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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记载事项(绝对记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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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兑 |
单位和个人、同城和异地均可 |
①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收款人名称;⑤汇款人名称⑥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⑦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⑧委托日期;⑨汇款人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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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承付 |
异地适用 |
(1)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2)确定的金额; (3)付款人名称及账号;(4)收款人名称及账号;(5)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6)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7)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8)合同名称、号码;(9)委托日期;(10)收款人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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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收款 |
单位和个人、同城和异地均可 |
(1)表明“委托收款”字样;(2)确定的金额;(3)付款人名称;(4)收款人名称;(5)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6)委托日期;
(7)收款人签章。另:如果以银行外单位为收款人,需记载付款人开户行名;以银行以外单位或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需记载收款人开户行;以未在银行开立帐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需记载代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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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条件 |
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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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存款帐户 |
1、凡是具有民事行为和权利能力,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2、有些非法人组织,但具有独立核算资格有自主办理资金结算的需要,包括非法人企业,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附属机构等 |
该账户主要办理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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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存款帐户 |
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都可以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开立。 |
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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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存款帐户 |
下列资金可开立:(1)基本建设;(2)更新改造;(3)财政预算外;(4)粮、棉、油收购;(5)证券交易结算;(6)期货交易保证金;(7)信托基金;(8)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9)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10)单位银行卡备用金;(11)住房基金;(12)社会保障基金;(13)收入汇款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14)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15)其他需专项管理使用的资金 |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3)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4)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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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存款帐户 |
存款人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1)设立临时机构;(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3)注册验资。 |
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有效期限最长不超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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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存款帐户 |
(1)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2)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 |
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
单位从其账户支付给个人账户时,每笔超过5万的,要向开户行提交付款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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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存款帐户 |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账户的;(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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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行 为 |
罚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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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人 |
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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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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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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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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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支取现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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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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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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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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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
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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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 |
属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罚款;属经营性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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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 |
违反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
对银行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责令该银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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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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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
对银行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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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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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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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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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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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