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CPA《税法》资料(一)
发布时间:2007/3/27 来源:北京财科学校 作者:caike 点击数:
第一章 税法概论
一、税收法律关系构成(P1)
(一)主体
1.征税主体:各级税务机关、海关、财政
2.纳税主体: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
3.纳税主体确认原则:属地兼属人
我国:
流转税 →属地
企业所得税 →属人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属地兼属人
个人所得税 →属地兼属人
3.税法的重要特征(P2)
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但它们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因而权利和义务并不对等。
(二)客体:征税对象
(三)内容:主体所享有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二、主要构成要素
(一)纳税义务人:即纳税主体,是指一切应履行纳税义务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
(二)征税对象:即纳税客体,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
计税依据:征税对象在量上的具体化。具体分为从价、从量和复合。
(三)税目:征税对象在质的具体化。
税目是确定税率的需要。
(四)税率:税率是衡量税负轻重的重要标志。
1.比例税率
2.定额税率
3.累进税率
(1)超额累进税率;(2)全额累进税率;(3)超率累进税率
(五)纳税环节:单环节;多环节。
(六)纳税期限:
注意区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申报期限和税款缴纳期限
(七)纳税地点
(八)减免税
(九)罚则
三、税种分类(P3)
(一)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
(二)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三)按税法征收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对流转额课税的税法、对所得额课税的税法、对财产、行为课税的税法和对自然资源课税的税法
(四)按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际税法和外国税法
(五)按税收收入归属和征管权限不同: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四、我国税法的制定与实施(P9)
级次:法律、法规、规章
(一)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
(二)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授权立法
(三)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四)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仅海南省、各自治区有此权力)
(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
(六)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
五、税法的实施原则(P11)
(一)层次高的法律优于层次低的法律
(二)同一层次的法律中,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三)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四)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
一般同时贯彻“兼从轻”原则。
六、税收管理体制的概念
(一)税收管理体制是在各级政府之间划分税权的制度
(二)税权包括税收立法权和税收执法权
“分税制”概念(P19)。
七、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划分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P20)
(二)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P20)
2002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变成“共享税”后的管理权限划分。
(三)财政机关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P21)
(四)海关系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P21)
七、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的划分(P21)
第二章 增值税法
增值税的征收原理
1.以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增值额”作为征税对象。
2.现行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是“生产型发货票购入扣税法”。
3.增值税税额的计算,采取“价外税”的方法确认。
4.多环节征收。
5.“属地”征收。
一、征税范围(P23)
(一)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划分
销售或进口货物(有形动产) →增值税
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营业税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增值税
提供非应税劳务 →营业税
注:取得经营收入“增”“营”不重叠,“增”“消”必重叠。特殊:啤酒“营”“消”重叠。
(二)特殊项目(P23)
(三)特殊销售行为(P24)
1.视同销售
(1)委托代销
①收取手续费形式
甲企业与乙企业(双方均为一般纳税人)签定委托代销协议,约定委托乙企业销售A商品,售价(含税)117/件;甲企业按乙企业售价结算并开具专用发票;每销售一件,甲企业支付手续费11.7元。当月发货2000件,乙企业销售1800件,开具清单给甲企业。
甲企业:计提销项税额=1800×100×17%=30600(元),开具专用发票;支付手续费1800×11.7=21060(元)
乙企业:应纳增值税=1800×100×17%-30600=0
应纳营业税=21060×5%=1053(元)
委托方: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应在取得受托方代销清单的当天确认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并按受托方实际售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受托方。
(P65)如果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应在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确认销售;对于发出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或货款的,应在发出商品满180天的当天确认销售。
委托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手续费给受托方,计入营业费用。
受托方:按实际销售代销商品确认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并将已代销商品的清单开具给委托方,结算货款,收到的手续费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
②视同进销形式
甲企业与乙企业(双方均为一般纳税人)签定委托代销协议,约定委托乙企业销售A商品,售价117元(含税)/件;甲企业按乙企业实际销售量105.3元(含税)/件结算并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货2000件,乙企业销售1800件。
甲企业:计提销项税额=1800×90×17%=27540(元),开具专用发票。
乙企业:应纳增值税=1800×100×17%-27540=3060(元)
讨论:如果双方以“进销形式”进行代销,又支付手续费,如何处理?
(2)委托代购
受托方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按收取的手续费征营业税:
受托方不垫付资金;销货方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受托方按代购实际发生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并另收手续费。
讨论:如果不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如何处理?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其他视同销售业务
用 途
使用对象 对内用于非应税项目、
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对外用于投资、捐赠、分配股息
外购货物 进项转出 视同销售
自制商品、收回委托加工材料 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
2.混合销售(P48):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
从事生产、批发、零售(包括为主,即货物销售超过50%)的,视为销售货物,征增值税,其他纳税人征营业税。
3.兼营非应税劳务(P48):从事货物销售同时,兼营非应税劳务,两项行为无关联。
分别核算的,分别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全部征增值税。
(四)其他征免税的有关规定(P24)
1.融资租赁业务
经批准 → 适用“金融保险业”,按差价征5%营业税
未经批准 →所有权转移的,征增值税;不转移的,适用“租赁业”按全额征5%营业税。
2.销售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减半征税政策的对象(p24)
3.转让企业内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4.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非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增值税,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时实行“先征后退”。
5.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6.2006年新增内容(注意征免规定p25)
二、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和管理(P27)
(一)标准
(二)不属于一般纳税人范围
(三)总分支机构一般纳税人的认定(P28)
(四)认定时间
(五)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纳税人的认定
(六)加油站认定(P29)
(七)一般纳税人年审和临时一般纳税人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的规定
(八)一般纳税人是否可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九)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P29)
三、税率(P32掌握)
税率、征收率、扣除率
(一)税率: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
兼营不同税率或者应税劳务的适用税率确认(P48)。
(二)征收率
1.小规模纳税人:商业企业4%,除商业企业之外6%。
2.销售特定货物(P44)。
(1)三类货物销售(寄售商店代销寄售商品、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按4%征税的货物;
(2)销售自来水按6%征收;
(3)销售旧货按4%减半征收:专门销售旧货(包括旧机动车二级市场);
销售使用过应税固定资产(P35)。
四、应纳税额计算(P33)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销售额×适用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当期销售额×适用征收率
销项税额需回答的两个问题:
1.如何确认?
2.何时确认?(P129)
关于销售额换算问题
以下收入,如果未注明是否含税,按含税价还原计算销售额:
1.开具普通发票
2.未开具发票
3.向消费者销售货物
4.收取价外费用、押金等
(一)销项税额确定
1.取得价外费用(销售方向购货方收取的价外收入)应并入销售额征税
收回符合条件的待垫运费不作为“价外费用”
2.特殊销售行为
(1)折扣方式销售
折扣 折扣销售(商业折扣)→符合条件准予扣减
销售折扣(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不扣减销售额
退货与折让(P81)→符合条件可以扣减
(2)以旧换新
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确定;金银首饰以旧换新,按差价确认销售额。
(3)还本销售:销售额不得扣除还本支出(计入销售费用)
(4)以物易物:双方均按购销货物处理,各自计算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但进项税额抵扣应符合条件。
讨论:以物抵债?
(5)随同产品销售收取的包装物押金
①单独记账的,且未逾期,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②逾期(指按合同规定逾期或一年以上)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税率计算征税,押金按含税价计算调整;
③销售除啤酒、黄酒的其他酒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收取时就征增值税(包括消费税)。
(6)旧货、旧机动车的销售
①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包括旧车二级市场销售旧车),无论售价是否高于原值的,都按照4%的税率计算再减半征收;
②纳税人(包括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税率计算再减半征收;售价低于原值的,不征税;
③个人销售除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以外的旧货,免税;
④纳税人销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其他固定资产免税:
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并使用过;售价低于原值。
(7)视同销售的销售额确定
①顺序
②组成计税价
组成计税价=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成本利润率:不征消费税的10%;征消费税的详见第三章。
注意:当应税消费品为复合征税时,此公式不考虑从量税部分的消费税额(进口卷烟除外)。
(二)进项税额确定
进项税额抵扣需回答的三个问题:
1.有没有抵扣凭证?
2.如何确认进项税额?
3.何时抵扣?
1.从销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
(1)从销售方取得的自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17%、13%)
(2)小规模纳税人委托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4%、6%)
以上发票均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
抵扣时限:自开票之日起90天内认证;在通过认证的当月申报抵扣。
2.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
抵扣时限:自开证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
3.向农业生产者或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免税农产品
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买价(或者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发票)×13%
4.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运输企业开具的运输发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7%
另外注意:P37-38。
抵扣时限:必须与对方开具的普通发票进行比对,如果通过比对,自开票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
5.生产企业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免税废旧物资
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10%
抵扣时限: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抵扣不足,下期可继续抵扣。
取得普通发票按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发票金额÷(1+17%)×17%
(二)不得从销项税中抵扣的进项税额(P39)
7条。
三、应纳税额计算
(一)计算销项税额的时限(P65)
(二)进项税不足抵扣时,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形成“留抵税额”)
(三)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
(1)如当期购入货物明确不得扣除的,直接作不得扣除处理。
(2)如使用已入库的货物,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处理:
取得专票的货物:成本价×适用税率(征收率)
免税农产品:原材料成本÷(1-13%)×13%
废旧物资:原材料成本÷(1-10%)×10%
运费:材料所包含的运费÷(1-7%)×7%
(3)耗用成本无法确认的,按收入的比例计算确认(P42)。
(四)向供货方取得返还的税务处理(P42)
(五)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五、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P43)
六、电力产品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及管理(P45)
七、混合销售和兼营非应税劳务(P48)
八、进口货物征税
(一)基本规定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
(三)进口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期限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报关进口当天;
纳税地点:进口货物报关地海关;
税款缴纳期限: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15日内。
九、增值税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基本政策
基本原理:产品以不含税的价格出口,即:实行0税率。
如何做到?
1.出口商品免销项税额。
2.外购原料退进项税额。
(一)可退免税的四个条件(P52)
(二)退免税范围
1.免且退
2.免不退
3.不免也不退
4.视同出口自产产品退免税
(三)出口退税率(P55)
(四)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算方法(P55)
1.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的办法
原理
免:外销销项
剔:不得免抵税=(征税率-退税率)
抵:内销销项
退:留抵
进项税额:内外销不分开
计算公式
1.不得免抵税=离岸价×(征税率-退税率)
2.应纳增值税=内销销项-(全部进项-税率差)-上期留抵>0,缴纳,不退;<0,形成期末留抵,继续计算退税。
3.免抵退税(退税额度)=离岸价×退税率
4.计算退税
免抵退税>期末留抵,按“期末留抵”退税
免抵税=免抵退税-退税
免抵退税<期末留抵,按“免抵退税”退税,期末留抵结转下期
某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下同)当月外购甲材料,取得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200万元,增值税34万元。当月出口A商品(退税率13%)出口,离岸价300万元;内销A商品含税销售额117万元。期初留抵2万元。次月申请退还增值税多少?
不得免抵税=300×(17%-13%)=12(万元)
应纳增值税=17-(34-12)-2=-7(万元)
免抵退税=300×17%=51>7,退7万元
免抵税=51-7=44(万元)
某生产企业当月外购甲材料,取得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300万元,增值税51万元。当月出口A商品出口(退税率13%),离岸价100万元;内销A商品含税销售额117万元,期初留抵5万元。次月申请退还增值税?
不得免抵税=100×(17%-13%)=4(万元)
应纳增值税=17-(51-4)-5=-35(万元)
免抵退税=100×13%=13<35,退13万元。
2.外贸企业实行“免退”的办法
原理
免:免销项
退:进价成本×退税率
进项税额:内外销分开
某外贸企业当月外购A商品(退税率17%),取得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200万元,增值税34万元。当月全部出口,离岸价300万元。次月申请退还增值税。
退税=200×17%=34(万元)
某外贸企业当月外购A商品(退税率13%),取得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200万元,增值税34万元。当月全部出口,离岸价300万元。次月申请退还增值税。
退税=200×13%=26(万元)
进项税额转出=200×(17%-13%)=8(万元)
2.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
前提:进口料件在进口环节免税(保税)
(1)来料加工复出口:本质上是委托加工业务,“免不退”
(2)进料加工复出口:本质上是进销业务,实行“免且退”
①离岸价包括复出口的进口料件成本,而这块成本并没有对应的进项税额;
②“退税额度”和“税率差”都按离岸价计算的,所以在计算的时候予以抵减,否则会虚增“退税额度”和“税率差”。
2.外贸企业退税
(1)外贸企业从一般纳税人购入货物出口,实行“免退”的办法
原理
免:免销项
退:进价成本×退税率
进项税额:内外销分开
某外贸企业当月外购A商品(退税率17%),取得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200万元,增值税34万元。当月全部出口,离岸价300万元。次月申请退还增值税。
退税=200×17%=34(万元)
某外贸企业当月外购A商品(退税率13%),取得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200万元,增值税34万元。当月全部出口,离岸价300万元。次月申请退还增值税。
退税=200×13%=26(万元)
进项税额转出=200×(17%-13%)=8(万元)
(2)外贸企业收购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规定
(3)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出口货物的退税规定
五、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
(一)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的处理(P59)
(二)新发生出口业务的退免税(P59)
十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十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十三、纳税地点
2005年下半年至2006年12月颁布的重要税收文件
(来源:www.chinatax.gov.cn)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企业纳税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99号。[2006]118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4.《关于购进烟叶的增值税抵扣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40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
第三章 消费税
消费税特点
1.与增值税重叠征税
2.价内税
3.单环节征税
一、纳税义务人
二、税目、税率(掌握)
2006年变化部分:
(一)新增税目和税率
1.高尔夫球及球具,10%;
2.高档手表,20%;
3.游艇,10%;
4.木制一次性筷子,5%;
5.实木地板税目,5%。
(二)调整税目
1.取消汽油、柴油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包括:
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七个子目)。
2.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
3.取消小汽车税目下的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子目。在小汽车税目下分设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目。
三、应纳税额计算(P93)
(一)从价定率计算
1.销售额的确定(同增值税)
2.含税价换算
3.应纳消费税=销售额×适用税率
(二)从量定额计算(啤酒、黄酒、汽油、柴油)
应纳消费税=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三)复合计算(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应纳消费税=销售额×适用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四)特殊规定(P95)
1.卷烟
2.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
3.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五)外购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已纳税款的扣除
1.范围:七种情形
2.扣税计算:实耗法(注意区别于增值税的购入扣税法)
(六)税额减征
四、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征税
(一)基本规定(P97)
(二)如何计算(P98)
1.组成计税价格
有同类产品价格的,按同类产品价格;无同类产品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2.成本利润率(掌握)
3.从量、复合的计算
五、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算(P99)
(一)范围确定
1.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的辅助材料。
2.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的,应按销售自制消费品缴税。
(二)纳税环节
1.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除外)。
2.委托方未代收代缴消费税应如何补税。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4.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计算。
(1)按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无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委托方的材料成本+加工费含辅助材料)÷(1-消费税税率)
代扣代缴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2)从量定额征税的,按加工数量征税
(3)复合征税的,分别按组成计税价格和数量计算征税
5.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与外购扣除规定相同(P101)
某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10月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从某烟丝厂购进已税烟丝20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2万元,取得烟丝厂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400万元、增值税68万元,发票已通过认证(下同)。
(2)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烟叶30吨,收购凭证上注明支付收购货款42万元,另支付运输费用3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烟叶验收入库后,又将其运往烟丝厂加工成烟丝,取得烟丝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加工费8万元、增值税1.36万元,卷烟厂收回烟丝时烟丝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
(3)卷烟厂生产领用外购已税烟丝150吨,生产卷烟20000标准箱(每箱50000支,每条200支,每条调拨价在50元以上),当月销售给卷烟专卖店18000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6000万元。
(提示:烟丝消费税率30%;卷烟消费税比例税率45%,定额税率150元/箱)
要求:
(1)计算卷烟厂10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2)计算卷烟厂10月份应缴纳的消费税。
(1)增值税:
①进项税额=68+1.36+42×13%+3×7%=69.36+5.67=75.03(万元)
②销项税额=36000×17%=6120(万元)
④应缴纳增值税=6120-75.03=6044.97(万元)
(2)消费税
①收回加工烟丝应补消费税=[42×(1-13%)+3×(1-7%)+8]÷(1-30%)×30%=20.28(万元)
②销售卷烟消费税额=36000×45%+18000×0.015-150×2×30%=20.28+16470-90=16400.28(万元)
六、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
分别核算,否则从高。成套销售一律从高。
七、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算(P102)
包括:从价、从量、复合征税。
进口卷烟按特殊办法计税(P103)
从英国进口A牌卷烟4000箱,每箱关税完税价格折合人民币为7200元;B牌卷烟6000箱,每箱关税完税价格折合人民币为6400元。卷烟关税税率25%。
1.A牌
每标准条确定比例税率的价格=[7200÷250×(1+25%)+0.6]÷(1-30%)=52.29(元)>50元,适用税率45%。
应纳消费税=[7200×(1+25%)+150]÷(1-45%)×4000×45%+150×4000=3054.55(万元)
2.B牌
每标准条确定比例税率的价格=[6400÷250×(1+25%)+0.6]÷(1-30%)=46.57(元)<50元,适用税率30%。
应纳消费税=[6400×(1+25%)+150]÷(1-30%)×6000×30%+150×6000=2185.71(万元)
八、消费税出口退税
(一)退税政策
1.既免又退的范围→外贸企业
2.只免不退的范围→生产企业
3.不免不退的范围→
(二)应退税的计算()
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同增值税),申报地点(P105)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啤酒包装物押金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2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
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环节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6]22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5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7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