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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笔记第十四章、会计法

发布时间:2007/5/25  来源:北京财科学校  作者:caike  点击数:
第十四章、会计法
一、会计证
  1.会计人员因离退、解聘、停薪留职、辞职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单位的,所持会计证在有效期内不予收回。
  2.凡是脱离会计工作岗位连续时间超过"3年"的,所持会计证自动失效。(2002年单选题)
  3.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挪用公款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
  ①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②尚未构成犯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会计工作的交接
  1.交接的范围
  (1)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否则不得离职或者调动;
  (2)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2.监交人员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三、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1."伪造、变造会计资料,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责任主体:
  ①单位:罚款 5000元-100000元
  ②个人:
  (1)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罚金:20000元-200000元
  ②3年以下有期徒刑;
  ③5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未构成犯罪
  ①罚款3000-50000元
  ②吊销会计资格证书。
  2."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伪造、销毁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责任主体:
  个人:
  (1)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尚未构成犯罪的,罚款5000元-50000元
  例题:甲是上市公司, A是财务总监,授意指使会计人员B、C编制虚假会计报告,根据《会计法》的规定,甲应当处以5000元-50000元罚款。
  B、C如果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20万元的罚金。
  如果尚未构成犯罪的,罚款3000-50000元,并吊销会计资格证书。
四、其他
  1、会计报表由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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