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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税法大题精讲二

发布时间:2008/8/14  来源:北京财科学校  作者:caike  点击数:

8.某市一卷烟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12月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期初库存外购己税烟丝300万元,本期外购己税烟丝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0万元,增值税税额340万元;本期支付外购烟丝运输费用50万元,取得经税务机关认定的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
(2)生产领用库存烟丝2100万元,分别生产卷烟2500标准箱(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均大于50元)、雪茄烟500箱;
(3)经专卖局批准,销售卷烟给各商场1200箱,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3600万元,由于货款收回及时给予了各商场2%的折扣,销售给各卷烟专卖店800箱,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2400万元,支付销货运输费用120万元并取得经税务机关认定的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
(4)取得专卖店购买卷烟延期付款的补贴收入21.06万元,己向对方开具了普通发票;
(5)销售雪茄烟300箱给各专卖店,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600万元,以雪茄烟40箱换回小轿车2辆,大货车1辆;零售雪茄烟15箱取得含税收入35.1万元;取得雪茄烟过期的包装物押金收入7.02万元;
(6)月末盘存发现库存烟丝短缺32.79万元(其中含运费成本2.79万元),经认定短缺的烟丝属于非正常损失。
(注:卷烟消费税比例税率45%、雪茄烟消费税比例税率25%、烟丝消费税30%,相关票据己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要求:按下列顺序回答问题,每问均为共计金额:
(1)计算12月份销售卷烟与取得延期付款补贴收入的销项税额;
(2)计算12月份销售雪茄烟与押金收入的销项税额;
(3)计算12月份非正常损失烟丝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4)计算12月份应抵扣的进项税额;
(5)计算12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6)计算12月份与销售卷烟相关的消费税;
(7)计算12月份与销售雪茄烟相关的消费税(雪茄烟制作工艺不需用烟丝);
(8)计算12月份应缴纳的消费税;
(9)计算12月份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答案:
(1)计算12月份销售卷烟与取得延期付款补贴收入的销项税额;
3600×17%+2400×17%+21.06/1.17×17%=6018×17%=1023.06(万元)
(2)计算12月份销售雪茄烟与押金收入的销项税额;
600×17%+35.1/1.17×17%+40×(600/300)×17%+7.02/1.17×17%=716×17%=121.72(万元)
(3)计算12月份非正常损失烟丝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32.79-2.79)×17%+2.79/(1-7%)×7%=5.1+0.21=5.31(万元)
(4)计算12月份应抵扣的进项税额;
340+50×7%+120×7%-5.31=346.59(万元)
(5)计算12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1023.06+121.72-346.59=798.19(万元)
(6)计算12月份与销售卷烟相关的消费税额;
[3600+2400+21.06/(1+17%)]×45%+(1200+800)×0.015=2738.1(万元)
(7)计算12月份与销售雪茄烟相关的消费税(雪茄烟制作工艺不需用烟丝);
716×25%=179(万元)
(8)计算12月份应缴纳的消费税;
2738.10+179-2100×30%=2287.1(万元)
注:领用烟丝2100万元,生产卷烟应当扣除烟丝已纳消费税。
(9)计算12月份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城建税:(798.19+2287.10)×7%=215.97(万元)
附加费:(798.19+2287.10)×3%=92.56(万元)
合计:215.97+92.56=308.53(万元)
本题考点:
1、卷烟行业相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消费税中的烟、酒、化妆品、小汽车、摩托车是最容易出现在考题里的典型行业。
2、烟的相关政策:
(1)回购卷烟;
(2)外购烟叶加工烟丝生产卷烟;
(3)外购烟叶生产雪茄烟;
(4)外购烟丝或委托加工收回烟丝连续用于生产卷烟可以抵扣税款的政策;
(5)卷烟厂对外销售卷烟或设立非独立核算门市部对外销售卷烟;
(6)卷烟企业以卷烟作视同销售的有关行为。

9.某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8月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向农民购买烟叶一批,买价102180元,已支付收购价10%的价外补贴,开具专用收购凭证,已验收入库;
(2)购进卷烟纸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10000元,税额18700元:供货方转来代垫运费发票(由国有运输部门开具)注明运费7500元,建设基金500元,装卸费700元,款项已付,货物已入库;
(3)B种烟丝一直委托白云烟厂加工,烟丝应纳消费税由白云烟厂每次都按每千克100元的售价代扣代缴。本月发出烟叶成本20000元,支付加工费2470元,增值税419.9元,白云烟厂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烟丝加工完毕全部收回,共计321千克,白云烟厂代收消费税9630元,当月生产车间领用委托加工的B种烟丝,用于连续生产B牌卷烟,月末结算时,委托加工的B种烟丝账面显示:月初库存120千克,月末库存141千克;
(4)将上月购进的部分A种烟丝作为福利发给本厂职工一批,原进项税额已无法准确确定,已知该批烟丝实际采购成本为18000元,同种等量烟丝的市场售价为17000元;
(5)从国外购进检测焦油含量的设备两台,每台到岸价格为28000元(已折合成人民币),共计56000元,缴纳关税11200元,缴纳增值税11424元,海关开具了完税证明;
(6)销售A牌卷烟20箱(每标准箱五万支,下同),每箱不含税销售价格1250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8100元,并已单独记账;
(7)销售B牌卷烟15箱,每箱不含税销售价格为9500元;
(8)上年5月收取的包装A牌卷烟的包装物押金5440.5元已逾期,包装物未收回,押金不予退还;
(9)将A牌卷烟7箱移送本厂设在本市的非独立核算门市部,出厂销售价每箱12500元,零售价(含税)每箱14917.5元,门市部本月已售出2箱。
已知消费税运用税率为:卷烟定额税率为每标准箱150元;比例税率为每标准条对外调拨价格在50元以上(含50元)的,税率45%,50元以下的,税率30%,烟丝税率30%。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计算回答下列问题:
(1)委托加工B种烟丝用于连续生产B牌卷烟,当月准予扣除的已纳消费税额;
(2)通过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A牌卷烟当月应纳消费税;
(3)当月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4)当月增值税销项税额;
(5)当月增值税应纳税额;
(6)除白云烟厂代收的消费税外,当月该厂应纳消费税额。
答案:
(1)委托加工B种烟丝用于连续生产B牌卷烟,当月准予扣除的已纳消费税额。
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其已纳消费税准予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抵扣已纳税款。
准予抵扣的已纳消费税=(120+321-141)×100×30%=9000(元)
(2)通过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A牌卷烟当月应纳消费税。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计算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14917.5÷(1+17%)×2×45%+2×150=11775(元)
(3)当月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从农民手中购进的烟叶,按收购金额和缴纳的烟叶税计算进项税额;购进货物根据从销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确定抵扣的进项税额;接受加工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示的增值税准予抵扣;将外购的货物作为职工福利,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要转出;购进货物支付的运费按运输费用和建设基金计算进项税额;进口设备,属于购进固定资产,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准予从销项税额抵扣的进项税额=[102180×(1+10%)×(1+20%)]×13%+18700+(7500+500)×7%+419.9-18000×17%
=(112398+22479.6)×13%+18700+(7500+500)×7%+419.9-18000×17%
=17534.09+18700+560+419.9-3060
=34153.99(元)
(4)当月增值税销项税额。
销售A牌和B牌卷烟按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逾期不退还的押金并入销售额计税,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卷烟,要将其含税的零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计税。
计税销售额=12500×20+9500×15+(5440.5+14917.5×2)÷(1+17%)=422650(元)
当期销项税额=422650×17%=71850.5(元)
(5)当月增值税应纳税额。
当月增值税应纳税额=71850.5-34153.99=37696.51(元)
(6)除白云烟厂代收的消费税外,当月该厂应纳消费税额。
纳税人销售A牌卷烟,销售价格为50元/条,消费税比例税率为45%;销售B牌卷烟,销售价格为38元/条,消费税比例税率为30%,用委托加工收回已税B种烟丝连续生产B牌卷烟,按生产领用数量抵扣已纳消费税。
从量税:150×(20+15+2)=5550(元)
从价税:[12500×20+(5440.5+14917.5×2)÷(1+17%)]×45%+9500×15×30%=168817.5(元)
应纳消费税=5550+168817.5-9000=165367.5(元)
本题考点:
卷烟企业既有外购烟叶加工烟丝生产卷烟的业务,也有委托加工烟丝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的业务。有自己销售的,也有通过门市部销售的。

10.某汽车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小汽车达到欧洲三号排放标准,小汽车出厂价格每辆100000元(不含增值税),2007年12月该厂购销情况如下:
(1)销售给特约经销商A小汽车50辆,并以银钱收据收取提货手续费10000元;经销商已提取40辆小汽车,其余10辆尚未提货;该厂已经开具了50辆小汽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抵债给某供货商小汽车8辆,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该业务支付运费12000元,运输单位发票抬头为供货商,发票已由该厂转给供货商;
(3)与特约经销商B签定了60辆小汽车的代销协议,代销手续费5%,该厂当即开具了60辆小汽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收到经销商返还的30辆小汽车的代销清单及销货款;
(4)以本厂生产的10辆小汽车,向一汽车配件厂换取600000元的专用配件,双方均已收到货物,并且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厂同型号小汽车每辆销售价格为120000元、100000元和80000元(均不含增值税);
(5)销售一台不需用的旧机床,账面原价400000元,已提取折旧100000元,销售价格410000元;
(6)国内购进小汽车零配件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金额4000000元,货已入库;另支付运费金额30000元,取得运输单位开具的运输货票上注明运费金额20000元,建设基金5000元,装卸费2000元,保险费3000元,本月未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及电子信息;
(7)从国内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小汽车零配件一批,并取得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60000元,货已验收入库;
(8)从国外进口原材料一批,支付买价400000元、相关费用30000元,支付到达我国海关前的运输费用40000元、保险费用20000元;
(9)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购进税控收款机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金额5850元;
(10)本厂基本建设工程领取上月购进的生产用钢材价值100000元;并将领用的钢材委托外加工,收回后用于工程项目,为此支付加工费10000元(不含增值税),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11)购进办公用品一批,取得普通发票注明价款20000元;购置复印机一台,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000元,为职工食堂购置用具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00元。
要求:计算该厂12月份:
1、当月进项税额(包括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2、当月销项税额。
3、当月应纳的增值税额。
4、当月应纳的消费税。(小汽车适用税率5%)
5、当月应纳的关税。
答案:
1、当月进项税额=4000000×17%+60000×6%+{[(400000+30000+40000+20000)×(1+20%)]}×17%-100000×17%+5850/(1+17%)×17%
=680000+3600+99960-17000+850=767410(元)
注:基本建设工程领取上月购进的生产用钢材,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在进项税额中抵扣。
2、当月销项税额=(50+8+60+10)×100000×17%+10000÷(1+17%)×17%
=2176000+1452.99=2177452.99(元)
3、当月应纳增值税额=2177452.99-767410+410000÷(1+4%)×4%×50%
=2177452.99-767410+7884.62=1417927.61(元)
4、当月应纳消费税=[(50+60)×100000+(10+8)×120000+10000÷(1+17%)]×5%
=[11000000+2160000+8547]×5%
=658427.35(元)
应征消费税额=658427.35×(1-30%)=460899.15(元)
5、进口原材料关税完税价格=400000+30000+40000+20000=490000(元)
进口原材料应缴纳的关税=490000×20%=98000(元)
原材料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490000+98000)×17%=99960(元)
解析:
增值税是普遍征收,而消费税是特定征收。
(1)该厂已经开具了50辆小汽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50辆小汽车销售金额计算应纳增值税;以银钱收据收取的提货手续费亦应并入销售金额计算应纳增值税。
(2)抵偿债务给供货单位的8辆小汽车,应做视同销售处理。
(3)应按60辆小汽车销售金额计算应纳增值税。
(4)用小汽车换取专用配件,应做销售处理,消费税按最高价格计算。
(5)销售一台不需用的旧机床,因销售价格超过账面原价,应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后减半征收。
(6)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和建设基金,不包括保险费、装卸费。但该企业未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及电子信息,即便按上述规定正确计算了运费的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
(7)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小汽车零配件,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6%抵扣进项税额。
(8)进口原材料由海关征收关税和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9)税控机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5850/(1+17%)×17%=850(元)。
(10)基本建设工程领取上月购进的生产用钢材,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支付加工费的增值税不得抵扣。
(11)购置办公用品,复印机及职工食堂购置用具,不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关于增值税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规定】
1、我国为了鼓励产品出口创汇,增强产品的竞争能力,对于出口产品给予退税政策,也就是实行零税率的政策。
2、对于生产企业有出口经营权的出口货物,应该这样掌握:
(1)分析是国内采购货物加工出口,还是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出口。
①如果是国内采购货物加工出口,用“免、剔、抵、退”,“一价格,一指标”来掌握计算上的要点。
②如果是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出口,则用“免、剔、抵、退”,“双价格,双抵减额,一指标” 来掌握计算上的要点。
(2)“剔”是因为我国征税率与退税率不一致,所以调增出口产品一部分。这部分征税率与退税率不一致的差,既不办理退税,也不允许到内销的销项税额中去抵扣。因此,征税率与退税率之间的差,不予退税的部分,应当调增出口产品的销售成本。
(3)“抵”就是“退”,“抵”是出口企业可以少交货币资金。到内销销项税额中去抵进项税额=全部进项税额-调成本的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如果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是正数就交税,如果是负数就留在下期继续抵扣。
(4)“退”字取决于当月有多少退税指标。
免抵退税额=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5)“双价格”即离岸价格和海关代征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
(6)“双抵减额”。抵减额的产生是对于进口的料件海关并没征收增值税,所以不予退还。由于我国征税率与退税率不一致,所以抵减额一个产生在“退”字上,一个产生在“剔”字上。

11.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17%,退税率15%。2007年11月和12月的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11月份:外购原材料、燃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价款850万元、增值税税额144.5万元,材料、燃料已验收入库;外购动力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价款150万元、增值税额25.5万元,其中20%用于企业基建工程;以外购原材料80万元委托某公司加工货物,支付加工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万元、增值税额5.1万元,支付加工货物的运输费用10万元并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内销货物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00万元,支付销售货物运输费用18万元并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出口销售货物取得销售额500万元。
(2)12月份:免税进口料件一批,支付国外买价300万元、运抵我国海关前的运输费用、保管费和装卸费用50万元,该料件进口关税税率20%,料件已验收入库;出口货物销售取得销售额600万元;内销货物600件,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140.4万元;将与内销货物相同的自产货物200件用于本企业基建工程,货物已移送。
要求:
(1)采用“免、抵、退”法计算企业2007年11月份应纳(或应退)的增值税。
(2)采用“免、抵、退”法计算企业2007年12月份应纳(或应退)的增值税。
答案:
11月份:
(1)增值税进项税额=144.5+25.5×(1-20%)+5.1+(10+18)×7%=171.96(万元)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500×(17%-15%)=10(万元)
(3)当期应纳税额=300×17%-(171.96-10)=-110.96(万元)
(4)免抵退税额=500×15%=75(万元)
(5)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75(万元)
(6)当期免抵税额=75-75=0(万元)
(7)留待下期抵扣税额=110.96-75=35.96(万元)
12月份:
(1)免税进口料件价格=(300+50)×(1+20%)=420(万元)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420×(17%-15%)=8.4(万元)
(3)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600×(17%-15%)-8.4=3.6(万元)
(4)当期应纳税额=[140.4÷1.17×17%+200×(140.4÷1.17÷600)×17%]-(0-3.6)-35.96=-5.16(万元)
(5)免抵退税额抵减额=420×15%=63(万元)
(6)免抵退税额=600×15%-63=27(万元)
(7)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末留抵税额=5.16(万元)
(8)当期免抵税额=27-5.16=21.84(万元)

12.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7月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200万元,税额34万元,货已验收入库。本月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200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80万元,税额30.6万元,货款已经存入银行。本月出口货物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60万元。
要求:计算该企业当月应退增值税税额。(征税率17%,退税率15%)
答案:
(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200×(17%-15%)=4(万元)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60×(17%-15%)-4=1.2(万元)
(3)当期应纳税额=180×17%-(34-1.2)=-2.2(万元)
(4)免抵退税抵减额=200×15%=30(万元)
(5)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260×15%-30=9(万元)
该企业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即退税2.2万元。
(6)当期免抵税额=9-2.2=6.8(万元)

13.某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出口兼内销。产品为化妆品。2006年被认定为免、抵、退企业。2007年5月发生以下业务:
(1)自营出口自产产品的离岸价格为5000万元人民币。
(2)销售给某外贸企业一批化妆品,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3000万元,税金510万元。
(3)本期购进原材料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金980万元,支付水电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金6000元,支付说明书加工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金1000元,上期留抵的进项税额20万元,支付销货运费取得运输发票上注明的运费8万元,公路建设基金4000元,运输保险费100元。
另知上述外贸企业收购的货物中60%外销,离岸价格为2500万元人民币,其余部分内销,收入1500万元(此外贸企业对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账和销售账)。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计算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应缴应退的税款。(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30%,增值税税率17%,假设退税率为15%)
答案:
生产企业(有自营出口权的生产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增值税不退消费税):
(1)生产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不计算消费税;
(2)生产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退还增值税。
免:增值税
剔:5000×(17%-15%)=100(万元)
当期全部进项税金:[980+0.6+0.1+(8.4×7%)]=981.29(万元)
抵:510-(981.29-100)-20=-391.29(万元)
退:5000×15%=750(万元)
本期应退税391.29(万元)
免抵税额:750-391.29=358.71(万元)
(3)生产企业内销应税消费品消费税
3000×30%=900(万元)
外贸企业(外贸企业收购应税消费品出口即退增值税又退消费税):
内销化妆品应纳增值税:
1500×17%-510×40%=51(万元)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增值税:
3000×60%×15%=270(万元)
外贸企业出口化妆品应退消费税:
3000×60%×30%=540(万元)

14.甲、乙两企业均为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丙企业为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丁企业为建筑安装公司,2007年3月发生下列业务:
(1)乙企业销售给甲企业原材料一批,销售额为46700元(不含税),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货物已经发出,托收手续已经办妥,乙企业尚未收到货款,原材料在途;
(2)3月6日丙企业采用分期付款方式从甲企业购入家用电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规定:购销金额120万元(不含税),货款分三次等额支付,每月16日为付款期。但本月内企业实际支付货款20万元,尚未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丁企业自建楼房一栋,工程成本1000万元,建成后将该楼房对外出售,取得销售收入2000万元;将现房一栋投资入股甲企业,后将其股权的40%出让,取得收入500万元;将一栋楼房抵押给某银行使用以取得贷款,当月抵减应付银行利息50万元;
(4)本月初丙企业从甲企业购进小家电600件,不含税单价50元,货物已验收入库,货款已付清,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
(5)丙企业本月取得零售收入760500元,在销售家用电器时,采用买一赠一方式促销,赠送月初从甲企业购进的小家电300件,税务机关核定不含税金额合计为16500元,同时,在"三八"妇女节时,把100件小家电分给女职工作为节日礼物;
(6)丙企业为甲企业代购原材料一批,代购资金由甲企业提供,原材料销售方为甲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6万元,甲企业已收到丙企业转交的专用发票,原材料已验收入库。甲企业支付给丙企业代购的手续费3.4万元;
(7)甲企业当月报关进口一台生产设备,关税完税价格为100万元,关税税率为15%;
(8)丙企业出租一楼的门市房,本月取得租金收入5.3万元;
(9)乙企业本月购进并已验收入库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2000元,并用其中的30%对某企业进行投资,双方核定不含税的投资价格3960元;
(10)丙企业本月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日用小百货,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6000元,从其他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商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87340元,购进商品支付的运费14500元(运费发票符合抵扣进项税规定);
(11)甲企业下设独立核算的宾馆和歌舞厅,当月取得客房收入20万元,餐饮收入30万元;歌舞厅门票收入3万元,出售饮料、烟、油收入10万元,收取点歌费3万元,台位费2万元。
(增值税税率均为17%,购销货物成本利润率均为10%,建筑业成本利润率为20%,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甲企业本月在进口环节和销售环节合计应纳增值税。
计算过程:销项税额=(1200000÷3+50×600)×17%=73100(元)
进项税额=560000×17%=95200(元)
进口设备应纳进口环节增值税=100万元×(1+15%)×17%=195500(元)
甲企业应纳增值税=73100-95200+195500=173400元)
2.乙企业本月应纳增值税。
计算过程:销项税额=46700×17%+12000×30%×(1+10%)×17%=8612.2(元)
进项税额=12000×17%=2040(元)
乙企业应纳增值税=8612.2-2040=6572.2(元)
3.丙企业本月应纳增值税。
计算过程;销项税额=[760500÷(1+17%)+16500]×17%=113305(元)
进项税额=50×600×17%+87340+14500×7%=93455(元)
进项税转出=50×100×17%=850(元)
丙企业应纳增值税=113305-(93455-850)=20700(元)
4.丁企业本月应纳营业税。
计算过程:建筑劳务应纳营业税:
1000万元×(1+20%)÷(1-3%)×3%=371134.02(元)
销售不动产应纳营业税:
2000万元×5%=1000000(元)
以房产抵押抵减利息应纳营业税:500000×5%=25000(元)
丁企业应纳营业税=371134.02+1000000+25000=1396134.02(元)
5.甲企业本月应纳营业税。
计算过程:甲企业应纳营业税=(200000+300000)×5%+(30000+100000+30000+20000)×20%=61000(元)
6.丙企业本月应纳营业税。
计算过程:(34000+53000)×5%=4350(元)

15.甲建筑工程公司(具备建筑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资质)下辖3个施工队、1个金属结构件工场、1个招待所(均为非独立核算单位),2007年经营业务如下:
(1)承包某建筑工程项目,并与建设方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总包合同,总包合同明确工程总造价3000万元,其中:建筑业劳务费价款1000万元;由甲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并按市场价确定的金属结构件金额500万元(购进金属结构件时取得相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价款300万元);建设方采购建筑材料等1500万元。工程当年完工并进行了价款结算。
(2)甲建筑工程公司将其中200万元的建筑工程项目分包给B建筑工程公司(B建筑工程公司为只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
(3)甲建筑工程公司向C建筑工程公司转让闲置办公用房一幢(购置原价700万元),取得转让收入1300万元。
(4)甲建筑工程公司招待所取得客房收入30万元,餐厅、歌厅、舞厅收入共55万元。
要求:按下列顺序回答问题:
(1)甲建筑工程公司总承包建筑工程应缴纳的营业税;
(2)甲建筑工程公司转让办公用房应缴纳的营业税;
(3)甲建筑工程公司招待所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
(4)甲建筑工程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
(5)甲建筑工程公司应代扣代缴的营业税。
答案:
(1)甲建筑工程公司总承包建筑工程应缴纳的营业税:
(1000+1500-200)×3%=69(万元)
(2)甲建筑工程公司转让办公用房应缴纳的营业税:
(1300-700)×5%=30(万元)
(3)甲建筑工程公司招待所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
30×5%+55×20%=12.5(万元)
(4)甲建筑工程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
500÷(1+17%)×17%-300×17%=72.65-51=21.65(万元)
(5)甲建筑工程公司应代扣代缴的营业税。
200×3%=6(万元)

16.某市一娱乐公司2007年1月1日开业,经营范围包括娱乐、餐饮及其他服务,当年收入情况如下:
(1)门票收入220万元,歌舞厅收入400万元,游戏厅收入100万元;
(2)保龄球馆自7月1日开馆,至当年年底取得收入120万元;
(3)美容美发、中医按摩收入150万元;
(4)非独立核算的小卖部销售收入60万元;
(5)餐饮收入600万元(其中包括销售自制的180吨啤酒所取得的收入);
(6)与某公司签订租赁协议书,将部分空闲的歌舞厅出租,分别取得租金76万元、赔偿金4万元;
(7)派出5名员工赴国外提供中医按摩服务取得收入70万元;
(8)经批准从事代销福利彩票业务取得手续费10万元。
(注:除税法统一规定的特殊项目外,该公司所在地省政府规定,其它娱乐业项目的营业税税率为5%)
要求:按下列顺序回答问题,每问均为共计金额:
(1)计算娱乐公司当年应缴纳的营业税;
(2)计算娱乐公司当年应缴纳的消费税;
(3)计算娱乐公司当年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4)计算娱乐公司当年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
答案:
(1)娱乐公司当年应缴纳的营业税
①门票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220×5%=11(万元)
歌舞厅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400×20%=80(万元)
游戏厅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100×20%=20(万元)
②保龄球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120×5%=6(万元)
③美容美发、中医按摩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150×5%=7.5(万元)
④非独立核算小卖部销售行为,缴纳营业税。60×5%=3(万元)
⑤餐饮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600×5%=30(万元)
(注:销售自制的180吨啤酒所取得的收入属于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营业税
⑥将部分空闲的歌舞厅出租应缴纳的营业税:(76+4)×5%=4(万元)
⑦赴国外提供中医按摩服务取得收入属于境外发生的劳务,不是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⑧代销福利彩票业务手续费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10×5%=0.5(万元)
该娱乐公司当年应缴纳的营业税合计=11+80+20+6+7.5+3+30+4+0.5=162(万元)
(2)该娱乐公司销售自制啤酒应缴纳的消费税=180×250/10000=4.5(万元)
(3)该娱乐公司当年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城建税=(162+4.5)×7%=11.66(万元)
(4)该娱乐公司当年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162+4.5)×3%=5(万元)

17.某金融企业6月份发生以下经营业务:
(1)对某企业贷款,取得贷款利息收入5000万元。
(2)取得受托发放贷款利息收入1000万元(手续费1%)。
(3)外汇买卖发生差价300万元;收取出纳长款收入0.1万元;理财咨询业务收入50万元。
(4)上期已交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回;同笔贷款本期的应收未收利息1.3万元。
(5)发生金融机构间拆借资金业务收入33000元,转贷外汇业务利息收入200000元,转贷外汇业务利息支出88000元;手续费收入70000元。
要求:计算该金融企业上述各项业务应纳营业税和代扣代缴营业税。
答案:
(1)营业税1000×5%=50(万元)。
(2)营业税=1000×1%×5%=0.5(万元)
代扣代缴营业税=1000×5%=50(万元)
(3)营业税=(300+50)×5%=17.5(万元)
(4)不缴纳营业税,待实际收回时计入当期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5)转贷外汇业务应税营业额=(7+20-8.8)×5%=0.9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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