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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笔记——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布时间:2007/2/26  来源:北京财科学校  作者:caike  点击数:

第九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第二节 征税范围

1、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用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三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从量征收

一、计税依据:

1、有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二、税率:大城市——0.5至10元

                    中等城市——0.4至8元

                    小城市——0.3至6元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第四节 税收优惠

一、免税:——国家级——11种情况

二、省级于方税务确定减免——地方级——14种情况

第五节 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

一、纳税期限: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5种情况

三、纳税地点和征收机构:

1、纳税地点——土地所在地

2、征收机构——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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