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道经济法综合题
一.综合题
1. 某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股份公司”)是一家于2000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该公司董事会于2001年3月28日召开会议,该次会议召开的情况以及讨论的有关问题如下: (1)股份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董事A、董事B、董事C、董事D;董事E因出国考察不能出席会议;董事F因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G因病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H代为出席并表决。 (2)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作出决定,于2001年7月8日举行股份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年会,除例行提交有关事项由该次股东大会年会审议通过外,还将就下列事项提交该次会议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即:增加2名独立董事;股份公司与本公司市场部的项目经理李某签订的一份将公司的一项重要业务委托李某负责管理的合同。 (3)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张某年薪10万元;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表决时,除董事B反对外,其他均表示同意。 该次董事会会议记录,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要求: (1)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是否符合规定?董事F和董事G委托他人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2)指出本题要点(2)中不符合有关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4)指出本题要点(4)的不规范之处,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是:答案: (1)首先,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须有1/2以上,即可举行。其次,董事F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再次,董事G委托董事会秘书H出席董事会会议不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时,只能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不能委托董事之外的人代为出席。 (2)首先,该次董事会会议决定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年会于2001年7月8日举行不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年会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董事会会议决定股东大会年会于7月8日举行超过了6个月。其次,股份公司与本公司市场部的项目经理李某签订的一份将公司的一项重要业务委托李某负责管理的合同提交股东大会并以普通决议通过不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该项内容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3)首先,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通过的聘任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的决议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该决议事项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的内容。其次,批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不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公司董事由7人组成,董事B反对该事项后,实际只有3名董事同志,未超过全体董事的半数。 (4)董事会会议决议形成的会议记录有两处不规范。首先,该会议记录应当有会议记录员的签名;其次,该次会议记录无须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
2. 1999年10月15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该合同约定:由B公司为A公司制作铝合金门窗1万件,原材料A公司提供,加工承揽报酬总额为150万元,违约金为报酬总额的10%;A公司应在1999年11月5日前向B公司交付60%的原材料,B公司应在2000年3月1日前完成6000件门窗的加工制作并交货;A公司应在2000年3月5日前交付其余40%的原材料,B公司应在2000年5月20日前完成其余门窗的加工制作并交货。A公司应在收到B公司交付门窗后3日内付清相应款项。 为确保A公司履行付款义务,B公司要求其提供担保,适值D公司委托A公司购买办公用房,D公司为此向A公司提供了盖有D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空白委托书及D公司的合同专用章。A公司遂利用上述空白委托书及合同专用章,将D公司列为该项加工承揽合同的连带保证人,与B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 1999年11月1日,A公司向B公司交付60%的原材料,B公司按约加工制作门窗。2000年2月28日,B公司将制作完成的6000件门窗交付A公司,A公司按报酬总额的60%予以结算。 2000年3月1日,B公司发生重组,加工型材的生产部门分立为C公司。3月5日,A公司既未按加工承揽合同的约定向B公司交付40%的原材料,也未向C公司交付。3月15日,C公司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其与B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A公司表示无法继续履行并要求解除合同。C公司遂在数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A公司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加工承揽合同,同时要求D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经查明: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加工合同仅有B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签章,而无A公司的签章。 要求: (1)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C公司可否向A公司主张加工承揽合同的权利?为什么? (3)C公司要求判令A公司支付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加工承揽合同的主张能否获得支持?并说明理由。 (4)D公司应否承担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是:答案: (1)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或:本案中,A公司虽未在加工承揽合同上签章,但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且B公司已经接受,加工承揽合同成立。) (2)C公司可向A公司主张加工承揽合同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的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进行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3)首先,C公司要求判令A公司支付违约金的主张可以获得支持。A公司未按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的时间向B公司交付40%的原材料,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其次,C公司要求判令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主张不能获得支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A公司作为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故无需继续履行合同。 (4)D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为人超越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事同有效。本案中,A公司向B公司出具了D公司提供的盖有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空白委托书及合同专用章,B公司有理由相信A公司有代理权,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以D公司为保证人的保证合同有效,因此D公司应承担担保责任。
3. 甲公司拟向乙公司订购一批办公家俱,授权本单位员工李某携带一张记载有本单位签章、出票日为2001年5月9日、票面金额为18万元的转账支票(同城使用,下同)前往采购。5月10日,李某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价值18万元的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合同签订当日以支票方式一次付款;乙公司应当在6月10日前向甲公司交付所购全部家俱。李某在向乙公司交付支票时,声明该支票未记载收款人,由乙公司自己填写。 乙公司在收到该支票后,未在该支票收款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而是直接在该栏目将收款人填写为丙公司,于5月12日将该支票交给丙公司,由丙公司存入其开立账户的丁银行,以便利用丙公司的银行账户提取现金。为此,丙公司将按照支票金额的5%提取管理费。 5月15日,丁银行通知丙公司,其存入的上述支票的款项已于5月14日到账,但却不能支取使用,主要原因是:该支票上记载有在甲公司收到乙公司交付家俱之次日,持票人才能支取使用该资金。乙公司于6月8日向甲公司交付所购家俱,丙公司于第二天才得以开始分批从其账户中支取该资金并交付乙公司。 要求: (1)甲公司交付给乙公司的支票未记载收款人,该支票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利用丙公司账户存取款项的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如不符合有关规定,应当由谁承担何种责任? (3)丁银行通知丙公司不能支取使用到账资金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如丁银行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参考答案是:答案: (1)尽管甲公司交付给乙公司的支票未记载收款人,但该支票仍然有效。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甲公司已授权乙公司在收款人栏内补记收款人,因此,该支票是有效的。 (2)首先,乙公司利用丙公司账户存取款项的行为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存款人的账户只能办理存款人本身的业务活动,丙公司与甲公司未发生任何业务活动,因此,乙公司在该支票上填写丙公司为收款人,由丙公司存取款项,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属于出租或转让账户的行为,不符合有关规定。其次,应当由丙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存款人出租和转让账户的,除责令其纠正外,还应当对该行为发生的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并没收出租和转让账户的非法所得。 (3)首先,丁银行通知丙公司不能支取到账资金的理由不能成立。一是,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属于见票即付票据,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二是,根据有关规定,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代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其次,丁银行限制丙公司支取支票资金的行为,属于延压和截留客户资金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丁银行应当按延压资金额每天5‰计付赔偿金。
4. A有限责任公司(本题下称“A公司”)由B国有企业(本题下称“B企业”)、C有限责任公司(本题下称“C公司”)和香港居民王某于1998年5月共同出资成立。A公司拟在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后,向境外募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A公司的基本情况、有关中介机构提出的改制重组和股票发行上市方案以及对相关问题的咨询意见的有关要点如下:(1)A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5000万元,其中:B企业以生产经营性资产折合人民币3750万元出资,占总股本的15%;王某以外币现金折合人民币1250万元出资,占总股本的5%。A公司经过改制,拟由B企业、C公司和王某共同作为发起人,各自以其在A公司所持股权相对应的净资产投入,并以发起设立D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D公司”)。D公司成立之后,在6个月内完成向境外发行新股以及上市工作。(2)A公司采用整体改制方式,其截止于2001年6月30日经有关审计和评估机构确认的有关财务资料为:年度项目 2001年6月30日 2000年度 1999年度 1998年度
总资产 65700 61120 47800 41000
负 债 23100 21500 14000 12000
净资产 42600 39620 33800 29000
净利润 2550 4820 3800 3100
A公司预测2001年可实现净利润为人民币5200万元。(3)B企业、C公司和王某以在A公司截止于2001年6月30日止所持股权相对应的净资产,按照85%的比例折股。由此,D公司成立时的股本总额拟为人民币36210万元(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下同),其余净资产列入资本公积。D公司拟计划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8000万股,发行后D公司总股本为44210万股。(4)为了保证D公司境外股份发行上市后,具有可靠的外汇来源用于境外股东的分红派息,D公司需具有相应的创汇水平,该创汇水平一般应当达到税后净利润的5%;D公司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支付股利,是以外币计价和宣布,以外币支付。要求:(1)根据本题要点(1)以及其他部分的所述内容,D公司的发起人人数和王某作为D公司的发起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D公司成立后6个月内完成向境外发行新股工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2)根据本题要点(2)提供的资料,改制后的D公司的净资产的规模、净资产利润率、净利润总额是否符合向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有关要求?并说明理由。(3)根据本题要点(3)所述内容,A公司的股东投入D公司的净资产折股比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D公司拟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规模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4)根据本题要点(4)所述内容,有关D公司创汇水平和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支付股利方法的表述是否确切?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是:答案:(1)首先,D公司发起人人数符合规定。根据国务院有关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国有企业或者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建为向境外投资人募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发起人可少于5人。B企业作为国有企业在A公司中占有80%的股权,A公司属于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因此,其改建为向境外投资人募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3个发起人符合上述规定。其次,王某作为D公司的发起人符合有关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为法人,并应当有过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王某作为境外人士,与B企业和C公司共同发起设立D公司,占发起人人数的1/3,未超过半数。第三,D公司成立后6个月内完成向境外发行新股工作符合有关规定。根据国务院有关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改建为向境外投资人募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一经成立,即可发行新股。(2)首先,D公司的净资产规模符合有关要求。根据有关规定,改建为向境外投资人募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改组后投入上市公司的净资产规模一般不少于人民币4亿元,A公司整体改制投入D公司的净资产截止于2001年6月30日超过人民币4亿元。其次,D公司的净资产利润率符合有关要求。根据有关规定,投入向境外投资人募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评估或估算后的净资产的税后利润率应选到10%以上,A公司的净资产税后利润率超过10%。第三,D公司的净利润总额不符合有关要求。根据有关规定,投入向境外投资人募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的税后净利润需达到人民币6000万元以上。(或:A公司投入D公司资产的税后净利润未达到人民币6000万元。)(3)首先,A公司的股东投入D公司的净资产折股比例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等于公司的净资产额。(或:A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其净资产折合为D公司的股份应当为1比1,因此,A公司的股东投入D公司的净资产按照85%的比例折股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其次,D公司拟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规模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或:D公司的总股本超过人民币4亿元,拟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比例达到18.1%。)(4)首先,有关D公司创汇水平的表述不确切。根据有关规定,该创汇水平一般需达到税后净利润的10%以上。(或:D公司创汇水平需达到税后净利润的18.1%以上。)其次,有关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支付股利方法的表述不确切。根据有关规定,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支付股利,应当以人民币计价和宣布,以外币支付。
5. 1998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1998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1年。1998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1998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1999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1999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 (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参考答案是:(1)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丁的主张也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依合伙协议约定承担按份责任的。据此,甲因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关系,故不再承担内部清偿份额;如在银行的要求下承担了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可向乙、丙、丁追偿。乙、丙、丁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清偿责任;如乙、丙、丁任何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就其超过的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追偿。
6. A证券公司、B基金管理公司和C信托投资公司拟作为发起人共同设立一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称“D基金”)。上述发起人拟定的设立D基金的有关计划要点如下 : (1)D基金的基金单位拟定为8亿份,每份面值为人民币1元,每份发行价格拟定为1.02元。基金的募集期限为6个月,自该基金批准之日起,在6个月内募集的资金达到人民币6亿元,该基金即将成立。 (2)D 基金的存续时间为4年。其封闭期限届满时,基金持有人大会同意续期的,即可续期;基金持有人大会不同意续期的,即不得续期。 (3)D基金拟以其资产总值的75%用于股票、债券的投资。为了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其投资于1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将不超过自身资产净值的15%。 (4)D基金的托管人拟由A证券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拟由B基金管理公司担保。如果D基金不能在批准的规模内募集到法定的资金,将不能成立。基金发起人必须将已募集的资金在扣除募集费用之后的余款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要求: 按上述各点之顺序,分别指出其中的不符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是:(1)首先,D基金的募集期限的安排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封闭基金的募集期限为3个月,而非6个月。 其次,D基金的募集资金达到人民币6亿元即为成立,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封闭式基金募集的资金超过批准规模的80%方可成立,以此计算,D基金募集的资金只有达到人民币6.4亿元方可成立。 (2)首先,D基金的存续时间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D基金的存续时间不得少于5年,而非4年。其次,D基金有关续期的表述有不当之处。根据有关规定,基金的续期除了须经过基金持有人大会同意及具备其他条件外,还须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 (3)D基金用于投资股票、债券的资产比例和持有1家上市公司的股票比例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1个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总值的80%;一个基金持有1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根据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应为商业银行,D基金的基金托管人由A证券公司担任不符合规定。 基金发起人在基金不能成立时返还已募集的资金的方式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如果基金不能成立,基金发起人必须承担基金募集费用,已募集的资金并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7. 1999年7月,A国有企业(本题下称“A企业”)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拟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发行股票与上市。其拟定的有关方案部分要点为:A企业拟作为主要发起人,联合其他3家国有企业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于1999年9月设立B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B公司”)。各发起人投入B公司的资产总额拟定为人民币16500万元。其中:负债为人民币12200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4300万元。B公司成立时的股本总额拟定为275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下同)。B公司成立1年后,即2000年底之前,拟申请发行6000万社会公众股,新股发行后,B公司股本总额为8750万股。 如果上述方案未获批准,A企业将以协议收购方式收购C上市公司(本题下称“C公司”)。具体做法为:A企业与C公司的发起人股东D国有企业(本题下称“D企业”)订立协议,受让D企业持有的C公司51%的股份。在收购协议订立之前,C公司必须召开股东大会通过此事项。在收购协议订立之后,D企业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收购协议在未获得上述机构批准前不得履行。在收购行为完成之后,A企业应当在30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为了减少A企业控制C公司的成本,A企业在收购行为完成3个月后,将所持C公司的股份部分转让给E公司。 要求: 根据上述事实,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企业拟定的改制及股票发行上市方案存在哪些法律障碍?并说明理由。 (2)A企业收购C公司的做法存在哪些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是:(1)A企业拟定的改制及股票发行上市方案存在以下法律障碍: ①A 企业拟定由4家发起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B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5人以上,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 人,但应当以募集方式设立,而不能以发起方式设立。 ②B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在股票发行前一年末的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得低于30%,而各发起人投入B公司的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仅达26.06%。 ③各发起人投入B公司净资产的折股比率不符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该折股比率不得低于65%,而各发起人投入B公司的净资产为人民币4300万元,折成2750万股,该折股比率仅为63.95%。 ④各发起人在B公司的持股数额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在上市公司的股份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额不得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而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仅为2750万股。 ⑤按B公司申请发行社会公众股的额度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比例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发起人认购拟上市公司的股份数不得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如果B公司申请发行6000万社会公众股,那么,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则仅达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1.43%。 (2)A企业收购C公司的做法存在以下不当之处: ①安排C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A企业收购C公司股权事宜有不当之处。因为,A企业收购C公司是受让C公司股东的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无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 ②由D企业履行报告义务和将收购协议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规定,收购协议签订之后,应由收购人,即A企业履行报告义务,而非D企业。(1分)此外,收购协议无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批准,仅向其作出书面报告即可。 ③收购协议在未获批准之前不得履行的表述不当。根据有关规定,收购协议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 ④收购行为完成后,A企业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而非30日。 ⑤A企业拟在收购行为完成3个月后转让所持C公司股份不符合法律之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收购人在收购行为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
8. A公司从B公司购买一批医疗器械,总价款为人民币150万元。依据双方约定,1998年5月28日,A公司向B公司支付定金人民币30万元;B公司于7月8日交货,A公司在收货后10日内付清余款。 5月28日,A公司向B公司开出一张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的转账支票(同城使用,下同)。6月10,B公司向付款人Y提示付款,付款人Y拒绝付款。B公司在遭拒绝付款后,遂向A公司要求重新出票,在A公司重新出票后,B公司方获付款。 7月8日,B公司按时交货。7月12日,A公司将从C公司背书受让的一张金额为人民币150万元的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B公司。7月13日,B公司因偿还债务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 7月15日,A公司发现B公司交付的货物为伪劣产品,遂即通知付款人W拒绝向上述银行汇票的持票人付款,但D公司于7月16日向付款人W提示该汇票请求付款时,付款人W仍然按票面金额向D公司支付了全部票款。 7月18日,A公司将货物退还了B公司,同时要求B公司返还货款及承担担保责任;B公司同意退还货款,但拒绝承担担保责任。A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 经查:B公司系由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于1998年元月18日成立,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50万元,其中:甲以现金人民币30万元出资;乙以房屋折价人民币60万元出资;丙以办公设施折价人民币60万元出资。经有关中介机构评估和审定,甲出资的现金如数到位;乙出资的房屋价值仅为人民币20万元;丙出资的办公设施实际价值只有人民币15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事实,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付款人Y拒绝向B公司支付所持转账支票票款是否正确?为什么? (2)付款人W向D公司支付所持银行汇票票款是否正确?为什么? (3)A公司要求B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依据是什么?B公司应如何承担担保责任?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B公司的股东如何承担出资不实的民事责任? 参考答案是:(1)付款人Y拒绝向B公司支付所持转账支票票款正确.因为,该支票已过提示付款期间,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该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而持票人提示付款的期间已超过10日. (2)付款人W向D公司支付所持银行汇票票款正确.因此,票据关系一旦成立之后,即与基础关系相分离,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只有持有人是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人,票据债务人才可进行抗辩.而D公司既与A公司无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又与付款人W无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故付款人不得拒绝向D公司支付其提示的票款. (3)A公司要求B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依据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条款.定金为担保形式的一种,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守约的支付定金方有权要求他方双倍返还定金.因此,B公司应向A公司返还人民币60万元. (4)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作为出资的实物,如果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未按规定缴纳所认缴出资的股东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乙和丙应补交其出资差额,如果乙和丙或其中之一不能补足该差额时,甲和已补交出资的股东必须承担连带责任.与此同时,乙和丙应当向甲承担违约责任.
9. 1997年7月5日,A纺织厂(以下简称“A厂”),与B棉麻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B公司向A厂供应50吨一级皮棉,总价款为人民币130万元;在合同签订之后30日内,由A厂先期以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预付人民币30万元货款;B公司在同年10月上旬一次向A厂交货;A厂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后30日内一次向B公司付清余款.与此同时,为了保证该购销合同的履行,B公司要求A厂的上级公司即C纺织工业总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就A厂依约履行付款义务提供担保,A厂表示由C公司提供担保较为困难,但可以找C公司在B公司所在城市的分公司提供担保,B公司表示同意.于是,该分公司便与B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该保证合同约定,该分公司保证A厂履行其与B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如果A厂不履行义务,该分公司保证履行. 1997年8月1日,A厂为履行先期预付货款的义务,向B公司开出一张人民币30万元见票后定期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收到该汇票后于同月8日向承兑行提示承兑,承兑行对该汇票审查之后,即于当日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签署了承兑日期和签章,同时记载付款期限为同年11月28日.B公司为支付D建筑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的工程费,于同月20日,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D公司. 1997年10月上旬,B公司依照上述购销合同的规定向A厂一欠交付货物,并经A厂验收.同年11月上旬,A厂向B公司提出;B公司交付的货物不符质量,要求退货;B公司声称其货物不存在质量问题,不同意退货,并要求A厂严格履行购销合同,按时向B公司支付货款.随后,A厂以B公司交付的货物不符质量为由,要求承兑行停止支付由其开出的人民币3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D公司在该汇票到期日请求承兑行付款时,该行拒绝付款,A厂亦拒绝向B公司支付货款. 经调查证实:B公司交付A厂的货物不存在质量问题,A厂之所以要求退货,主要是因其生产的产品不适应市场的需要,积压过多,销售发生困难,因此决定停止生产经营,以便择机转产. 基于以上事实,请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厂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并说明理由. (2)B公司可否依据保证合同,要求C公司的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为什么? (3)承兑行可否拒绝支付D公司提示的银行承兑汇票?为什么? (4)D公司在其提示的汇票遭拒绝付款后,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行使追索权? (5)本案涉及哪些纠纷?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是:⑴A厂存在违约行为.因为,B公司依照购销合同的规定,向A厂交付了货物,并且所交付的货物符合质量要求,A厂不按时向B公司支付货款属违约行为. ⑵B公司不能依据保证合同要求C公司的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因为,C公司的分公司在未经过C公司同意,并以书面授权的情况下,无权与B公司签订保证公司,其与B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故而B公司不能依据保证合同要求C公司的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 ⑶承兑行不能拒绝支付D公司提示的银行承兑汇票.因为,票据属无因证券,票据关系一经成立,即独立于基础法律关系,承兑行不得以基础法律关系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的票据权利. ⑷D公司在其提示的汇票遭受拒绝付款之后,可以向B公司、承兑行、A厂之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行使追索权. ⑸本案涉及两方面的纠纷:一是购销合同纠纷;二是票据纠纷.对于购销合同纠纷,应判定A厂向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对于票据纠纷,则应判定承兑行和A厂向D公司支付汇票所记载的金额以及利息损失和因追索该款项而发生的一切损失. ”
10. 荣昌针织总厂(以下简称“荣昌厂”)始建于50年代初期,属地方国有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亏损,已严重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1996年9月1日,该厂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照法定程序,于1996年12月20日宣布荣昌厂破产,并于同年12月25日成立了清算组接管荣昌厂.随后,清算组对荣昌厂的财产进行了清理,有关清理情况如下: (1)荣昌厂资产总额为6000万元(变现价值),其中:流动资产1000万元,长期投资800万元,固定资产4000万元,其他资产200万元;负债总额为12000万元,其中:流动负债11000万元,长期负债1000万元. (2)荣昌厂流动负债的具体情况为: ①应付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200万元,应交税金500万元; ②短期借款4200万元.其中:1995年10月5日,以荣昌厂厂房A、机器设备作抵押,向中国建设银行荣昌支行共贷款2200万元;1996年2月1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荣昌支行信用贷款2000万元. ③应付账款3100万元.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a)欠宏达公司1994年9月到期贷款160万元.宏达公司经多次催交无效后,起诉于人民法院,1996年8月2日,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判决荣昌厂支付宏达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200万元,随后将荣昌厂办公楼予以查封,拟用于抵偿宏达公司的债权.人民法院受理荣昌厂破产申请时,此判决正在执行之中. (b)欠华天公司1995年6月到期货款100万元.华天公司经多次催交无效后,于1996年8月10日起诉于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受理荣昌厂破产申请时,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c)欠万达公司1996年5月5日到期的货款150万元.1996年6月5日,应万达公司的要求,荣昌厂与万达公司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约定:若1996年8月5日荣昌厂不能支付万达公司150万元欠款,则以荣昌厂厂房B折价抵偿万达公司欠款. ④其他流动负债合计3000万元. (3)经评估确认:荣昌厂厂房A变现价值为500万元,厂房B变现价值为200万元,办公楼变现价值300万元,机器设备变现价值为1400万元. (4)荣昌厂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破产费用为100万元. 根据以上事实,在不考虑债权利息的情况下,请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中国建设银行荣昌支行的破产债权额是多少? (2)荣昌厂欠宏达公司、华天公司、万达公司的货款是否属于破产债权?为什么? (3)荣昌厂的破产财产应为多少?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应按何种顺序分配. (4)中国工商银行荣昌支付应分配的财产具体数额为多少?(角、分省略) 参考答案是:(1)中国建设银行荣昌支行的破产债权额为300万元. [注: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荣昌厂所拥有的厂房和机器设备可以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担保.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中国建设银行荣昌支行对荣昌厂以厂房A和机器设备作抵押担保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利,这部分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2)①荣昌厂欠宏达公司的货款属于破产债权.因为,根据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包括已经审结但尚未执行,虽已开始执行但尚未执行完毕的情况.因此,债权人的债权应统一依破产程序受偿,荣昌厂办公楼不得用于抵偿宏达公司债权. ②荣昌厂欠华天公司的贷款属于破产债权.因为,根据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尚未审结的经济案件应当终结或中止诉讼,债权人的债权应统一依破产程序受偿. ③荣昌厂欠万达公司的货款属于破产债权.因为,根据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对原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无效,因此,以荣昌厂厂房B作担保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 (3)①荣昌厂的破产财产应为4100万元. [注:计算公式为:6000万元-1900万元(用于担保的财产)=4100万元 根据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为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但破产企业已作为债务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因此,荣昌厂用作抵押贷款的厂房A和机器设备不能作为破产财产] ②荣昌厂的破产财产分配顺序为:(a)支付破产费用; (b)支付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c)支付所欠税款;(d)支付破产债权. (4)中国工商银行荣昌支行分配的财产数额为702.1276万元. [注:计算公式为:[4100万元(破产财产)-100万元(破产费用)-200万元(应付工资及劳动保险费)-500万元(应交税金)]÷[12000万元(负债总额)-1900万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200万元(应付工资和劳动保险费)-500万元(应交税金)]×2000万元(工商银行荣昌分行的破产债权)=702.1276万元]
11. 1998年3月1日,某会计师事务所受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下称合资企业)的委托,对该企业1997年度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为其出具《审计报告》.该会计师事务所指派的注册会计师进驻合资企业之后,了解到以下情况: (1)合资企业系由香港的甲公司与内地的乙公司共同出资并于1996年9月30日正式注册成立的公司.合资双方签订的合资合同规定:①合资企业注册资本总额为200万美元,其中:甲公司出资11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55%;乙公司出资9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45%.②甲公司以收购乙公司所属一家全资子公司(下称“丙企业”)的资产折合60万美元,另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美元和货币资金20万美元出资;乙公司以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折合80万美元和货币资金10万美元出资.③合资各方认缴的出资分二期进行,即自合资企业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合资各方必须将除货币资金之外的其他出资投入合资企业;其余的货币资金则应于1997年9月30日之前缴付完毕.④合资各方按出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⑤合资企业的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甲公司委派3名,乙公司委派2名.合资企业的董事长由甲公司委派,副董事长由乙公司委派.甲公司与乙公司在签订合资合同的同时,亦签订了一份收购协议,该协议规定:甲公司收购乙公司所属丙企业的资产,并将该资产作为其出资投入合资企业;收购价款总额为60万美元,甲公司自合资企业正式注册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向乙公司支付36万美元,其余24万美元在1年内付清.该协议规定的付款方式已经过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 (2)合资企业成立之后,合资各方按照合资合同的规定,履行了第一期出资义务.在履行第二期出资义务时,甲公司则由乙公司作担保从银行贷款20万美元缴付了出资;乙公司则由其母公司作担保用银行贷款10万美元缴付了出资,甲公司依照与乙公司签订的收购协议于1996年12月28日向乙公司支付36万美元,其余收购价款尚未支付. (3)在合资企业经营期间,按照合资合同规定的组织机构进行管理,甲公司在合资企业中行使决策权.截至1997年12月31日止,合资企业税后可分配利润为人民币360万元. (4)1998年2月,甲公司受东南亚金融危机之影响,经营发生困难,遂向乙公司提出将其在合资企业所持股份转让给美国的丁公司,乙公司已表示同意. 根据以上事实,请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⑴合资各方两期缴付出资的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为什么? ⑵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收购协议规定的支付收购价款的方式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⑶甲公司现时可否在合资企业中行使决策权?为什么? ⑷如果对截至1997年12月31日止合资企业税后可分配利润进行分配,并不考虑加权平均因素,甲公司和乙公司各应分配多少万元?(保留小数点后1位数) ⑸如果甲公司将在合资企业所持股份转让给丁公司,应履行何种法律手续? 参考答案是:(1)合资各方第一期缴付出资的行为符合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分期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缴清;合资各方第一期缴付的出资额均超过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符合缴付期限的规定.在第二期缴付出资时,甲公司的缴付行为不符合规定,乙公司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合资各方不得以他方的财产权益为其出资作担保,甲公司以乙公司的财产权益为其出资作为担保违反了该规定.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收购协议中规定的支付收购价格的方式符合规定。因为,依照有关规定,外方投资者以收购国内企业资产用于出资的,应自外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但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并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 (3)甲公司现时不应在合资企业中行使决策权。因为,尽管合资合同规定甲公司出资比例占注册资本的55%,并且甲方委派了3名董事并由其委派的董事担任董事长,但是,依照有关规定,投资各方应按实际缴付的投资额行使决策权,控股投资者以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投资的,在其付清全部购买金额之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甲公司和乙公司在第一期出资认缴完毕之后,甲公司实际缴付出资仅为30万美元,至1997年12月28日,加上甲公司支付的收购资产的购买金,也仅为66万美元,而乙公司实际缴付80万美元。在第二期出资认缴完毕后,甲公司即使加上不符规定缴付的出资,也仅为86万美元,而乙公司则实际缴付90万美元。故甲公司不应取得合资企业的决策权。 (4)如果对截至1997年12月31日止的合资企业税后可分配利益进行分配,并不考虑加权平均因素,甲公司应分配人民币152.3万元,乙公司应分配人民币207.7万元(或答甲公司应分配175.9万元,乙公司应分配人民币184.1万元,亦算正确)。 (5)甲公司将在合资企业所持股份转让给丁公司,应办理以下法律手续:①提出出资转让申请;②经合营他方同意,并经董事会一致同意通过;③报经原审批机构批准;④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2. 某证券报社于1998年8月12日收到一封读者来信,反映某上市公司(下称:“A公司”)存在下述问题并要求有关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1)A公司于1994年3月5日由B企业、C企业、D公司、E企业、F公司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A公司成立时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33600万元(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下同)。1997年8月4日A公司获准发行8400万股社会公众股,并于8月31日上市;此次发行完毕后,股本总额增至为人民币42000万元。A公司现时股本结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社会公众股所占股本总额比例的规定。此外,A公司现有在册职工1800人,在本次发行的840万股职工股中,A公司有的高级管理人员以有的职工放弃认购职工股为由,认购达12000股职工股之多,这一做法违反了国家有关认购职工股的规定。 (2)A公司的发起人E企业在进行资产重组时,将所持A公司2000万股于1997年12月4日转让给G公司,从而G公司持有A公司的股份达到2050万股。此一转让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有关发起人股转让的规定,亦未经过A公司股东大会的同意;G公司也未向A公司、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 (3)A公司于1998年5月5日召开股东大会年会,该次会议通过了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但却未予公告,这一做法反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该次会议通过了1997年度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即每10股转增5股,并责成董事会于1998年7月5日之前完成此一事宜。这一做法违反了新增发行股份与前次发行股份时间间隔的规定。 (4)A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价格自其1997年度报告公布之后,连续盘升,涨幅达60%,而近期受大势回落的影响,一跌再跌,比年报公布前的价格还低20%,而A公司未采取任何可以影响其股票价格稳定的措施,以致股民遭受重大损失。这是严重损害股民利益的行为。 (5)鉴于上述情形,建议国家证券主管部门宣布A公司为证券市场禁入者。 试分别评述以上各点,并说明自己的观点。 参考答案是:A公司现时股本结构中的社会公众股所占股本总额的比例为20%,这一比例符合《公司法》有关社会公众股所占股本总额比例的规定。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即可。A公司现有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有的职工放弃认购职工股的情况下,认购的职工股达12000股不违反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按公司在册职工人数计算,职工人均认购职工股不得超过5000股,并不是指每个职工认购职工股不得超过5000股。而A公司在册职工为1800人,即使有的高级管理人员认购的职工股超过5000股,也未违反上述规定。 (2)A公司的发起人E企业将所持A公司2000万股转让给G公司没有违反有关发起人股转让的规定。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而E企业在转让其持有A公司的股份时的持有时间已超过三年。此外,E企业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其持有A公司的股份,无须经过股东大会的同意;G公司受让E企业转让的股份之后,持有A公司的股份未达到股本总额的5%,故无须向A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 (3)A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更换会计事务所的决议之后,应予公告,而A公司未予公告,这违反了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但是,A公司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新增发行股份行为,故而无须遵守新增发行股份与前次发行股份有关时间必须间隔十二个月的规定。 (4)A公司未采取任何可以影响其股票价格稳定的措施符合有关规定。A公司股票价格的涨落纯属市场因素影响,股民进行证券投资应自担风险,其遭受的损失与A公司无关。 (5)读者建议国家证券主管部门宣布A公司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因为,A公司作为一家上市公司,不属于证券市场禁入的主体范围。
13. 某国有大型钢铁公司(以下简称“钢铁公司”)被选定为境外发行股票和在境外上市的的预选企业。钢铁公司董事会经研究讨论,确定了股份制改组方案,该方案有关要点如下: ㈠钢铁公司拟将其全资拥有的下属炼钢、炼铁、炼结、耐火材料、轧制、运输、销售等单位的资产,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股份公司成立之后,在三个月内即向境外募集新股。 ㈡钢铁公司投入股份公司的土地使用权,经评估确认后折合为一定股份,界定为国家股,由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持有;钢铁公司投入股份公司的其他资产,经评估确认后,以净资产折合为一定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由钢铁公司持有。 ㈢钢铁公司投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含土地使用权)预计为人民币125000万元,拟按60%的折股比率折合为75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未折股的净资产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金。 ㈣股份公司拟向境外发行60000万股,外资股发行成功之后,股份公司的股本总额为135000万股。根据模拟的股份公司财务资料,股份公司在外资股发行完毕之后的每股税后利润预计为人民币0.20元,如果按8倍市盈率计算,每股外资股拟按人民币1.60元等值的外币价格发行。 根据以上各点,请分别回答以下四个问题: ⑴股份公司的设立方式及向境外募集股份的安排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为什么? ⑵将钢铁公司投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界定为不同性质的国有股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为什么? ⑶钢铁公司投入股份公司净资产的折股比率以及对未折股的净资产的处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为什么? ⑷股份公司发行外资股的每股价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为什么? 参考答案是:⑴股份公司的设立方式及向境外募集股份的安排符合有关规定。因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国有企业或者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改组向境外募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起方式设立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该股份公司一经成立,即可以发行新股。 ⑵不符合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公司时,其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评估确定后,须将净资产一并折股,股权性质不得分设,股权应确定由国有持股单位统一持有,不得由不同部门或机构分割持有。 ⑶钢铁公司投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的折股比率不符合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该折股比率不得低于65%,而钢铁公司投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的折股比率仅为60%;钢铁公司将未折股的净资产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金符合有关规定。 ⑷不符合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股票发行的溢价倍率不应低于股份公司成立时钢铁公司投入股份公司净资产的折股倍数,即不应低于新股发行前的每股净资产,而新股发行前的每股净资产约为人民币1.67元(即折股倍数约为1.67倍),故股份公司按每股人民币1.6元的等值的外币价格发行不符合有关规定。
14. 某西方跨国公司(以下简称“西方公司”)拟向中国内地的有关领域进行投资,并拟定了一份投资计划。该计划在论及投资方式时,主张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投资,其有关计划要点如下: ㈠在中国上海寻求一位中国合营者,共同投资举办一家生产电话交换系统设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总额拟定为3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1200万美元。西方公司在合营企业中占60%的股权,并依据合营项目的进展情况分期缴纳出资,且第一期出资不低于105万美元。合营企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拟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机构;股东会为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合营企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为合营企业的监督机构。 ㈡在中国北京寻求一位中国合作者,共同成立一家生产净水设备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合作期限为八年。合作企业注册资本总额拟定为250万美元,西方公司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0%,中方合作者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总额的30%。西方公司除以机器设备、工业产权折合125万美元出资外,还由合作企业作担保向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贷款50万美元作为其出资;中方合作者可用场地使用权、房屋及辅助设施出资75万美元。西方公司可与中方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规定:西方公司在合作企业正式投产之后的头五年分别先行回收投资,每年先行回收投资的支出部分可计入合作企业当年的成本;合作企业的税后利润以各占50%的方式分配;在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但中国合作者应按其残余价值的30%给予西方公司适当的补偿。 ㈢在中国武汉设立一家全部资本由西方公司投资的专门从事国际贸易的外资企业。该外资企业除了从事各种进出口贸易外,拟以其名义通过认购、买卖中国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方式向中国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根据上述各点,请分别回答以下三个问题: ⑴西方公司拟在中国上海与中方合营者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西方公司的第一期出资的数额、拟建立的组织机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⑵西方公司拟在中国北京与中方合作者共同举办的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利润分配比例、约定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以及合作期限届满后的全部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⑶西方公司拟在中国武汉设立的外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及投资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是:⑴西方公司拟在中国上海与中方合营者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条例国家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含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2/5,该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达到其投资总额的2/5;西方公司的第一期出资的数额不符合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按西方公司认缴的出资额计算,其第一期出资应不低于108万美元;拟设立的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不符合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应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并且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合营企业无须设立股东会和监事会。 ⑵西方公司拟在中国北京与中方合作者共同举办的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有不符合规定之处,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合作企业的任何一方都不得由合作企业为其出资作担保,西方公司由合作企业担任向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贷款50万美元作为其出资,违反了有关规定;合作各方有关利润分配比例的约定符合有关规定,因为,依照有关规定,合作企业的合作各方可以自行约定利润分配比例;西方公司拟约定每年先行回收投资的支出部分计入合作企业当年成本不符合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外国合作者只有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这表明,合作企业只能以其利润用于先行回收投资,因此,先行回收投资不能计入合作企业的成本;西方公司拟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的全部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不符合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凡是外方合作者在合作期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应约定在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因此,西方公司拟约定在合作期限届满时中国合作者应按固定资产残余价值的30%给予其补偿,不符合有关规定。 ⑶西方公司拟在中国武汉设立的外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不符合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对外贸易属国家禁止外资企业投资的项目,故西方公司设立的外资企业拟从事进出口贸易业务不符合有关规定;外资企业拟以自己的名义认购、买卖境内上市外资股不符合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境内上市外资股只允许由境外投资者认购、买卖,而外资企业属中国企业,故其不能认购、买卖境内上市外资股。
15. A签发一张汇票给收款人B,金额为人民币8万元,B依法承兑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C获得该汇票的第2天,因车祸而亡,该汇票由其唯一的继承人D获得。D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并依法提供了继承该票据的有效证明,E获得该汇票之后,将汇票金额改为人民币18万元,并背书转让给F,F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G。G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在审查该汇票后拒绝付款,理由是:⑴该汇票背书不连续,因为,C受让该汇票时,是该转让行为的被书人,而在下一次背书转让中,背书人不是C,而是D。⑵该汇票金额已被变造。随即,付款人作成退票理由书,即为退票。 根据本例提供的事实,请回答以下三个问题: ⑴付款人可否以背书不连续作为拒绝付款的理由?为什么? ⑵G可以向本例中的哪些当事人行使追索权? ⑶如何界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参考答案是:⑴付款人不得以背书不连续作为拒绝付款的理由。因为,尽管C受让该汇票时,是该行为的被背书人,而在下一次背书转让中,背书人不是C,而是D,但D系以继承方式从C处合法获得该汇票,是该汇票的权利人,只要其提供了有效证明,便可行使相应的权利,将该汇票转让给他人。因此,付款人不能以该汇票背书不连续作为拒绝付款的理由。 ⑵依照票据法的有关规定,G可以向其一切前手及付款人行使追索权,故G可以向A、B、D、E、F及付款人之一或数人或全部行使追索权。 ⑶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票据的变造应依照签章是在变造之前或之后判定当事人的责任。A、B、D的签章是在变造之前,故应就该汇票当时记载的人民币8万元承担责任,付款人亦应对此承担责任;E为变造人,应对所造文义负责,即人民币18万元承担责任;F签章在变造之后,亦应对人民币18万元负责。如果G获得付款人支付的人民币8万元,则可向E和F请求赔偿人民币10万元及其他损失;如果F向G赔偿了人民币10万元及其他损失,则可向E请求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6. a贸易公司2001年6月5日与b厂签订购买出口丝绸服装合同,合同约定,总价款为500万元。交货时间为10月中旬至10月底,违约金为总价款的5%。合同成立后10日内a向b支付定金50万元。 双方合同成立后,a在10日内向b交付了定金。 7月份,由于国际丝绸市场疲软,b厂担心a公司配额问题向a公司询问,a当即回答,出口配额没问题,按原合同执行。 8月份,b厂得知a公司因巨额债务纠纷缠身,便向a公司提出因担心a公司的偿债能力,准备行使不安抗辩权,8月30日a公司发出电传:债务纠纷不会影响购销合同,并愿意再提供50万元进行担保,b厂未予答复。 9月份,b厂厂务会议决定解除与a公司合同。 10月初,a公司向b厂询问合同履行情况,b厂未予答复。 10月底,a公司催要货物,b厂提出与a公司的合同已经于9月份解除。由于b厂未交货a公司损失25万元。a公司向法院诉讼,追求b厂的违约责任。后经查,a公司纠纷并未影响购销合同,a公司有偿债能力。 问:(1) 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具备什么条件?b厂行使该权利是否有不符合法律之处? (2) b厂解除合同的条件、程序是否合法? b厂解除合同的效力如何? (3)a公司主张追究b厂的违约责任是否应该支持?如何追求b厂的责任? 参考答案是:(1)行使不安履行抗辩权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在双务合同中 ②有先后履行顺序 ③先履行合同一方有后履行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 ④先履行合同一方首先应中止履行,通知对方提供担保,或者恢复履行能力,如果对方不能,才可以解除合同。 现b厂行使不安抗辩权不符合法律规定。 (2)b厂解除合同条件、程序都不合法,因为对方提供50万元担保,b厂应恢复履行;b厂解除合同应通知对方,现b厂只是厂务会议决定,没履行法定义务。b厂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 (3) 应支持a公司追究b厂的违约责任。 应由a公司选择:二者之一。 ①追究b厂违约金,则50+25=75(万元) ②适用定金则2x50=100(万元)
17. 丽华家具厂系武汉国有企业,多次被评为当地“财政支柱企业”。该厂自1995年开始,出现亏损,每况愈下。当地政府为使其扭亏为盈,在政策、财力、物力等方面一再给予扶持,但终因管理不善,产品缺乏创新,大量滞销,亏损额连年上升。2001年4月5日,丽华家具厂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经审查,于4月20日受理此案,为了有效防止损失扩大,维护债权人利益,法院决定先成立一清算组筹备小组接管丽华家具厂。4月27日清算组筹备小组接管该厂。8月10日法院裁定宣告丽华家具厂破产。此时丽华家具厂的资产及债权为9 687.5万元,债务为27134.6万元; 资产负债率为280 %,累计亏损达17 447.1万元。应付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300万元,应交税金410.5万元。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破产费用250万元。 该厂最大的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分行,在丽华家具厂的债权总额(贷款额及利息)共计4 896.2万元,用家具厂的一座办公楼和一处库房作抵押,两处房产实际拍卖价值为3 500万元。 丽华家具厂破产案件终结后3个月内,有债权人向法院提供材料证明:①丽华家具厂李厂长于2002年1月12日向永安木材厂公司王经理支付了一笔本应于3月12日到期的货款,数额为85万元;②丽华厂于2月10日向光亮油漆厂支付货款96万元,这批货款的到期日为2002年5月10日;③丽华厂与大发贸易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3月18日判决生效,要求大发贸易公司向丽华厂支付货款150万元,丽华厂在大发公司未自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没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按上述事实经过的顺序,回答以下问题: (1)法院决定成立清算组筹备小组接管丽华家具厂的决定是否正确? (2)债权人建设银行在破产裁定时实际获得的债权额是多少? (3)对破产裁定之后,债权人反映的丽华家具厂负责人的行为应如何认定,怎样处理? 参考答案是:(1)法院决定成立清算组筹备小组接管丽华家具厂的决定不正确。法律规定,清算组应在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本案中法院裁定宣告丽华家具厂破产的时间是8月10日,而清算组筹备小组于4月27日即接管丽华家具厂,显然不正确。 (2)债权人建设银行在破产裁定时实际获得的债权额为: ①首先确定丽华厂的破产财产数额。丽华厂的财产总额为9 687.5万元,其中一座办公楼和一处库房已作抵押,价值为3 500万元,不属于破产财产,应从财产总额中扣除。丽华厂的破产财产实际为6187.5万元。 ②确定债权人建设银行的破产债权。由于已设定财产担保的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所以建设银行的破产债权中应当减去已担保的部分,实际为1 396.2万元。 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的j顷序,建设银行的破产债权实际约获得318.85万元,即[6187.5万元—250万元(破产费用)—300万元(应付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410.5万元(应交税金)]÷[27134.6万元(负债总额)—3 500万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300万元(应付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410.5万元(应交税金)]x1 396.2万元(建设银行的破产债权)=318.35万元。 (3)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丽华家具厂对永安木材公司和光亮油漆厂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行为,以及放弃大发贸易公司的债权的行为均无效。 上述违法行为,法律规定,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年内被查出的,由法院追回财产,依法对破产债权人追加分配。追回的财产共计331万元,即85万元+96万元+150万元:331万元。
18.a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a公司”)于1998年5月登记设立,1999年9月向社会公开发行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公司属于基础设施类上市公司。2001年5月,经股东大会批准,由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推荐,拟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其申报材料的有关内容如下: (1) a公司拟申请发行11000万元5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按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执行。 (2) a公司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最近三年的有关财务会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
2001年3月31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总资产
56300
54500
46400
43400
负债
19000
18000(注)
13000
12500
净利润
800
3100
2500
2300
净资产收益率
2.14%
8.49%
7.49%
7.44%
股东权益
37300
36500
33400
30900
18. 注:2000年负债含2000年6月18日发行的3000万元三年期公司债券。 (3) 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之日起3个月后,持有人可以按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前10天股票的平均价格为基准,上浮一定幅度作为转股价格,进行转股。 (4)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无论股份发生何种变动,其转股价格均不作任何调整。 (5) 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引起股份变动时,a公司应当在每两个季度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股份变动情况,并同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但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累计达到a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的5%时,a公司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告。 (6) 法人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直接或者间接持有a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10%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a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7 )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未转换为股份的,a公司应当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于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偿还本息。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 根据a公司提供的财务数据,a公司是否符合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并说明理由。 (2) a公司的申报材料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规定? 并说明理由。 (3) 经查明,a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资金被擅自改变用途而未按规定加以纠正。此外,2000年的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请问上述内容是否对 a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核准构成实质性障碍? 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是:(1)a公司符合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根据有关规定: ①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不得低于7%。a公司的财务数据表明,公司最近3年连续盈利,最近3年净资产利润率平均为7.81%。由于a公司属于基础设施类公司,因此最近3年的平均净资产利润率符合规定。 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根据a公司2001年3月31日的财务数据,发行11000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后,资产负债率为44.58%,低于70%的上限。 ③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a公司发行11000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后,累计债券余额(11000+3000:14000万元)占公司净资产额(56300—19000=37300万元)的比例仅为37.53%,符合规定。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而a公司确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符合这一规定。 ⑤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额不少于1亿元,a公司的发行额11000万元符合规定。 (2)a公司的申报材料中以下内容不符合规定: ①转股时间不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股份。 ②转股价格不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前1个月股票的平均价格为基准,上浮一定幅度作为转股价格。 ③转股价格的调整政策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因发行新股、送股及其他原因引起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发行人应当及时调整转股价格,并向社会公布。 ④公布股份变动情况的时间不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发行人应在每一季度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而非每两个季度公布。此外,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累计达到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的10%,发行人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告,而非5%。 ⑤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的时间不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只有在每年年检期间,发行人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⑥法人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直接或者间接持有a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5%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a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向社会公告,而非10%。 ⑦还本付息的期限不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未转换为股份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于期满后5个工作日(而非30日)内偿还本息,否则按0.1%的比例向债权人支付赔偿金。 (3)首先,a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资金被擅自改变用途而未按规定加以纠正的,将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核准申请构成实质性障碍。此外,a公司2000年的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也将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核准申请构成实质性障碍。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资金被擅自改变用途而未按规定加以纠正的,或者在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其发行可转换会公司债券的申请不予核准。
19. a、b公司于2001年3月20日签订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b公司于3月25日发出100万的货物,a公司将一张出票日期为4月1日、金额为100万元、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b公司。4月20日,b公司向承兑人甲银行提示承兑,承兑日期为4月20日。b公司在与c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2001年5月20日,c公司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其质押给d公司。c公司在汇票上记载“质押背书”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2001年5月25日,d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e公司为善意的、支付对价的持票人。 2001年7月12日,持票人e公司提示付款时,承兑人甲银行以a公司未能足额交存票款为由,拒绝付款,并于当日签发拒绝证明。2001年7月20日,e公司向a公司、b公司、c公司发出追索通知。a公司以b公司发来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b公司以e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c公司以d公司无权背书转让汇票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 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 b公司于4月20日向甲银行提示承兑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 e公司于7月12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3) 如果持票人e公司未能出示拒绝证明,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4) e公司于7月20日向a公司、b公司、c公司发出迫索通知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5) 如果e公司于2002年4月1日才向b公司发出迫索通知,其追索权是否丧失?并说明理由。 (6) 如果e公司于2003年的7月5日才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对承兑人的票据权利是否丧失? 并说明理由。 (7) 如果e公司于2003年的7月25日才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则e公司对出票人或者承兑人的民事权利是否丧失?并说明理由。 (8) c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时,如未在汇票上签章,是否构成票据质押?并说明理由。 (9) a公司拒绝e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10) b公司拒绝e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11) c公司拒绝e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12) 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如果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13 )对a公司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的行为,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参考答案是:(1) b公司提示承兑的时间符合规定。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在本题中,提示承兑期限为4月1日一4月30日。(依据教材p614。) (2) e公司提示付款的时间符合规定。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在本题中,提示付款期限为7月10日—7月20日。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前手的迫索权;但承兑人或付款人的票据责任不能解除。(依据教材p622。) (3) 如果持票人未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或付款人的票据责任不能解除。(依据教材p627。) (4) e公司发出追索通知的时间不符合规定。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依据教材p629。) (5) 如果e公司于2002年4月1日才向b公司发出迫索通知,其追索权丧失。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在本题中,持票人e公司于2001年7月12日被拒绝付款后,应当在6个月内行使追索权,否则该权利归于消灭。(依据教材p587。) (6) 如果e公司于2003年7月5日才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其票据权利并未丧失。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对(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在本题中,该汇票的到期日为2001年7月10日,因此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2001年7月10日—2003年7月10日。(依据教材p587。) (7) e公司对出票人或者承兑人的民事权利并未丧失。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持票人仍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在本题中,持票人e公司如果于2003年的7月25日才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将丧失对承兑人和出票人的票据权利,但其民事权利并未丧失。 (依据]教材p572。) (8) 如c公司未在汇票上签章,不构成票据质押。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必须记载“质押”字样,同时在汇票上签章。如果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依据p教材p612。) (9) a公司拒绝e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只能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进行抗辩。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在本题中,a公司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b公司进行抗辩,但b公司已经将该汇票转让给第三人,而第三人e公司属于善意、已付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能对其进行抗辩。(依据教材p594、595) (10) b公司拒绝e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3日)发出迫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11) c公司拒绝e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出质人仍然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不能行使转让票据等处分权利,如果其后手再背书转让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在本题中,由于c公司在向d公司背书时只是进行“质押背书”,d公司并未取得票据权利,不能再背书转让给e公司。因此,c公司对e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e公司被拒绝付款时,不能对c公司行追索权。(依据教材p612。) (12) 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如果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能当日足额付款的,应当承担延迟付款的责任(具体见教材p560)。(依据教材p617、623、560。) (13) 对a公司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的行为,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兑申请人未能足额交存票款,对尚未扣回的承兑金额按每天0.05%计收罚息。(依据教材p559。)
20. 某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股份公司”)是一家于2000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该公司董事会于2001年3月28日召开会议,该次会议召开的情况以及讨论的有关问题如下: (1) 股份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董事a、董事b、董事c、董事d;董事e因出国考查不能出席会议;董事f因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g因病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h代为出席并表决。 (2) 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作出决定,于2001年7月8日举行股份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年会,陈例行提交有关事项由该次股东大会年会审议通过外,还将就下列事项提交该次会议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即:增加2名独立董事;股份公司与本公司市场部的项目经理李某签订的一份将公司的一项重要业务委托李某负责管理的合同。 (3)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张某年薪10万元;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表决时,除董事b反对外,其他均表示同意。 (4) 该次董事会会议记录,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督签名后存档。 要求: (1) 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是否符合规定?董事f和董事g委托他人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2) 指出本题要点(2)中不符合有关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3) 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4) 指出本题要点(4)的不规范之处,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是:(1)首先,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须有1/2以上,即可举行。其次,董事f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再次,董事c委托董事会秘书h出席董事会会议不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只能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不能委托董事之外的人代为出席。 (2)首先,该次董事会会议决定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年会于2001年7月8日举行不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年会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董事会会议决定股东大会年会于7月8日举行超过了6个月。其次,股份公司与本公司市场部的项目经理李某签订的一份将公司的一项重要业务委托李某负责管理的合同提交股东大会并以普通决议通过不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该项内容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3)首先,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井一致通过的聘任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的决议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该决议事项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的内容。其次,批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不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公司董事由7人组成,董事b反对该事项后,实际只有3名董事同意,未超过全体董事的半数。 (4)董事会会议决议形成的会议记录有两处不规范。首先,该会议记录应当有会议记录员的签名;其次该次会议记录无须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
21. 1999年10月15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该合同约定:由b公司为a公司制作铝合金门窗1万件,原材料由a公司提供,加工承揽报酬总额为150万元,违约金为报酬总额的10%;a公司应在1999年11月5日前向b公司交付60%的原材料,b公司应在2000年3月1日前完成6000件门窗的加工制作并交货;a公司应在2000年3月5日前交付其余40%的原材料,b公司应在2000年5月20日前完成其余门窗的加工制作并交货。a公司应在收到b公司交付门窗后3日内付清相应款项。 为确保a公司履行付款义务,b公司要求其提供担保,适值d公司委托a公司购买办公用房,d公司为此向a公司提供了盖有d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空白委托书和d公司的合同专用章。a公司遂利用上述空白委托书和合同专用章,将d公司列为该项加工承揽合同的连带保证人,与b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 1999年11月1日,a公司向b公司交付60%的原材料,b公司按约加工制作门窗。2000年2月28日,b公司将制作完成的6000件门窗交付a公司,a公司按报酬总额的60%予以结算。 2000年3月1日,b公司发生重组,加工型材的生产部门分立为c公司。3月5日,a公司既未按加工承揽合同的约定向b公司交付40%的原材料,也未向c公司交付。3月15日,c公司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其与b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a公司表示无法继续履行并要求解除合同。c公司遂在数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a公司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加工承揽合同,同时要求d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经查明: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仅有b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签章,而无a公司的签章。 要求: (1) 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 c公司可否向a公司主张加工承揽合同的权利?为什么? (3) c公司要求判令a公司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加工承揽合同的主张能否获得支持?并说明理由。 (4) d公司应否承担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是:(1)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或:本案中,a公司虽未在加工承揽合同上签章,但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且b公司已经接受,加工承揽合同成立。) (2)c公司可向a公司主张加工承揽合同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3)首先,c公司要求判令a公司支付违约金的主张可以获得支持。a公司未按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的时间向b公司交付40%的原材料,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其次,c公司要求判令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主张不能获得支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a公司作为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故无需继续履行合同。 (4)d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为人超越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案中,a公司向b公司出具了 d公司提供的盖有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空白委托书及合同专用章,b公司有理由相信a公司有代理权,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以d公司为保证人的保证合同有效,因此d公司应承担担保责任。
22. 甲公司拟向乙公司订购一批办公家俱,授权本单位员工李某携带一张记载有本单位签章、出票日为2001年5月9日、票面金额为18万元的转帐支票(同城使用,下同)前往采购。5月10日,李某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价值18万元的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合同签订当日以支票方式一次付款;乙公司应当在6月10前向甲公司交付所购全部家俱。李某在向乙公司交付支票时,声明该支票未记载收款人,由乙公司自己填写。 乙公司在收到该支票后,未在该支票收款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而是直接在该栏目将收款人填写为丙公司,于5月12日将该支票交给丙公司,由丙公司存入其开立帐户的丁银行,以便利用丙公司的银行帐户提取现金。为此,丙公司将按照支票金额的5%提取管理费。 5月15日,丁银行通知丙公司,其存入的上述支票的款项已于5月14日到帐,但却不能支取使用,主要原因是:该支票上记载有在甲公司收到乙公司交付家俱之次日,持票人才能支取使用该资金。乙公司于6月8日向甲公司交付所购家俱,丙公司于第二天才得以开始分批从其帐户中支取该资金并交付乙公司。 要求: (1) 甲公司交付给乙公司的支票未记载收款人,该支票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 乙公司利用丙公司帐户存取款项的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如不符合有关规定,应当由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3) 丁银行通知丙公司不能支取使用到帐资金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如丁银行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参考答案是:(1)尽管甲公司交付给乙公司的支票未记载收款人,但该支票仍然有效。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甲公司已授权乙公司在收款人栏内补记收款人,因此,该支票是有效的。 (2)首先,乙公司利用丙公司账户存取款项的行为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存款人的账户只能办理存款人本身的业务活动,丙公司与甲公司未发生任何业务活动,因此,乙公司在该支票上填写丙公司为收款人,由丙公司存取款项,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属于出租或转让账户的行为,不符合有关规定。其次,应当由丙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存款人出租和转让账户的,除责令其纠正外,还应当对该行为发生的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 000元的罚款,并没收出租和转让账户的非法所得。 (3)首先,丁银行通知丙公司不能支取到账资金的理由不能成立。一是,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属于见票即付票据,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二是,根据有关规定,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代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划存款人账户内存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其次,丁银行限制丙公司支取支票资金的行为,属于延压和截留客户资金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丁银行应当按延压资金额每天万分之五计付赔偿金。
23. a有限责任公司(本题下称“a公司”)由b国有企业(本题下称“b企业”)、c有限责任公司(本题下称“c公司”)和香港居民王某于1998年5月共同出资成立。a公司拟在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后,向境外募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a公司的基本情况、有关中介机构提出的改制重组和股票发行上市方案以及对相关问题的咨询意见的有关要点如下: (1) a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5 000万元,其中:b企业以生产经营性资产折合人民币20 000万元出资,占总股本的80%;c公司以现金人民币3 750万元出资,占总股本的15%;王某以外币现金折合人民币1 250万元出资,占总股本的5%。a公司经过改制,拟由b企业、c公司和王某共同作为发起人,各自以其在a公司所持股权相对应的净资产投入,并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d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d公司”)。d公司成立之后,在6个月内完成向境外发行新股以及上市工作。 (2) a公司采用整体改制方式,其截止于2001年6月30日经有关审计和评估机构确认的有关财务资料为: 单位:万元 年度项 目2001年6月30日2000年度1999年度1998年度 总资产65 70061 12047 80041 000 负 债23 10021 50014 00012 000 净资产42 60039 62033 80029 000 净利润2 5504 8203 8003 100 a公司预测2001年可实现净利润为人民币5 200万元。 (3) b企业、c公司和王某以在a公司截止于2001年6月30日止所持股权相对应的净资产,按照85%的比例折股。由此,d公司成立时的股本总额拟为人民币36 210万元(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下同),其余净资产列入资本公积。d公司拟计划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8 000万股,发行后d公司总股本为44 210万股。 (4) 为了保证d公司境外股份发行上市后,具有可靠的外汇来源用于境外股东的分红派息,d公司需具有相应的创汇水平,该创汇水平一般应当达到税后净利润的5%;d公司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支付股利,是以外币计价和宣布,以外币支付。 要求: (1) 根据本题要点(1)以及其他部分所述内容,d公司的发起人人数和王某作为d公司的发起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d公司成立后6个月内完成向境外发行新股工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2) 根据本题要点(2)提供的资料,改制后的d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净资产利润率、净利润总额是否符合向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有关要求?并说明理由。 (3) 根据本题要点(3)所述内容,a公司的股东投入d公司的净资产折股比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d公司拟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规模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4) 根据本题要点(4)所述内容,有关d公司创汇水平和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支付股利方法的表述是否确切?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是:(1)首先,d公司发起人人数符合规定。根据国务院有关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国有企业或者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建为向境外投资人募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b企业作为国有企业在a公司中占有肋%的股权,a公司属于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因此,其改建为向境外投资人募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3个发起人符合上述规定。其次,王某作为d公司的发起人符合有关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为法人,并应当有过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王某作为境外人士,与b企业和c公司共同发起设立d公司,占发起人人数的1/3,未超过半数。第三,d公司成立后6个月内完成向境外发行新股工作符合有关规定。根据国务院有关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改建为向境外投资人募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一经成立,即可发行新股。 (2)首先,d公司的净资产规模符合有关要求。根据有关规定,改建为向境外投资人募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改组后投入上市公司的净资产规模一般不少于人民币4亿元,a公司整体改制投入d公司的净资产截止于2001年6月30日超过人民币4亿元。其次,d公司的净资产利润率符合有关要求。根据有关规定,投入向境外投资人募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评估或估算后的净资产的税后利润率应达到 10%以上,a公司的净资产税后利润率超过10%。第三,d公司的净利润总额不符合有关要求。根据有关规定,投入向境外投资人募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的税后净利润需达到人民币6000万元以上。(或:a公司投入d公司资产的税后净利润未达到人民币6000万元) (3)首先,a公司的股东投入d公司的净资产折股比例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等于公司的净资产额。 (或:a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其净资产折合为d公司的股份应当为1比1, 因此,a公司的股东投入d公司的净资产按照85%的比例折股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其次,d公司拟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规模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或: d公司的总股本超过人民币4亿元,拟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比例达到18.1%) (4)首先,有关d公司创汇水平的表述不确切。根据有关规定,该创汇水平一般需达到税后净利润的10%以上。 (或:d公司创汇水平需达到税后净利润的18.1%以上)其次,有关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支付股利方法的表述不确切。根据有关规定,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支付股利,应当以人民币计价和宣布,以外币支付。
24. 2000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本题下称“a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 2000年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1)a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乙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丁10万元;(2)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3)甲在b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b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4)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 要求: (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 (3)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 参考答案是:(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丙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 (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为: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税款;③其他债务。 (3)首先,用a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9万元解偿所欠乙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78000元用于清偿所欠下的债务;其次,a企业剩余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后,仍欠丁22000元,可用甲个人财产清偿;第三,在用甲个人财产清偿时,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清偿,不足部分,可用甲从b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于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或可用甲从b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于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如有不足部分,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清偿)。
25. 甲企业(本题下称“甲”)向乙企业(本题下称“乙”)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 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在10日内报价。乙接受甲发出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亦要求甲在10日内回复;甲按期复电同意其价格,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乙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按甲提出的条件发货,甲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亦未付货款。后因市场发生变化,该货物价格下降。甲遂向乙提出,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故乙应尽快取回货物。乙不同意甲的意见,要求其偿付货款。随后,乙发现甲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关联企业无偿转让财产,可能使自己的货款无法得到清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 (1)试述甲传真订货、乙报价、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法律性质。 (2)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对甲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何种权利请求,以保护其利益不受侵害?对乙行使该权利的期限,法律有何规定? 参考答案是:(1)甲传真订货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因该传真欠缺价格条款,邀请乙报价,故不具有要约性质。 乙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内容具体确定;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钓束。本例中,乙的报价因同意甲方传真中的其他条件,并通过报价使合同条款内容具体确定,约定回复日期则表明其将受报价的约束,已具备要约的全部要件。 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承诺。因其内容与要约一致,且于承诺期内作出。 (2)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 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例中,虽双方未按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乙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甲亦接受,未及时提出异议,故合同成立。 (3)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使撤销权的请求,撤销甲的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以维护其权益。对撤销权的时效,《合同法》规定,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利消灭。
26. 中国证监会于2000年8月5日受理甲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甲公司”)申请配股的申报材料,该申报材料披露了以下相关信息: (1)甲公司系由乙国有企业(本题下称“乙企业”)独家发起,以募集方式设立、并于1997年7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甲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水力发电。甲公司截止于2000年6月30日的相关财务资料如下: (2)甲公司的股本总额为15000万元(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下同),自上市以来,该股本未发生任何变化。甲公司拟以该股本为基数,按 10:3.5的比例配股,即为5 250万股,该等股份部分向公司全体股东配售,部分向社会公众配售。公司拟订本次配售股份的每股配售价格区间为2.80元至4.80元,所募资金全部用于公司的国家重点项目,即第二期水电开发。 (3)甲公司董事会于2000年6月18日召开会议,出席该次董事会的董事一致通过配股的提案,并于同月19日发出公告,通知于7月22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专项通过该提案。在如期举行的临时股东大会上,出席该次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所代表的股权数为9980万股,以该股权数的 100%的赞成票通过配股议案。此外,根据乙企业的提议,该次股东大会在公告列明的事项之外,临时增加了一项增选公司董事议案,以 6 988万股赞成,2 992万股反对的多数票通过了增选 1名董事的决议。 (4)甲公司于1999年7月为其一控股子公司向银行贷款200万元提供担保;于2000年3月因一项标的额为100万元的设备购销合同纠纷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诉讼截止配股申请材料提交时,仍在进行中。 要求: (1)根据上述要点(1)所述内容,甲公司经历的会计年度、净资产收益率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配股条件?并说明理由。 (2)根据上述要点(2)所述内容,甲公司拟订的配股比例、配售对象、配售价格区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3)根据上述要点(3)所述内容,甲公司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间、股东大会通过的增选公司董事的议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4)根据上述要点(4)所述内容,甲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和正在进行的诉讼事项是否对本次配股的批准构成实质性障碍?为什么? 参考答案是:首先,甲公司经历的会计年度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配股条件。根据有关规定,本次配股距前次发行间隔的时间应满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而甲公司已经历1998和1999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或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其次,甲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配股条件。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按上市后所经历的完整会计年度平均计算净资产收益率,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高科技等国家重点支持行业的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可以略低,但不能低于9%,上述指标期间内任何一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不得低于6%,而甲公司属于能源行业,适用这一条件,其经历的1998和1999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8.61%和11.02%,该两个会计年度的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9.82%(或9.81%),并且上述指标期间内任何一年的净资产收益率没有低于6%。 (2)首先,甲公司拟订的配股比例35%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公司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该公司前一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其普通股股份总数的30%,但公司本次配股募集资金用于国家重点项目的,可不受30%比例的限制。甲公司本次配股募集资金用于国家重点项目,因此可不受30%比例的限制。其次,甲公司的配售对象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公司配售股票的对象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公司的全体股东,而甲公司拟将部分配售股票向社会公众配售,故不符合有关规定。第三,甲公司拟订的配股价格区间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公司拟订的配股价格不得低于该公司配股前的每股净资产,而甲公司配股前的每股净资产为2.92元(或2.91元),其拟订的配股价格区间的下限低于2.92元,故不符合有关规定。 (3)首先,甲公司发出的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符合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提前30日将审议的事项通知各股东的规定。其次,甲公司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增选董事议案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因此,该次临时股东大会在公告列明的事项之外,临时增加增选董事的议案,并获得通过是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4)首先,甲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不构成本次配股批准的实质性障碍。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公司为本公司的股东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将构成本次配股批准的实质性障碍,而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担保却不在禁止之列。其次,甲公司正在进行的诉讼亦不属获得本次配股批准的实质性障碍,即对本次配股无实质性影响。
27. 中国证监会在组织对a上市公司(本题下称“a公司”)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以下事实: (1)1998年,a公司由于经营管理和市场方面的原因,经营业绩滑坡。为了获得配股资格,a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甲便要求公司财务总监乙对该年度的财务数据进行调整,以保证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符合配股条件。乙组织公司会计人员丙以虚做营业额、隐瞒费用和成本开支等方法调整了公司财务数据。a公司根据调整后的财务资料,于1999年10月申请配股并获批准发行。 (2)在a公司申请配股期间,持有a公司5.5%非流通股票的b企业认为a公司的股票将会上涨,便于1999年8月以每股8.65元的价格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a公司股票50万股,使其持有 a公司的股票达到 6%,随后, a公司的股票价格连续攀升,同年 9月,b企业以14.89元的价格抛出所持a公司的50万股流通股票;为a公司出具1999年度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李某,在该报告公布日(2000年3月16日)后,于2000年5月购买该公司4万股股票,并于6月抛出,获利6万元;c证券公司的证券从业人员钱某认为a公司的股票仍具上涨潜力,遂于2000年6月购买a公司股票2万股,其购买的股票被深幅套牢,亏损严重。 要求: (l)根据上述要点(1)所述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指出哪些当事人存在何种违法行为?并分别说明各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2)根据上述要点(2)所述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b企业、李某、钱某买卖a公司的股票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是:(1)首先,a公司、乙、丙存在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根据《会计法》有关规定,上述当事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刊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a公司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乙、丙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乙、丙为会计人员,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其次,甲存在授意、指使他人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首先,b企业买卖a公司股票的行为为非法,因为,b企业持有a公司5%以上的股票,其属于内幕信息单位,其不以收购为目的,在a公司申请配股期间买卖该公司股票即为非法。其次,李某买卖a公司股票的行为合法,因为,尽管李某是为a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人员,但其在该报告公开5日以后的时间买卖该公司的股票,即为合法。第三,钱某买卖a公司股票的行为非法,因为,凡是证券从业人员在其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