2)项: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会可以行使11项职权,对这些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3、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法行使职权。以后的股东会会议,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下列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由特别决议通过):
① 修改公司章程
②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③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 变更公司形式
相关链接:国有独资公司重大事项当中除以上内容外,还包括发行公司债券;中外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属于重大事项。
注意:是经全部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权通过,而非出席的2/3以上表决权通过。
 
(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
2、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依法不设董事会者除外),其成员为3人至13人。
3、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即必须;可以:有选择权。)
4、教材中列举了董事会的11项职权,包括两个方面:
(1)制定某些方案,提交股东会表决通过。
(2)有权直接决定的一些事项:
①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②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③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④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不需记录员签名)
6、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三)监事会
1、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
2、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
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两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3、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4、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5、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和财务负责人)。
6、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7、监事会的职权中重点关注以下几项:详见教材118页。
8、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9、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关于签名:
① 开什么会,就由什么人签名。
② 由出席的人签名。
③ 不包括记录员签名。
④ 召开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的,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比较特殊)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1、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高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
(2)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允许分期缴付出资。
2、股东人数
《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禁止其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组织机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4、财务会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承担责任的形式
《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不同之处:
(1)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只有在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时,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但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承担的纳税义务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缴纳法人所得税,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个人独资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由投资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注册资本的要求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万元,而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注册资本的最低要求,只要求投资人申报出资。
四、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1、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3、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在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是由公司的章程规定的)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4、监事会构成及职权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而前面讲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非常重要)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新《公司法》还规定了特殊情况下股权的转让问题。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新《公司法》设置了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新《公司法》采取准则主义,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设立,不再需要报行政主管机关批准。
(一)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即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股份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可以分期缴付出资;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即募集方式设立不得分期缴付出资。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额的35%;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发起人应当在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职权:
(1)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2)通过公司章程;
(3)选举董事会成员;
(4)选举监事会成员;
(5)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6)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7)发生不可抗力或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股本。
发起人法律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发生的费用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二、股东大会
1、性质: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其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基本相同。
2、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3、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程序规定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会议通知的时间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前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5、股东的提案权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不得对向股东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6、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7、股东大会对普通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特别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特别事项包括:
(1)修改公司章程;
(2)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4)变更公司形式。
8、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例:某股份公司有50名股东,总股份为1000万股,其中一名大股东持有450万股,其他小股东共持有550万股。现公司准备选举七名董事和三名监事,在累积投票制下,选举董事时累积投票权的总数是多少?其中小股东表决权总数是多少?如果小股东集中使用表决权,可以选出几个令自己放心的董事?在选举监事时,如果小股东集中使用表决权,大股东可以选出几名自己信任的监事?
解析:在选举董事时,表决权总数为1000万×7=7000万,小股东拥有表决权3850万,那么小股东可选出令自己放心的董事人数为:7×3850÷7000=4名。
在选举监事时,大股东代表的表决权数为:450×3=1350万,那么大股东可以选出令自己信任的监事人数为:3×1350÷3000=1名。
9、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三、董事会、经理
1、性质:执行机构。
2、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人至19人。(有限责任公司为3人至13人)
3、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
4、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
5、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履行职务。
注意:监事会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召集股东大会,但是不能召集董事会。
6、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7、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董事会与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召开的条件相同,但是,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和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召开的条件是不一样的。)
8、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9、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10、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11、董事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12、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四、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设主席一人,没有关于设副主席的规定。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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