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财科学校 400

 
考试聚焦
注会全日制班:
2020面授班

2026届注会面授班
   2026年注会全日制面授会取证一路畅通,注会顶级名师教学。>>详情

注会周末班:
2020注会考试面授培训

2026年注会早备考
  202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周末面授培训,早备考赢考试…>>详情

关注财科
关注北京财科学校

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注北京财科学校

首页 >> 就业信息 >>

注册会计师税法笔记第七章 资源税法

发布时间:2007/4/30  来源:北京财科学校  作者:caike  点击数:

第七章 资源税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

1、纳税义务人:在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例外: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的企业不征资源税(仅收矿区使用费)。

2、扣缴义务人: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不包括个人,但含个体户),包括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其他单位。

第二节 税目、单位税额

征收原则:普遍征收、级差调节

1、税目、税额

(1)原油:8-30元/吨(人造石油不征)

(2)天然气:2-15元/千立方米(煤矿生产的天然气不征)

(3)煤炭:0.3-5元/吨(仅征原煤)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0.5-20元/吨、克拉或者立方米

(5)黑色金属矿原矿:2-30元/吨

(6)有色金属矿原矿:0.4-30元/吨或立方米挖出量

(7)盐:2-10元/吨(固体盐、液体盐)

伴采矿也纳资源税: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按主矿产品税目征收。

2、扣缴义务人适用的税额

(1)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按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

(2)其他收购单位:按税务机会核定的税产品税额标准。

3、级差调节: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

第三节 课税数量

1、基本办法:销售——以销售数量为依据

      自用——自用(非生产用)数量为依据

2、特殊情况:

(1)不能准确提供销售或移送数量——以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依据

(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以原油数量为依据

(3)连续加工前无法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以综合回收率折算后的原煤数量为依据

(4)金属和非金属原矿,无法确定移送使用数量——以选矿比折算后的原矿数量为依据

(5)以自产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液体盐不交税,以固体盐数量为依据

   以外购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液体盐已交税允许抵扣,以固体盐数量为依据

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产品,应当分别核算,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第四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第五节 税收优惠

1、减税、免税项目:4种情况

2、出口应税产品不退(免)资源税的规定: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第六节 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相同

2、纳税期限:

3、纳税地点: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分享到: 更多
北京财科学校 | 卓聚网校 | 注册会计师 | 税务师 | 中级会计职称 | 初级会计职称 | 会计实操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2-2021 北京财科学校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4006-199-112 010-60249453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嘉悦广场8号楼
京ICP备05065397号-1 办学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