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第二节 征税范围
1、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用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三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从量征收
一、计税依据:
1、有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二、税率:大城市——0.5至10元
中等城市——0.4至8元
小城市——0.3至6元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第四节 税收优惠
一、免税:——国家级——11种情况
二、省级于方税务确定减免——地方级——14种情况
第五节 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
一、纳税期限: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5种情况
三、纳税地点和征收机构:
1、纳税地点——土地所在地
2、征收机构——地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