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问:医疗机构的生许可证、收费许可证等是否要贴印花税票?
答:印花税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采用正列举征税办法,其中《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已列举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五种权利、许可证照要按规定贴花,其他没有列举的权利、许可证照可不贴花。
2、 问:如何区别文化体育业和娱乐业?健身房如何缴纳营业税?
答:文化体育业与娱乐业某些项目是存在交*的,在实际操作当中可以把握这样一个基本原则:凡以观众身份参与听、视和游览某项活动的行为,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对亲身参与某项活动并以自娱自乐为主要目的的行为,应属于娱乐业税目的征税范围。这样看来健身场所应该是属于娱乐业的
3、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工资和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是否可以作为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基数?
答: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工资总额的2%、14%、1.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工资不作为员工的工资,所以不能作为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基数。另外税法规定投资者扣除的费用标准(通常为每月800元)也不能作为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基数。
4、 发电企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电力上网并开具确认单据的当天; 供电企业采取直接收取电费结算方式对企业单位供电,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供电企业采取直接收取电费结算方式向居民个人供电,为开具电费缴纳凭证的当天; 发、供电企业之间互供电力,为开具抄表确认单据的当天。
5、 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由于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购进货物出口免税不退税,但指定的12类货物免税并退税。
6、 出口退税率目前分为17%、13%、11%、8%、6%、5%六档。
7、 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以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新增)
8、 a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 b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c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以上三项,不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一律使用4%征收率计算增值税。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按黄金经营单位的征免税规则衡量征税与免税。
9、 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A、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B、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C、出口给本企业资产产品的外商
10、 2006年教材新增加的内容。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11、 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否则应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2、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
A、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
B、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
C、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D、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13、 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14、 对这类未达标的一般纳税人,不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是有条件的,条件是未曾出现下列情形: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⑵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⑶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
15、 增值税对出口货物的零税率指整体税负为零,不仅免征出口环节货物的增值税,还要退还出口前货物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
16、 06年新增内容: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17、 根据《关于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购货方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之后,又从销售方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取得了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已经对销货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的证明,此专用发票准予作为抵扣进项税额或出口退税的凭证。
18、 除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外,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如果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如果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不征收增值税。
19、 消费税属一次性课征的税种,其纳税环节只是应税消费品生产时或进口或委托加工时,以后的流通环节均不再缴纳消费税。但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由生产环节改在了零售环节征收(批发环节也不缴纳)。
20、 按照现行消费税制度规定,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计税价格。其中,卷烟计税价格明显偏低是指其计税价格低于市场零售价格的35%。
21、 果啤应按照啤酒税目征收消费税;香粉属于化妆品税目,痱子粉、爽身粉不征收消费税,香皂停止征收消费税。
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及有关规定,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得的利息收入、出租有形动产的租金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23、 教材中P267第(二)条中第二自然段的“超过投资成本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税”,可这样理解:超过投资成本部分不包括(或应扣除)股权持有期间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剩余的再作为股权转让所得。而实际股权转让时(没达到限定条件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就应作为股权转让所得纳税。
24、 归纳:a、注册资本的借款利息,内资、外资均不得扣除;
b、企业对外投资的借款利息,内资可以扣除、外资不得扣除。
25、 上缴的各项所得税款,为何不能税前扣除?所得税税款不属于税前扣除的项目。税前扣除的税金是指计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中的税金和计入管理费用中的税金,不包括所得税。
26、 营业税中一般情况下都是全额计税,只有列举可以差额计税的才能扣除相关的项目。只有销售“购置”的不动产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才能按差额计税,如果是自己建造的不动产出售,不存在差额计税。
27、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如需改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的,需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28、 啤酒消费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税额=220×5=1100元;而增值税一律从价定率征收,组价中应含消费税税额,增值税=[200000×(1+10%)+1100]×17%=37587(元)。计算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组成计税价格时,不要加计定额消费税在内。(进口卷烟的组成计税价格是加计定额消费税的。)
29、 a、复合计税的消费品(除进口卷烟),在用组价计算消费税时,组价中含从价消费税,而不含从量消费税。
b、从量计税的消费品,在用组价计算消费税时,组价中应包含从量消费税。
30、 教材361页的规定错误,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16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目前仅仅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和承租承包经营所得。
31、 专用车轮胎征收消费税(如救护车的专用轮胎);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位机的专用轮胎免征消费税,但汽车通用轮胎要征收消费税;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
32、 “品牌使用费”随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属于计税销售额的组成部分。
33、 回购卷烟再销售不交消费税是有条件的,条件一:回购企业向联营企业提供加工卷烟的牌号,税务机关公示的消费税计税价格,联营企业已按公示价格申报纳税;条件二:销售回购卷烟与自产卷烟的收入分开核算,否则,回购卷烟仍然要交消费税。
34、 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未代扣代缴消费税,委托方补纳消费税时按委托加工处理,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一消费税税率)。不应看作自制应税消费品补交消费税
35、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36、 属于非正常损失,内外资企业都可以扣除(但是扣除的是净损失,即扣除保险赔款后的净损失)
3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及有关规定,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得的利息收入、出租有形动产的租金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38、 做题时切记:委托加工收回的消费品,直接销售,不再缴纳消费税。酒及酒精不得扣除上一环节已纳消费税。
39、 通常情况下题目在给出售价的时候,是不需要考虑其核定价格,除非题目给出了市场零售价,此时可以计算核定计税价格。核定价格=零售价/(1+35%)。
40、 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41、 买卖股票目前是暂免个人所得税,而在持有股票期间取得的股息则是减半征收。转让所得和持有期间取得的所得是不同的。
42、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①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
②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 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③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
④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43、 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①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
②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44、 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纳税人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的标准黄金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5、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ISBN)编序的图书、保值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税率为13%。
※印刷企业如果不是自行购买纸张,只提供印刷劳务,就应该按17%征收增值税。(注意今年考点会涉及)
46、 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47、 增值税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按低税率计征增值税,低税率为13%。
(一)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
(二)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三)图书、报纸、杂志;
(四)饲料、化肥、农药、农机(不包括农机零部件)、农膜;
另外,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对农业产品、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也为13%。
48、 返还利润是作为价外费用,征的是销项税;平销返利冲的是进项税金和进货成本。
49、 委托代销货物过程中,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今年教材新增内容)
50、 进口环节缴纳的关税、消费税计入进口货物的成本,不作为销售税金处理。
51、 计算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以申报表第一行的收入为基数,如果有销售固定资产的,要按净收入作为基数。销售固定资产应这样计算净收入:净收入=售价-净值-销项税(按简易方法计算);本应再减城建教育。其中净收入作为限额计算依据,且并入计税收入
52、 老师解析:投资人的费用扣除标准是单独扣除的,不是和员工的计税工资合并扣除。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投资人也是属于计税人员的,本题中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计税人员是31人,本题中计税工资额大于实际发放的工资额,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扣除。计算企业所得税不存在扣除费用扣除标准。费用扣除标准是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时候的扣除项目。(即企业所得税按计税工资与员工合并计算比较,个人所得税按生计费800元单项计算比较)
53、 纳税人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如果所购原材料的进项税金无法准确划分的,应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
54、 下列货物销售行为的征收率为4%。
(一)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
(二)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三)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
55、 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除了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政策以外,其他的就有补所得税的问题。出口退税不计缴所得税。
56、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商品交易所通过期货交易销售货物的,无论发生升水或贴水,均可按照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所注明货物的数量和交割结算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新增)
57、 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对外捐赠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58、 2006年4月1日以后,消费税政策进行了调整,新增了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税目,汽油柴油税目单分了成品油,补充了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等。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
59、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增值税用平均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60、 用于碰撞试验的小轿车不需要缴纳消费税,因为碰撞试验后的小轿车毁损无使用价值。但为取得参数而用于测试的小轿车则视同销售应计算消费税,因为使用后其价值和使用价值还存在。
61、 委托方收回加工产品以后直接对外销售的,按实际销售收入补缴消费税,如果是用于连续生产的,应该按照委托加工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补缴的消费税。
62、 消费税的纳税地点是纳税人核算地,增值税是机构所在地。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税,但不能自行直接抵减应纳税款。
63、 凡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我国境内的,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应在我国境内缴纳营业税。
1、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2、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3、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
4、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5、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
6、在境内提供保险劳务。保险的标的物在中国境内,都应在我国依法缴纳营业税。
64、 从事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或其他陆路运输业务并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是营业税纳税人。
65、 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也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66、 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征收营业税。(注意区别于干租、光租)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干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67、 自2005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68、 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业务,是用于管道煤气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征收营业税(按建筑业征)。如果在销售环节再收取,应征增值税。
69、 外汇转贷业务,是指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内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计税依据为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差额征税。一般贷款业务,是以贷款利息全额征税。
70、 高等院校学历性教育的收费免营业税,高等院校进行技能性培训按文化体育业缴税。事务所对社会举办的经营性培训应按5%缴纳营业税。
71、 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从事社保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营业税。
72、 企业对外承包取得的承包费、租赁费,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
(3)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的。
73、 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旅游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74、 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项目征收营业税。
75、 转让无形资产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出租电影拷贝、转让著作权和转让商誉。
76、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对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77、 夜总会、歌厅、舞厅、射击、狩猎、跑马、游戏、高尔夫球、游艺、电子游戏厅一律按2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自2004年7月1日起,保龄球、台球减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78、 中国国际航空有限公司(简称国航)与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简称货航)开展客运飞机腹舱联运业务时,国航以收到的腹舱收入为营业额;货航以其收到的货运收入扣除支付给国航的腹舱收入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额扣除凭证为国航开具的“航空货运单”。(今年教材新增,掌握选择题)
79、 外汇转贷业务营业额包括:(1)中国银行系统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上级行差额纳税,下级行全额纳税。
(2)其他银行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是上级行核定利息支出,下级行差额缴税。
80、 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现商务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融资租赁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算出本期的营业额。
81、 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债券、外汇及其他金融商品,下同),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82、 办理初保业务。营业额为纳税人经营保险业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即向被保险人收取的全部保险费。境内的分保业务,初保人全额缴税,分保人就不再缴。境内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境外再保险人应就其分保收入承担营业税纳税义务,并由境内保险人代扣代缴。
83、 储金业务。其“储金业务”的营业额,为纳税人在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的月利率。
84、 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
85、 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支付的代收门票的手续费不可以减除。)
86、 福利彩票发行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福利彩票机构”包括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机构和与销售管理机构签有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站代理销售协议书、并直接接受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的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站。但其取得的任何形式的手续费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87、 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88、 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
89、 电信单位销售的各种有价电话卡,由于其计费系统只能按有价电话卡面值出账并按有价电话卡面值确认收入,不能直接在销售发票上注明折扣折让额,以按面值确认的收入减去当期财务会计上体现的销售折扣折让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90、 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91、 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列举的设备,可以从营业额中扣除。
92、 电信单位自己销售电信物品(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等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93、 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94、 自2004年7月1日起,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费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 不冲减当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5%)征收营业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5、 对QFII(合格境外投资者)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96、 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97、 对在京外国商会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不征收营业税。对其会费以外各种名目的收入,凡属于营业税应税范围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98、 城建税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市区7%;县城、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1%。
99、 自2005年1月1日起,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
100、 对于因减免税而需进行“三税”退库的,城建税也可同时退库。即征即退、先征后返、先征后退的增值税,除另有规定者外,其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不予退还。
101、 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自2004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02、 2002年1月1日起,我国进口税则设有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
103、 特别关税1、报复性关税。2、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3、保障性关税。有权决定是否实施特别关税的是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104、 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正常修理费和料件费为完税价格。不包括运输费和保险费。
105、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以海关审定的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估定完税价格。
106、 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留购的租赁货物,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承租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经海关同意,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107、 减税或免税进口的货物需予补税时,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作为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申请补税时实际已使用的时间(月)÷(监管年限×12)]
108、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可免征关税。
10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海关可以酌情减免关税:
(1)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是损失的。(2)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3)是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110、 关税的强制执行:一是征收关税滞纳金。二是强制征收。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
11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 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逾期不予受理:
(1)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2)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缺情况,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
112、 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企业,按照现行规定只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但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个人仍然是资源税的纳税人。
113、 专门开采的天然气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征税;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税。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114、 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115、 对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对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在规定税额的基础上减征30%,按规定税额标准的70%征收。
116、 城镇土地使用税属资源税类。
1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在规定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城镇土地使用税各档最高税率和最低税率的差额为20倍。
118、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119、 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20、 原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都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21、 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增内容)“供热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单位自供热及为小区居民供热的物业公司等,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对于兼营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生产经营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
122、 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23、 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调设备;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
124、 从2006年1月1日起,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按以下规定执行:
(1)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2)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125、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为了鼓励事业单位经济自立,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3年。
126、 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127、 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照章纳税。
128、 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暂免征收房产税。
129、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注意计算题:如果是在月初对外出租的,一定要在当月开始计算房产税。其余基本是在次月。
130、 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131、 专利权转让按照财产转移书据来计算印花税,而专利申请权转让按照技术合同贴花。
132、 财产租赁合同的印花税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经计算,税额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
133、 货物运输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
134、 技术合同的计税论据为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为了鼓励技术研究开发,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135、 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所载金额与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的,只要双方未修改合同金额,一般不再办理完税手续。
136、 凭证的正式签署本已按规定缴纳了印花税,其副本或者抄本对外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只是留存备查。但以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则应另贴印花。
137、 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免印花税。
138、 ①盈余公积转增股本补贴印花。②逾期的应付未付款项补贴印花。
139、 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新增)
140、 土地使用要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交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交纳契税。
141、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142、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143、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144、 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145、 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146、 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147、 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如果是国务院、财政部、税务总局的政策,是不需要补交所得税的。
148、 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149、 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通常采用综合调整。调整期最长不得超过10年。涉外企业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不能调账(不能将资产评估净增值调整账户),净增值不提折旧,不用做纳税调整。
150、 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受赠的价值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时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额。
151、 凡按照国家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向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并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的非营利性基金会,因在金融机构的基金存款而取得利息收入,暂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对其购买股票、债券(国库券除外)等有价证券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并入应纳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152、 金融机构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属于应税收入范围,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153、 烟草公司(烟草专卖局)收到财政部门返还的罚没收入,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154、 企业取得的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55、 自2001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不再提取坏账准备金,但对符合税收规定的坏账损失,可据实在税前扣除。
156、 保险企业应按保险合同的全额保费收入计入应税保费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保险企业支付的佣金不得直接冲减保费收入。保险企业的佣金支出,在不超过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营销业务保费收入总额的5%部分,从保单签发之日起5年内,凭合法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对退保收入的佣金支出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157、 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金融债券应按规定纳税。
158、 所得税扣除项目应遵循的原则:1、权责发生制原则。2、配比原则。3、相关性原则4、确定性原则。5、合理性原则。
159、 当事人以法律规定的特定财产进行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主要包括: 1.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 2. 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 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 3. 林木 4.运输工具(航空器 船舶 车辆) 5.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
160、 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除购置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而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外,计入开办费。
161、 东北地区企业的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每月人均1200元。
162、 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但下列情况除外:
① 应从提取的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
② 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
③ 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
以上人员的工资不计入计税工资总额,不算计税人数。
163、 工效挂钩办法:两低原则:工资薪金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长生产率增长幅度。软件开发企业的工资可以据实扣除。
164、 允许电信企业、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提取的职业教育经费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5%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65、 保险公司给予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166、 企业资产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的损失,从以下三方面考虑问题:(1)损失是否真实发生(2)是否有审批手续(3)税前列支的是否为净损失
167、 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3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168、 可收回金额可以由中介机构评估确定。未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固定资产和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一律暂定为账面余额的5%;存货为账面价值的1%。
169、 凡具备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总机构可以提取管理费。(总机构有固定收入也可以提取管理费,但必须相应核减可在所得税前扣除的管理费支出)
170、 总机构节余的管理费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但须相应核减下年度的提取比例。
171、 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172、 对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超过5年以上的,按8%比例规定扣除。
173、 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1)有合法真实凭证;(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在个人所得税里佣金作为劳务报酬计算。
174、 从2003年1月1日起,保险企业开展业务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可在不超过当年本企业全部实收保费收入8%的范围内据实扣除。
175、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可以据实扣除,但是提取的维修基金就不得再扣除。
176、 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不能还清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担保企业税前扣除。
177、 企业虚报亏损的处罚(2006年教材新补充内容)(计算题、综合题重点)
1、虚报亏损的界定。企业虚报亏损的是指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的亏损数额大于按税收规定的计算出的亏损数额。
2、企业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78、 不得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土地;
(2)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
(3)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4)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
(6)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
(7)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8)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9)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和出租给职工个人且租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而纳入住房周转金的住房;
(10)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79、 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残值比例统一为原价的5%。
180、 自2004年7月1日起,东北地区(辽宁省、吉林省和黑龙江省),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181、 下列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为2年: ①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 ②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最短折旧年限为3年。
182、 电信企业因按实际竣工决算价值调整原暂估价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等原因调整固定资产价值,并按规定补提以前年度少提的折旧,不允许在补提年度扣除,应相应调整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多缴纳税额可抵顶以后年度应缴的所得税。
183、 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少于10年。
184、 自2004年7月1日起,东北地区(辽宁省、吉林省和黑龙江省),工业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
185、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①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②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③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186、 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红利性质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资本公积。会计上的利润分配范围较广,可以动用资本公积进行分配,而税法上对资本公积的分配不确认股息性所得。
187、 股权投资所得不需补税的情况:(1)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2)被投资企业享受18%、27%两档照顾性税率时不需补税。(3)从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分回的利润也不需要补税。
188、 (难点)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的(这一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按地区差补税),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189、 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190、 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和置换,当非股权支付额低于20%,补价低于25%时,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
191、 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但当被合并企业非股权支付额低于20%时,可以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可弥补的所得额取决于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与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另:不能从合并之日起重新计算5年补亏期。
192、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193、 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包括返还奖金、发行费用、公益金,暂免企业所得税。
194、 西部大开发优惠①按15%税率征收的必须是国家鼓励类的企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执行时间:2001-2010年期间。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的,可享受所得税如下优惠:内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二免三减半。(内外资一致,外资为获利之日起)
195、 股权分置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的收入,暂免征流通股股东交纳的企业所得税。
196、 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取得的增值税的返税,计入“补贴收入”,但不计入当年所得。
197、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新)
198、 、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二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当年收益,计算缴纳所得税。(内资三年)
199、 企业发行股票,其发行价格高于股票面值的溢价部分,为企业的股东权益,不作为营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清算时,亦不计入应纳税清算所得。
200、 商投资举办俱乐部或类似会员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对会员入会时一次性收取会员费、资格保证金或其他类似收费,应在收取时作为企业当期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可以从企业开始营业之日起分5年平均计入各期收入纳税。
201、 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协议,委托境外企业在境外销售位于我国境内的房地产的,应按境外企业向购房人销售的价格,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销售收入,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代销、包销的费用可以扣除,但实际支付的数额,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注意三点:(1)营业税;(2)计税价格;(3)佣金。
202、 外商企业实际支付给个人的各项住房支出,不足以在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提存的个人住房补贴或住房公积金中列支的部分,按企业董事会决议,可依有效合法的支付凭证列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
203、 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外商企业,可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或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以各种财产(包括各种商品、有价证券)作抵押的贷款,不计提坏账准备金。
204、 对租赁、信贷行业以外的其他外商企业,一般情况下不得计提坏账准备,对那些应收账款余额比较大的企业,需要计提坏账准备的,可由企业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后,按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坏账准备。
205、 外商企业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可列为当期的损失;少于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应当计入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内资无此规定)
206、 自2004年1月1日起,从事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已发生或新发生的用户欠费,凡拖欠时间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可作为坏账损失处理,但应在申报表中对损失的列支情况进行说明 。
207、 从事贷款担保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照规定,以坏账准备年末余额不超过其提供无抵押物、无质押物的担保的银行实际放款年末余额的3%为限,逐年计提坏账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08、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雇员提存的三基金(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和两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可以扣除,其他福利费支出据实扣除,但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注意与内资企业不同的是,其他福利费不是预提的。
209、 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及其他非货币资产向其他企业投资的,其投资资产经投资合同认定的价值与原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应视为财产转让收益,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10、 外商企业固定资产残值为原价的10%;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递延资产的摊销不得少于5年。
211、 外商资产企业改组,或者与其他企业合并成为股份制企业,原外商投资企业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的,其资产转为认股投资的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变动部分应计入原外商投资企业损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12、 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不包括车辆、电器、计算机监视系统和变通仪器、仪表的维修)属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213、 对于确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兼或非生产性业务,如果当年度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的50%,在减免税期限内,当年度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享受当年的免税或减税;如果未超过50%,当年度即使在减免税期限内,也不能享受免税或减税优惠待遇。
214、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的所得,可单独享受一个五年优惠:
(1) 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
(2) 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的,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
215、 外国银行按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216、 中国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购进技术设备和商品,由对方国家银行提供卖方信贷,中方按不高于其买方信贷利率延期付款所付给卖方转收的利息,免征所得税。
217、 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一免二减半。
218、 外国租赁公司向我国公司、企业融资租赁设备,取得的扣除设备价款后的租赁费中包含的贷款利息,如果能够提供贷款协议合同和支付利息的单据凭证,足以证明是由对方国家银行提供的出口信贷的利息,可以按扣除利息后的余额征收10%的所得税。如果不是对方国家的出口信贷,但其利率低于或相当于对方国家出口信贷利率,并能提供贷款银行(不限于国家银行)利率证明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也可以从租赁费中扣除利息后,按其余额征收10%的所得税。
219、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将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我国的,凡该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部已抵免购买国产设备允许抵免的所得税额的,在计算再投资退税额时,应按企业实际负担水平确定,即公式中的“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和“地方所得税税率”,应按以下公式确定: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该税后利润所属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该年度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220、 外国投资者以源于外商投资企业一个年度的税后利润一次或多次直接再投资的,其计算退税的累计再投资额不得超过按下列公式计算的限额:(计算题)
再投资额限额=(该税后利润所属年度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该年度该外国投资者占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或分配比例)
221、 以受让方式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股权的外国投资者,在受让股权后,以该外商投资企业分配的在其受让股权前实现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的,该项目再投资利润不能享受有关利润再投资退税优惠。
222、 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额,属于设备购买以前年度的,计入该所属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基数;属于设备购买当年或以后年度的,不得作为可抵免的新增企业所得税额。
223、 企业购建的生产线、集成设备,如由进口设备、国产设备以及各种零配件、辅助材料等组成,应仅就其中属于国内制造的、且购进时按单项资产判定已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部分,给予抵免企业所得税。
224、 企业所购买的设备,如果属于由进口的各项配件,零件简单组装所形成的,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
225、 追加投资项目所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对企业就其符合规定单独计算享受定期减免优惠的追加投资项目购买的国产设备,在计算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时,应与同期原投资项目所购买的国产设备合并,统一以企业为单位,从企业当年度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226、 ①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的,合并、分立前企业尚未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要在延续抵免期限的剩余年限内,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延续抵免。(判断题)②企业合并当年购买国产设备的,其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基数为合并前各企业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和。合并后第二年购买国产设备的,其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基数,为合并前各企业和合并后的企业在合并当年度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和。
227、 关联企业的税务管理:1、对企业转让定价的调整一般应仅限于被审计、调查的纳税年度的应税所得。其审计、调查、调整一般应自纳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3年内进行。如调整案涉及以前年度所得的,也可向前追溯调整,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2、对企业转让定价调整的应税所得,企业不作相应账务调整的,其关联方取得的超过没有关联关系所应取得的数额部分,视同股息分配,该股息不享受免征所得税优惠。其关联方取得的所得如为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不得调整已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228、 个人所得不予征税的项目包括: (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229、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退手续后至法定退休年龄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一次性收入(不是平均数,是总数)与当月工资合并,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内退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30、 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31、 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232、 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的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233、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234、 如果法院判定某企业对个人侵权(如非法使用其专有技术),该个人得到的某企业的赔款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35、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36、 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时,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37、 对个人转让自用5 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38、 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新增)
239、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40、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
241、 资产管理公司找拍卖公司拍卖,四个债权的账面价值2000万元,个人以1500万元的价格买到。将来通过司法途径或行政途径收回2000万债权,那么就赚了500万元,这500万元按“财产转让所得”(如处置部分债权,按部分债权占实际总购买债权数的比例计算,)
242、 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的得税应予以退回。
243、 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244、 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45、 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股东按股息红利征个税。
246、 销售什么产品要缴纳消费税?“三男三女去开车”三男: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三女: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去开车:小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汽油柴油
247、 1.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选择题)
2.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48、 1.企业有股票认购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股票认购权时的实际购买价(行权价)低于购买日(行权日)公平市场价之间的数额,属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的所得。(选择题、判断题)
2.个人在股票认购权行使前,将其股票认购权转让所取得的所得,应并入其当月工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选择题、判断题)
3.购买股票后的持股分红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将股票转让,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49、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的规定:申请人拟转移的财产总价值在人民币15万元以下的,可不需向税务机关申请税收证明。
250、 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251、 各级税务机关应从下列人员中,选择一定数量的个人作为重点纳税人(个税),实施重点管理。(多选题)
(1)收入较高者。(2)知名度较高者。(3)收入来源渠道较多者。(4)收入项目较多者。(5)无固定单位的自由职业者。(6)对税收征管影响较大者。
252、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53、 对无固定经营场地或者财务制度不健全的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其提供担保人,不能提供担保人的,可以视其情况,要求其提供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254、 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对于法律上另有规定的无担保债权,不能行使税收优先权。(判断题) 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
255、 税收滞纳金的比例是万分之五。
256、 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257、 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258、 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经批准,可将当年资料调回检查,但必须在30日内退还。
259、 (一)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二)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60、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收代缴税款账簿等资料的,限期改正,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61、 1.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下或者相对数在10%以下,追缴税款、滞纳金。
2.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相对数在10%以上,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追缴税款、滞纳金。
3.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相对额在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追缴税款、滞纳金。
扣缴义务人,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62、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5万元以下罚款。不进行纳税申报,追缴、滞纳金, 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63、 非法印制发票,销毁,没收工具,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4、 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合法证明。
265、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纳税担保。
266、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
(1)有偷、抗、骗税、逃避追缴欠税行为被税务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过法律责任未满2年的;
(2)因有税收违法行为正在被税务机关立案处理或涉嫌刑事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
(3)纳税信誉等级被评为C级以下的;
(4)在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市(地、州)没有住所的自然人或税务登记不在本市(地、州)的企业;
(5)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6)与纳税人存在担保关联关系的;(7)有欠税行为的。
267、 1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2.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3.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68、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1)罚款;(2)没收非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4)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269、 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处罚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但是税务所可以实施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
270、 对于因征税问题引起的争议,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未经复议不能向法院起诉,经复议不服的,才能起诉。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1.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2.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及代征。
271、 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如果税务机关不提供或者不能提供证据,就可能败诉。税务机关只能作被告,而不能反诉纳税人。
272、 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如果请求人在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执业许可证、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