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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发布时间:2007/7/20  来源:北京财科学校  作者:caike  点击数:

  一、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

  1.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2.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征收。

  二、混合销售行为

  1.含义: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同时涉及非应税劳务(即应征营业税的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2.税务处理:混合销售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营业主业判断是征增值税,还是征营业税。属于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只征增值税。

  应用举例:

  (1)销售空调的厂商,在销售空调的同时提供安装

  (2)邮局提供邮政服务的同时邮寄包裹

  三、兼营非应税劳务

  1.含义: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且二者之间并无直接的从属关系,这种经营活动就称为兼营非应税劳务。

  2.税务处理:兼营非应税劳务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核算情况,判定是分别征税还是合并征税。(具体规定见教材)

  3.应用举例:

  (1)建材商店既销售建材,又从事装饰、装修业务;

  (2)酒店提供就餐和住宿服务,又设了商场

  总结:混合销售当中的存在非应税劳务交增值税的情况,兼营当中未分别核算,非应税劳务也要交增值税。

  概括如下:

  1.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均交增值税。依纳税人的核算情况选择税率:

  (1)分别核算,按各自税率计税

  (2)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

  2.混合销售行为:依纳税人的营业主业判断,只交一种税:

  (1)以经营货物为主,交增值税

  (2)以经营劳务为主,交营业税

  3.兼营非应税劳务:依纳税人的核算情况,判定是分别交税还是合并交税:

  (1)分别核算,分别交增值税、营业税

  (2)未分别核算,只交增值税,不交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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