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注册会计师职业准则建设情况
四、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趋同的成果
(一)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框架
在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中,鉴证业务准则中的审计准则处在核心地位。
在审计准则中,与审计风险相关的准则属于核心准则。
第二节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简答,客观)
一、鉴证业务定义、要素和目标
(一)鉴证业务的定义
鉴证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一种业务。
(二)业务要素 (三方关系、鉴证对象、标准、证据和鉴证报告)
1、三方关系 (注册会计师、责任方、预期使用者)
2、鉴证对象。(财务或非财务的业绩或状况、物理特征、系统与过程、行为)
3、标准
4、证据
5、鉴证报告
(三)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和直接报告业务
区别:教材52页
(四)鉴证业务的目标
二、业务承接
(一)承接鉴证业务的条件
(二)标准不适当时的处理方式
1、委托人能够确认鉴证对象的某个方面适用于所采用的标准。
2、能够选择或设计适用于鉴证对象的其他标准。
(三)已承接鉴证业务的变更 (无合理理由,不应同意)
三、鉴证业务的三方关系
鉴证业务涉及的三方关系人包括注册会计师、责任方和预期使用者。
责任方与预期使用者可能是同一方,也可能不是同一方。(责任方不是唯一的预期使用者)
四、鉴证对象
鉴证对象与鉴证对象信息的形式 (教材57页)
适当的鉴证对象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鉴证对象可以识别;
2.不同的组织或人员对鉴证对象按照既定标准进行评价或计量的结果基本一致;
3.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实施程序收集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对关于鉴证对象的信息提出的适当鉴证结论。
五、标准
标准是指用于评价或计量鉴证对象的基准,当涉及列报与披露时,还包括列报与披露的基准。
标准的类型 (标准应该公平)
适当的标准应当具备下列特征:
1.相关性
2.完整性
3.可靠性
4.中立性
5.可理解性
六、证据
(一)总体要求
注册会计师应当以职业怀疑态度来计划和执行鉴证业务,获取有关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和充分、适当的证据。
(二)职业怀疑态度
职业怀疑态度是指注册会计师以质疑的思维方式评价所获取证据的有效性,并对相互矛盾的证据以及引起对文件记录或责任方声明的可靠性产生怀疑的证据保持警觉。
(三)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1、充分性:证据的充分性是对证据数量的衡量,主要与注册会计师确定的样本量有关。
风险越大,需要的证据数量越多;证据质量越高,需要的证据数量越少。
2、适当性:证据的适当性是对证据质量的衡量,即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注册会计师通常按照下列原则考虑证据的可靠性:
①从外部独立来源获取的证据比从其他来源获取的证据更可靠;
②内部控制有效时内部生产的证据比内部控制薄弱时内部生成的证据更可靠;
③直接获取的证据比间接获取或推论得出的证据更可靠;
④以文件记录形式存在的证据比口头形式的证据更可靠;
⑤从原件获取的证据比从传真或复印件获取的证据更可靠。
(四)重要性 (制定的重要性越低,需要的证据越多)
(五)鉴证业务风险
鉴证业务风险是指在鉴证对象信息存在重大错报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提出不恰当结论的可能性。(不包括不含重大错报,而注册会计师错误地发表了鉴证对象信息含有重大错报的结论的风险。)
合理保证的保证程度大于有限保证的保证程度。
合理保证需要的证据多于有限保证需要的证据。
鉴证业务风险通常体现为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
⑴重大错报风险是指鉴证对象信息在鉴证前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⑵检查风险是指注册会计师未能发现存在的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六)证据收集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2、合理保证鉴证业务的证据收集程序。 (教材63页的5个方面)
鉴证业务的风险不为0。
(七)可获取证据的数量和质量
(八)记录
重大事项包括的四个方面。(教材65页)
七、鉴证报告
鉴证报告应当是书面报告,
鉴证结论的两种形式:
(1)明确提及责任方认定 → 积极方式
(2)直接提及鉴证对象和标准 → 消极方式
工作范围受到限制,不能出具无保留结论报告。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准则
1、针对会计师事务所
2、适用于所有业务 (包括相关服务业务)
一、质量控制制度的目的和要素
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及相关服务业务。
质量控制制度的要素 (教材67页7个方面)
二、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主任会计师)
(四)委派质量控制制度运作人员
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对质量控制承担最终责任,为保证质量控制制度的具体运作效果,主任会计师必须委派适当的人员并授予其必要的权限,以帮助主任会计师正确履行其职责。
三、职业道德规范
包括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
基本原则:客观、公正、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保密等。(不包含独立性)
(三)(鉴证业务)满足独立性的要求 (教材70页)
四、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二)考虑客户的诚信情况
考虑的主要事项: (7点,教材71、72页)
获取途径:
(1)与为客户提供专业会计服务的现任或前任人员进行沟通,并与其讨论。
(2)向第三方询问。
(3)从相关数据库中搜索客户的背景信息。
(4)可以考虑利用调查机构。
(三)考虑是否具备执行业务必要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 (教材72页6点)
(五)考虑其他事项的影响 (教材73页)
五、人力资源
(二)人力资源管理的要素 (8点,教材73页)
(六)项目组的委派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每项业务委派至少一面项目负责人。(鉴证业务一般两人)
六、业务执行
(一)指导、监督与复核
2、指导的具体要求:
(1)使项目组了解工作目标。
(2)提供适当的团队工作和培训。
3、监督的具体要求
(1)追踪业务进程。
(2)考虑项目组各成员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以及是否有足够的时间执行工作。
(3)解决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考虑其重要程度并适当修改原计划的方案。
(4)识别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咨询的事项,或需要由经验丰富的项目组成员考虑的事项。
4、复核的具体要求 (教材77页 共7个方面)
(二)咨询 (项目组内外均可)
(三)意见分歧
只有意见分歧问题得到解决,项目负责人才能出具报告。
(四)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七、业务工作底稿
(一)业务工作底稿的归档要求
确定适当的归档期限。
鉴证业务的工作底稿,为业务报告之日后60天内。(终止之日起60天内)
(二)业务工作底稿的管理要求
1、暗管保管业务工作底稿并对业务工作底稿保密。
2、保证业务工作底稿的完整性。
3、便于使用和检索业务工作底稿。
4、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业务工作底稿。(最低10年)
(三)业务工作底稿的保密
1、得到客户的授权,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
3、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监管机构的进行质量检查。
(五)业务工作底稿的保存期限
鉴证业务应当自业务报告日起,对业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10年。
(六)业务工作底稿的所有权 → 会计师事务所
八、监控 (对前7个方面)
(一)总体要求
合理保证质量控制制度中的政策和程序是相关、适当的,并正在有效运行。
(二)监控人员
具有专业胜任能力。(水平高于具体实施人员)
(三)监控内容
1、质量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2、质量控制制度运行的有效性。
对质量控制进行持续考虑的评价的方面:(教材83页)
(四)实施检查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周期性地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在每个周期内,应对每个项目负责人的业务至少选取一项进行检查。
确定检查的时间、人员与范围
可以不事先告知相关项目组。
参与业务执行或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人员不应当承担该项业务的检查。
确定检查的范围时,可以考虑外部独立检查的范围或结论,但这些检查并不能替代自身的内部监控。
(五)监控结果的处理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质量控制制度的监控结果,传达给项目负责人及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其他适当人员。
(七)投诉和指控的处理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投诉渠道,使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员能够没有顾虑地提出关心的问题。
对于来自事务所外部的投资与指控,往往具有更高程度的真实性。
如果投诉和指控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予以保密。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委派本所内部不参与该项事务的具有足够、适当经验和权限的人员负责对调查的监督。必要时,聘请法律专家参与调查工作。
九、记录
(一)质量控制记录的总体要求
(二)质量控制记录的方式和内容
事务所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合理确定记录的方式。例如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利用电子数据库记录独立性确认函等。
(三)质量控制记录的保存期限 (自行确定) (区别于业务工作底稿的保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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