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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每章易错知识点温馨提示

发布时间:2007/4/29  来源:北京财科学校  作者:caike  点击数:
在07年教材尚未出版前,预习是顺利通过的一个定心丸。
       06年教材可以使用的,但是因为06年在消费税目和所得税申报表上有了实质变化,故建议对于06年教材上的所得税申报表及其以申报表上的数据为计算依据的部分知识点可以暂时不预习;对于消费税可以不看小汽车、摩托车、护肤护发品等税目知识点,其余章节可以大胆依据06年教材预习。

以后我会把每章做题遇到的易错地方贴出来,也欢迎大家把自己做题和看书过程中觉得重要的知识点贴出来,供大家参考学习,增加记忆。这样一直到考试,我们会有收获的。

第二章:

1,如果题中告知本月发出货物当中包括上月预收款销售的货物,上月预收货款时不发生纳税义务,本月发出货物时发生纳税义务,计算本月销项税额时要加上上月的预收销货款。

2,销售方取得的供货方返还的与销售货物的数量有直接关系的返还收入,作为平销返利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额,一定要作价税分离

3,销售货物,开具了专用发票,应按发票所列销售额全额计征增值税,不管是不是分期收款,只要全额开票就要全额交税。

4,单位无偿赠送的货物,是同销售,售价的确定:

       (1)有当月同类产品售价的,按当月同类产品的售价;

        (2)没有当月的,按近期的;

        (3)没有近期的,按组价

                 组成计税价格=该产品成本*(1+10%)

                10%是成本利润率,如果是缴消费税的产品要按消费税产品的成本利润率

6,以旧换新业务,要注意,销售的新产品要按全额计算销项税额,收回的旧产品要按购进的货物处理,一般不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不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了

    但金银首饰的以旧换新,按新就首饰差价计算销项税,也就是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税

  一定要价税分离

第三章 消费税法

消费税和增值税的区别:

(1)两者与价格的关系不同,增值税是价外税,消费税是价内税;

(2)两者纳税环节不一样:消费税单一环节纳税,增值税是在货物所有流转环节道道征收;

(3)两种计税方法不一样:增值税按两类纳税人计算纳税,消费税的计算方法是根据消费品来划分;

(4)在征收消费税的同时不一定征收增值税;将自产的应税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增消费税,不征增值税。例如:用自产的应税小汽车改装特种汽车,要缴消费税,而不缴增值税;

(5)两者征税范围不同

(6)在征收消费税的同时也可能会征收营业税;例如: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里用啤酒生产设备的啤酒,从量征收消费税,按每吨250元征收。对其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消费税做题易错点:

1,从两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在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时按组价,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增值税货物的平均利润率10%)+从量征收的消费税

2,委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消费税税率应按受托方同样货物的税率,如果受托方没有同货物,按组价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这里的加工费应为不含增值税额,如果受托方式小规模纳税人,要作价税分离

加工费/(1+6%)

3,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其应缴的消费税费——按同类应税消费品最高售价作为计税依据

其应缴的增值税——按同类应税产品的加权平均价

4,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纳税,金银首饰厂销售金银首饰不缴消费税,但要缴增值税。但金银首饰厂作为礼品赠送的金银首饰,应视同零售缴消费税,如无同类售价,

按组价缴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1995615  财税字[1995]5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4号)的规定,从19945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已由17%调整为13%。现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以下简称注释)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本通知从199571日起执行,原各地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同时废止。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一)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物(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蔬菜
蔬菜是指可以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科植物。
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三)烟叶
烟叶是指各种烟草的叶片和经过简单加工的叶片。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1.晒烟叶。是指利用太阳能露天晒制的烟叶。
2.晾烟叶。是指在晾房内自然干燥的烟叶。
3.初烤烟叶。是指烟草种植者直接烤制的烟叶。不包括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四)茶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拦、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本货物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五)园艺植物
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园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
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六)药用植物
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花、果实等。
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七)油料植物
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籽(包括芥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籽、胡麻籽、茶籽、桐籽、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八)纤维植物
纤维植物是指利用其纤维作纺织、造纸原料或者绳索的植物,如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
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九)糖料植物
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十)林业产品
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1.原木。是指将砍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
锯材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原竹。是指将砍倒的竹去其枝、梢或者叶的竹类植物,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竹段。
3.天然树脂。是指木科植物的分泌物,包括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
4.其他林业产品。是指上述列举林业产品以外的其他各种林业产品。如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
盐水竹笋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竹笋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十一)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动物类
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一)水产品
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
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熟制的水产品的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3.蛋类产品。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
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4.鲜奶。是指各种哺乳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三)动物皮张
动物皮张是指从各种动物(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身上直接剥取的,未经鞣制的生皮、生皮张。
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四)动物毛绒
动物毛绒是指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毛和羽毛。
洗净毛、洗净绒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五)其他动物组织
其他动物组织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以及昆虫类动物。
1.蚕茧。包括鲜茧和干茧,以及茧蛹。
2.天然蜂蜜。是指采集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
3.动物树脂,如虫胶等。
4.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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