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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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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在票据上签章时,必须按照规定进行,下列签章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是( )。 A.单位在票据上使用该单位的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的盖章 B.个人在票据上使用该个人的签名 C.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仅使用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D.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签章使用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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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A公司向B公司签发并交付一张票据,B公司又向C公司背书转让了该票据,后C公司再次向D公司转让了该票据。经银行审核,B公司在向C公司转让该票据时,其签章不符合规定。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该票据无效 B.B公司的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C.因A公司的签章有效,尽管B公司的签章不符合规定,但其背书仍然有效 D.B公司的签章无效,但不影响A公司签章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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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时其结果是( )。 A.以中文大写和数码中较小的为准 B.以中文大写为准 C.以数码为准 D.票据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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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某有一张刚到期的汇票,该票未记载付款地。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该汇票的付款地为( )。 A.承兑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 B.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 C.直接的前手背书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 D.张某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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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未记载事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出票后三个月内付款 B.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C.汇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D.汇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的,该汇票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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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根据规定,支票的失票人可以向( )申请公示催告。 A.出票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B.出票人开户银行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C.承兑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D.代理付款银行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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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当银行汇票记载的实际结算金额与出票时记载的确定金额不一致时,根据规定,应该( )。 A.以实际结算金额为付款金额 B.以出票时记载的确定金额为付款金额 C.确认该票据无效,由出票人重新出票 D.以实际结算金额和出票时记载的确定金额的较小额为付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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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根据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汇票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行使抗辩权的事由是( )。 A.汇票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的合同纠纷 B.汇票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 C.出票人存入汇票债务人的资金不够 D.背书不连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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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汇票的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 ) A.该票据无效 B.视为拒绝承兑 C.视为承兑 D.承兑人对所附条件承担付款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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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月20日A公司向B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15000元的支票,B公司4月26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A公司在其开户银行处实有的银行存款余额为5000元。对A公司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银行应处的罚款数额为( )。 A.1000元 B.500元 C.750元 D.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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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因延期通知而给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 )为限。 A.汇票金额 B.间接损失 C.实际损失 D.能够预见到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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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见票即付汇票的持票人在出票日起( )内提示付款的,才产生法律效力。 A.10日 B.1个月 C.2个月 D.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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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持票人向承兑人提示付款的期限为( )。 A.出票日起10日内 B.出票日起1个月内 C.到期日起10日内 D.到期日起1个月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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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中,汇票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的是( )。 A.前手破产 B.承兑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C.前手以外的背书人破产 D.保证人破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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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付款方式中,适用于支票的付款方式是( )。 A.见票即付 B.见票后定期付款 C.定日付款 D.出票后定期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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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支票绝对应记载事项的是( )。 A.确定的金额 B.付款人名称 C.出票日期 D.付款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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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本票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对持票人付款的票据 B.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 C.本票无须承兑 D.出票人应该自本票出票日起2个月后提示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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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骗取资金、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人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为( )。 A.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B.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没收财产 C.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没收财产 D.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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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则( ) A.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B.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 C.该汇票无效 D.该背书转让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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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票据时效,自( ) A.出票日起6个月 B.票据到期日起3个月 C.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D.提示付款之日起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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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项选择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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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票据法》所称的票据是指( )。 A.发票 B.本票 C.支票 D.汇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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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票据的有( ) A.更改签发日期的票据 B.更改收款单位名称的票据 C.中文大写金额和阿拉伯数码金额不一致的票据 D.更改保证人签章的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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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位、个人和银行在票据上签章时,必须按照规定进行。下列签章有效的有 ( ) A.单位在票据上使用与其身份证件姓名不一致的签名 B.个人在票据上使用与其身份证件姓名不一致的签名 C.银行作为出票人在银行汇票上仅使用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银行汇票专用章 D.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使用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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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变造票据的有( )。 A.变更票据金额 B.变更票据上的到期日 C.变更票据上的付款日 D.变更票据上的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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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下列背书情形中,属于背书无效的是( )。 A.将票据金额全部背书给A公司 B.将票据金额部分背书给A公司 C.将票据金额分别背书给A公司和B公司 D.将票据金额全部背书给A公司,但要求A公司承诺不得对其行使追索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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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该权利包括( )。 A.付款请求权 B.追索权 C.更改非主要记载事项权 D.委托签章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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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有( )。 A.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出票日起2年未行使 B.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未行使 C.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未行使 D.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未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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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就下列费用予以清偿的是( )。 A.被拒绝付款后,给持票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B.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C.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 D.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有关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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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下列不得办理挂失止付的票据是( )。 A.未记载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B.未记载收款人的支票 C.未记载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 D.未记载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本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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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根据规定,支票绝对记载事项中可以通过授权补记方式记载的是( )。 A.确定的金额 B.收款人名称 C.出票人名称 D.出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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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是( )。 A.出票人 B.背书人 C.收款人 D.付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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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甲作为出票人出具一张本票给乙,乙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丙又背书转让给丁,丁作为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向出票人提示本票,则丧失对( )的追索权。 A.甲 B.乙 C.丙 D.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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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本票上未记载下列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 A.表明“本票”字样 B.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C.付款地 D.出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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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下列情形中,属于票据伪造的有( ) A.张某以王某的名义签章出票 B.张某以王某的名义在票据上更改了收款人 C.张某以王某的名义在票据上更改了付款日期 D.张某以王某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背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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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涉外票据的票据行为中,可适用行为地法律的有( ) A.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的规定 B.票据的背书 C.票据的付款 D.票据的承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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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判断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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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票据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该对象是一定数额的金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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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票据基础关系是形成票据关系的原因和前提,但是,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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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事人基于买卖关系签发票据,如果该买卖关系违反法律、法规而无效,则票据行为无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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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持票人甲将一张银行汇票上记载的金额由5万元改为15万元,甲的行为属于伪造票据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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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汇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不是必须应记载的内容,相对应记载事项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汇票仍然有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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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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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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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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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汇票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被拒绝之后,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追索权的,该项权利消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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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票据保证必须作成于汇票或者粘单之上,如果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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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挂失止付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失票人只有对丧失的票据办理挂失止付后,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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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A签发一张汇票给收款人B,B背书转让给C,C再背书转让给D,如果D将汇票再背书转让给B,则B只能向A行使追索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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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该票据无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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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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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在委托收款背书中,被背书人是票据权利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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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支票的出票人在支票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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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出票人不再承担对持票人的票据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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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在我国,所有的汇票都必须提示承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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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本票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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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所谓空头支票,是指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出票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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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综合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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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4年11月6日,A厂与B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B公司应于2004年12月20日前向A厂交付100吨家电钢板,合同货款总值50万元。为支付货款,A厂于11月8日向B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50万元的见票后定期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收到该汇票后于11月12日向C银行提示承兑,C银行对该汇票审查后,即于当日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签署了承兑日期并签章,并同时记载付款日期为同年12月25日。B公司为支付其基建工程所欠D公司的工程价款,于11月15日将该汇票背书给了D公司,并且在票据上写明,“如果到期汇票不获付款,不得对其提起追索”。 2004年12月18日,B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100吨家电钢板交付给了A厂,并验收入库。但由于A厂生产的电冰箱严重滞销,产品积压过多,销售发生困难,决定停止生产经营,以便择机转产。12月20日A厂借口B公司交付的家电钢板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提出退货,B公司则认为所交货物的质量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不同意退货。于是,A厂于12月23日通知C银行停止向B公司支付其以开出的金额为5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款。2004年12月27日D公司向C银行提示付款时,遭C银行的拒绝。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C银行是否可以向D公司拒绝付款?并说明理由? (2)B公司背书时在票据上记载的条件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3)D公司应向本案中的哪些当事人行使追索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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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上市公司根据合同于2004年3月19日开出面值600万元,5个月到期的商业汇票,交付给乙公司支付材料款,A保证人为乙公司保证,并在票据正面注明保证字样和保证人签章。乙收到票据后按期向承兑人提示承兑。并于2004年6月9日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又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于2004年8月22日向承兑人提示付款,由此牵涉出以下问题: (1)甲公司认为票据未记载付款地和出票地,记载事项不完整,拒绝付款;承兑人认为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付款,拒绝付款。 (2)丁公司向丙公司索要票据款项,丙公司认为票据背书时未注明背书日期,背书行为无效,拒绝承担责任。 (3)丁要求乙付款,乙认为按照债务人的顺序,应先由丙付款,丁不能对其直接要求付款,因此拒绝付款。 (4)丁要求A担保人代为付款,A同意付款。 (5)甲公司为了缓解资金压力,经C股东2004年9月5日提议,拟于12月2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发行公司债券事项,并于11月18日将审议事项通知各股东。 要求:结合以上资料,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影响汇票有效性的记载事项有哪些?甲的理由是否成立?该票据的有效期应从哪一天开始计算? (2)承兑人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 (3)承兑的效力是什么? (4)丁要求丙、乙、A代为付款,属于行使什么权利? (5)丙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丙应对该票据承担哪些责任? (6)乙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 (7)A保证人向丁承担保证责任后,是否有追索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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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某商场与某家电厂家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家电厂家向商场供应液晶电视500台,货款10万元,由于家电厂家知名度不够,商场为其产品贴上某名牌厂家的彩电商标,商场为此开具一张1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给厂家,家电厂家随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配件厂用以支付购买原材料的货款。配件厂收到汇票后将汇票变造为40万元背书转让给某钢厂,以支付钢厂为其提供特种钢材料的货款。钢厂再次背书将汇票转让给建筑材料供应商,该供应商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时,付款人以该汇票被变造为由加以拒绝,并作成拒绝证书。之后供应商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A商人,A商人在请求承兑时,同样被付款人以该汇票被变造为由加以拒绝。A商人为此准备行使追索权。此时,商场因家电厂家未能交付电视而与该厂发生了纠纷。 问题: (1)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应如何处理? (2)买卖合同的效力是否会影响由此而产生的票据关系? (3)A商人可以向哪些人行使追索权?设A商人向供应商行使追索权,其可追索的费用包括哪些? (4)如何界定该票据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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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甲经贸公司为向乙电器超市购买电脑等办公用品,于2005年7月1日签发了一张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丙银行为付款行。乙电器超市持票后,到丁电脑公司进行采购,并将该票据背书给丁电脑公司。刚好丁电脑公司正准备向戊电子元件厂支付货款,遂将该汇票背书给戊电子元件厂。戊电子元件厂于8月1日收到该汇票,即向丙银行提示承兑,3日丙银行作出承兑。戊电子元件厂财务人员由于工作疏忽,将该张经丙银行承兑的汇票压在手中未及时办理付款手续。等到财务人员发现工作失误,准备采取补救措施时,票据到期日已超过15天。戊电子元件厂即向丙银行提示付款,遭到拒绝。丙银行拒绝付款的主要理由是:该汇票已超过付款提示期限,银行有权拒绝支付该票据项下的款项。眼见银行态度强硬,戊电子元件厂又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进行追索,被其他票据债务人以同样的理由拒绝。为了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戊电子元件厂即将丙银行及其他票据债务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付款人或其他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款及合理费用。 问题: (1)丙银行是否有权拒绝戊电子元件厂的付款请求?并说明理由。v (2)其他票据债务人是否有权拒绝戊电子元件厂行使追索权?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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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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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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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确答案】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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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票据的签章,根据规定,单位在票据上使用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的盖章。(P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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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正确答案】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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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票据签章不符合规定的效力。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P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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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正确答案】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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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票据金额的记载,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金额为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P3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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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正确答案】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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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付款地是票据的相对记载事项,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汇票中的承兑人是票据的主债务人,所以,以承兑人的上述所在地确定汇票的付款地。 (P3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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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正确答案】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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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1)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2)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3)汇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汇票无效,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4)出票日期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汇票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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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正确答案】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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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失票人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的履行地。其中支票以出票人开户银行所在地为支付地。 (P3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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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正确答案】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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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银行汇票的金额。实际结算金额只能小于或等于汇票金额,如果实际结算金额大于汇票记载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无效,以汇票出票时记载的确定金额为付款金额。(P3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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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正确答案】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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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本题的考核点为可以对持票人行使抗辩权的事由。其中对物抗辩的是指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而发生的事由所进行的抗辩。这一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其情形之一是背书不连续。 (P3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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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正确答案】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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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汇票承兑不得记载的内容。根据《票据法》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P3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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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正确答案】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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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对空头支票的处罚。存款人签发空头支票,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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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正确答案】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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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因延期通知而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P3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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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正确答案】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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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根据规定,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P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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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正确答案】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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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汇票提示付款的期限。定日付款汇票的持票人应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P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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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正确答案】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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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可以行使追索权的情形,根据规定,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汇票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P3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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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正确答案】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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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支票的特点。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 (P3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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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正确答案】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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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根据规定,付款地是属于相对记载事项,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P3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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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正确答案】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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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本票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可以在2个月的期限内,随时向出票人请求付款,因此,D的说法是错误的。 (P3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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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正确答案】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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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票据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骗取资金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P3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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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正确答案】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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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票据背书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P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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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正确答案】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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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票据权利的时效,根据规定,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票据时效,自出票日起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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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项选择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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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确答案】 BC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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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票据的概念及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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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正确答案】 AB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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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1)票据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2)票据和核算凭证金额以文字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3)本题D项的情形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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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正确答案】 C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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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票据的签章。(1)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盖章。(2)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3)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4)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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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正确答案】 AB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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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票据变造的概念。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如变更票据上的到期日、付款日、付款地、金额等。 (P3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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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正确答案】 B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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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1)背书人将背书金额的一部分或将背书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即部分背书),为无效背书。(2)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附有条件的背书,并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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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正确答案】 A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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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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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正确答案】 ABC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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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1)持票人对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2)持票人对银行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出票日起2年。(3)持票人对支票的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出票日起6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5)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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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正确答案】 BC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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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追索金额。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其追索金额包括:(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2)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P3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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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正确答案】 AC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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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票据丧失后进行挂失止付的规定。根据规定,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后,是不能挂失止付的。因支票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所以未记载收款人的支票是可以办理挂失止付的。(P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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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正确答案】 A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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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支票的授权补记事项。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属于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但可以授权补记。 (P3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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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正确答案】 A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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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本票的当事人。本票是由出票人约定自己付款的一种自付证券,其基本当事人有两个:出票人和收款人,在出票人以外不存在独立的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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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正确答案】 B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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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本题的考核点为本票的见票付款。如果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期限提示本票的,则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这里所指的出票人以外的前手是指背书人及其保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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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正确答案】 A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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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本题的考核点为本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根据《票据法》第76条的规定,本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1)表明“本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P3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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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正确答案】 A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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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票据的伪造,根据规定,票据伪造的伪造人是假冒他人名义签章,而票据变造是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P3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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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正确答案】 BC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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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根据规定,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应适用出票地法律。(P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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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判断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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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确答案】 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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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票据法律关系的客体。鉴于票据法律关系是因支付或清偿一定的金钱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因而,其客体只能是一定数额的金钱,而不是某种物品。 (P3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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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正确答案】 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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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之间的区别。(P3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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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正确答案】 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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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 (P3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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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正确答案】 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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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票据是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人,对票据予以更改的行为。票据变造人除了应依变造后文义承担票据责任外,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因此,持票人甲的行为属于票据的变造行为。(P3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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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正确答案】 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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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汇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的效力。即汇票上必须应记载的内容,但是,相对应记载事项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汇票仍然有效。该等未记载的事项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来补充确定。 (P3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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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正确答案】 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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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点为票据质押背书。根据《高法审理票据纠纷案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此外,贷款人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从事票据质押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质押行为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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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正确答案】 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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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有关票据签章的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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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正确答案】 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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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P3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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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正确答案】 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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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票据权利的消灭。根据规定,汇票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被拒绝之后,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追索权的,该项权利消灭。(P3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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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正确答案】 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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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1)票据保证必须作成于汇票或者粘单之上,如果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2)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如果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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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正确答案】 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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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票据权利补救的措施。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它仅仅是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可以采取的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以防止票据款被冒领或骗取。失票人既可以在票据丧失后先采取挂失止付,再紧接着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也可以不采取挂失止付,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P3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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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正确答案】 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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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回头背书的规定,在回头背书中,持票人对其前手没有追索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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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正确答案】 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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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汇票背书记载事项。根据《高法审理票据纠纷案司法解释》的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P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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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正确答案】 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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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背书不得附条件,否则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否则视为拒绝承兑;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P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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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正确答案】 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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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1)在委托收款背书中,被背收人只是代理人,而未取得票据权利,背书人仍然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但被背书人不得再背书转让该权利。 (P3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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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正确答案】 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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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票据签章的法定形式。根据《高法审理票据纠纷案司法解释》规定: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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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正确答案】 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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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本题的考核点为支票的付款。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P3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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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正确答案】 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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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汇票的提示承兑。根据《票据法》规定,除见票即付的汇票外,其他的汇票需要提示承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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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正确答案】 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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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本票逾期提示付款的后果。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本票的,则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仍可对出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只是丧失对背书人及其保证人的追索权。(P3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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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正确答案】 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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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空头支票的概念。空头支票,是指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P3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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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综合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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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确答案】 (1)C银行不可以向D公司拒绝付款。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因此,本例中C银行承兑了该汇票,即为汇票的主债务人,负有到期足额付款的责任。 (2)B公司背书时在票据上记载的条件无效,根据《票据法》规定,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3)D公司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在作成拒绝证明后,可以向本案中的A厂、B公司、C银行(承兑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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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正确答案】 (1)影响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是绝对记载事项。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包括: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上述绝对记载事项缺一则该汇票无效。 出票地和付款地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记载与否不影响票据的效力,因此,甲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 (2)承兑人拒绝付款理由不成立。因为该票据属于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在该票据到期日起10日内提前付款,丁提示付款的时间符合规定。 (3)承兑的效力在于确定汇票付款人的付款责任。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上的金额。 (4)丁要求丙、乙、A、B代为付款,属于行使票据追索权。 (5)丙的拒绝付款理由不成立,丙属于丁的前手,且背书日期属于相对记载事项,记载与否,不影响背书连续的效力。丙应对票据承担票据责任。 (6)乙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因此,乙所说的按照债务人的顺序,应先由丙付款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7)A保证人向丁承担保证责任后,有追索权,根据《票据法》规定,保证人向持票人清偿债务后,取得票据而成为持票人,享有票据的权利,有权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因此,A保证人履行了票据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出票人甲公司或者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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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正确答案】 (1)该买卖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因此应依法追缴双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归国家所有。该买卖合同因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名牌厂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广大消费者利益),违反《合同法》的规定而无效。
(2)该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影响由此而产生的票据关系。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商场与家电厂家的票据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票据关系一经形成,便与决定其产生的票据基础关系(合同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不产生影响。 (3)A商人可以向所有签章在前的前手,包括出票人商场、背书人家电厂、配件厂、钢厂、供应商追索。如其向供应商追索,则追索的费用包括:被拒绝承兑的汇票金额40万元;汇票金额自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拒绝证书的费用、发出追索通知书的费用。 (4)因为该汇票被变造,所以各票据当事人对A商人的责任,应根据其签章是在变造前还是变造后来加以确定。在本案中,出票人商场和背书人家电厂是在变造之前签章,故应就变造前的10万元承担责任。配件厂为变造人,应对变造的文义负责,即40万元承担责任。钢厂、供应商背书的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后,应当对变造后的事项负责,也即承担40万元的责任。同时,依《票据法》规定,变造人配件厂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对变造汇票的行为、供应商应对故意使用变造的汇票的行为,承担票据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即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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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正确答案】 (1)丙银行不能以票据过期为由拒绝戊电子元件厂的付款请求。根据我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另外,根据规定,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因此,承兑人到期付款的责任为绝对责任,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得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即使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为付款提示,承兑人仍应负责。丙银行作为本案的承兑人,应当遵循前述规定,承担向持票人戊电子元件厂付款义务。 (2)其他票据债务人对电器公司追索权的拒绝是正确的。根据我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如果持票人未在上述法定期限内为付款提示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本案中,持票人戊电子元件厂提示付款的期限自票据到期日已超过15天,超过了法定提示付款期限,已经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所以其他票据债务人的拒绝是正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