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注册会计师执业道德规范概述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是指注册会计师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的总称。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 (包括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
第二节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一、独立、客观、公正
(一)独立
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的灵魂。
独立性,是指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
实质上的独立,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发表意见时其专业判断不受影响,公正执业,保持客观和专业怀疑;
形式上的独立,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或鉴证小组避免出现这样重大的情形,使得拥有充分相关信息的理性第三方推断其公正性、客观性或专业怀疑受到损害。
(二)客观
1.注册会计师可能被施加压力。这些压力可能损害其客观性。
2.列举和描述在制定准则以识别实质上或形式上可能影响注册会计师客观性的关系时,应体现合理性。
3.应避免那些导致偏见或受到他人影响,从而损害客观性的关系。
4.注册会计师有义务确保参与专业服务的人员遵守客观性原则。
5.注册会计师既不得接受,也不得提供可被合理认为对其职业判断或对其业务交往对象产生重大不当影响的礼品或款待,尽量避免使自己专业声誉受损的情况。
(三)公正
公正不仅仅指诚实,还有公平交易和真实的含义。
二、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关注
(一)专业胜任能力
“专业胜任能力”既要求注册会计师具有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又要求其经济、有效地完成客户委托的业务。
如果注册会计师缺乏足够的知识、技能和经验提供专业服务,就构成了一种欺诈。
(二)应有关注
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保持职业谨慎,以质疑的思维方式评价所获取证据的有效性,并对产生怀疑的证据保持警觉。
三、保密
注册会计师在签订业务约定书时,应当书面承诺对在执行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保密。
四、职业行为
五、技术准则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以下技术准则:
(1)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2)企业会计准则;
(3)与执业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三节 独立性(重点)
二、威胁独立性的情形
三、防范措施
(一)职业、法律或规章产生的防范措施 (教材28页)
(二)鉴证客户内部的防范措施 (教材29页)
(1)在鉴证客户的管理层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时,由管理层以外的人员批准或同意这一委托;(三)会计师事务所防范措施 (教材29页)(重点)
四、业务期间
会计师事务所和鉴证小组应当在鉴证业务期间独立于鉴证客户。
业务期间自鉴证小组开始执行鉴证业务之日起,至出具鉴证报告之日止,除非预期鉴证业务会再度发生。
如果鉴证业务会再度发生,鉴证业务期间的结束应以其中一方通知解除专业关系和出具最终鉴证报告二者之中时间孰晚为准。
五、特定情况下对独立性原则的运用(把二具体化,重点)
第四节 专业胜任能力
专业能力:包括会计准则、审计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利用其他专家的工作
可以向其他注册会计师、律师、精算师、工程师、地质专家、评估师等专家寻求技术建议。
注册会计师就必须采取措施确保这些专家了解相应的道德要求。(可以通过签订协议来保障)
助理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1)分配其力所能及的工作;
(2)亲自监督助理人员的工作;
(3)对助理人员的形成的工作结论负责。
第五节 保密
保密责任甚至在注册会计师与客户的关系终止后仍应继续。
注册会计师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披露客户的有关信息:
(1)取得客户的授权;
(2)根据法规要求,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
(3)接受同业复核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质量检查。
第六节 收费与佣金
如果收费明显偏低(低于前任或其他事务所),必须确保以下条件:
(1)在提供专业服务时,工作质量不会受到损害,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遵守执业准则和质量控制程序;
(2)客户了解专业服务的范围和收费基础。
不能存在或有收费问题。(不能把审计结果和收费联系起来)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为招揽客户而向推荐方支付佣金,也不得因向第三方推荐客户而收取佣金。
第七节 与执行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工作
我国不允许会计师事务所为同一家上市公司提供资产评估和审计服务,提供其他服务尚未受到限制。但会计师事务所为上市公司代编财务报表,或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成为鉴证客户的高级管理人员,所产生的自我评价、经济利益威胁就会非常重大,以致于没有任何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非上市公司比照上市公司处理)
注册会计师向审计客户提供评估服务、内部审计服务、IT系统服务、法律服务、编制财务报表、管理咨询等服务,产生自我评价威胁,可能影响其独立性。
第八节 接任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
前任注册会计师,是指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对最近期间财务报表出具了审计报告或接受委托但未完成审计工作,已经或可能与委托人解除业务约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接受委托后的沟通:
接受委托后,如果需要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底稿,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征得被审计单位同意,并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前任注册会计师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可自主决定是否允许后任注册会计师获取工作底稿部分内容,或摘录部分工作底稿。(恢复到以前规定,更新了06年的规定)
第九节 广告、业务招揽和宣传
广告
注意:禁止做宣传的能力的广告。(如实宣传也不可以)
在跨国执行业务时,在允许做广告的国家执行业务的注册会计师,不应该在禁止做广告的国家通过出版或散发的报纸或杂志做广告来谋求优势。同样,在禁止做广告的国家执行业务的注册会计师,也不应在允许做广告的国家出版的报纸或杂志上做广告。(从严)
业务招揽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或骚扰等方式招揽业务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招揽业务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1)暗示有能力影响法院、监管机构或类似机构及其官员;
(2)做出自我标榜的陈述,且陈述无法予以证实;
(3)与其他注册会计师进行比较;
(4)不恰当地声明自己是某一特定领域的专家;
(5)做出其他欺骗性的或可能导致误解的声明。
宣传 (教材43页)
注册会计师不得利用政府委托或特别奖励牟取不正当利益。(不能宣传能力)
名片中不可以印社会职务、专家称谓以及所获荣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