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发布时间:2007/2/25 来源:北京财科学校 作者:caike 点击数: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第一部分 概述
第二部分 准则的具体内容
第三部分 与国际准则的比较
第一部分 概述
制定背景
主要内容
主要变化
一、准则的制定背景
外币折算主要是由对外贸易引起的。
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之前,我国曾经历了近30年的闭关锁国时期,当时对外贸易实行的是国家高度垄断政策。
就是说对外进出口贸易业务,只能由国家原外贸部的几大公司(粮油、食品、机械设备、土畜产品、轻工工艺等)垄断经营。
1979年以后,国家开始对原外贸体制进行改革,打破了对外贸易的国家垄断。
随着改革开放和利用外资政策的不断实施,我国出现了大批的外商投资企业,使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有了极大发展。
特别是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成为WTO成员国后,我国在国际经济环境中的地位不断提升,对外工程承包、对外劳务合作、国际旅游服务以及其它行业的跨国公司、多国集团等新兴产业和外贸企业的发展更是声势夺人,浩浩荡荡,遍布全球。
如今,我国已经成为世界贸易大国之一,企业涉外经济业务活动日趋增多,外币核算业务量也迅速增大。
外币是指除我国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货币。
从会计的角度来说,外币则是除采用的记账本位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如我国境内的企业,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那么对于该企业来说,除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像美元、英镑、法郎、港币等就是外币;如果我国境内某外资企业以美元作为记账本位币,那么对于该企业来说,除美元以外的货币,包括人民币都是外币。
对外贸易业务的增多,在企业出现了记账本位币和外币共存的状况。
这种本币与外币的区分,就需要进行不同货币之间的折算,于是,出现了汇率。汇率就是不同货币之间的比价。
在浮动汇率制下,汇率会受经济和政治的影响而不断波动。汇率变动会影响企业的财务信息,为合理披露汇率变动对财务信息的影响,国际上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会计准则。
美国从1939年开始由注册会计师协会所属的会计程序委员会发布了外币折算相关准则文告,
几经修订,于1982年由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正式发布《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52号--外币折算》。
英国原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83年发布了《标准会计实务公告第20号--外币折算》。
也是在1983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了《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汇率变动影响的会计》,
1993年,《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汇率变动影响的会计》重新修订更名为《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汇率变动的影响》。
在我国,2006年以前一直没有外币折算方面的准则,关于外币折算业务方面的规定只是在企业会计制度中的第九章 外币业务第117-120条中提及。
2006年2月首次正式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标志着我国会计准则体系更加完善,也体现了国际化发展的需要。
二、准则包括的主要内容
共五章16条,具体有:
第一章 总则(3条)
第二章 记账本位币的确定(5条)
第三章 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3条)
第四章 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4条)
第五章 披露(1条)
三、新准则的主要变化
新准则与原会计制度的比较
发布新准则前,有关企业外币折算的会计核算主要通过2000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第九章第117-120条款进行规范。 新准则对比原会计制度主要差异如下:
(一)增加了记账本位币的确定
《企业会计制度》明确了外币业务是指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等业务,但是并没有进一步定义什么是记账本位币以及如何选定记账本位币。
外币折算准则不仅明确定义了记账本位币,而且明确企业通常应选择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业,可以依照不同情况选定某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二)增加了变更记账本位币的规定
《企业会计制度》没有关于企业变更记账本位币的规定。
新准则不仅明确规定企业记账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而且明确规定企业因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变更记账本位币的,应当采用变更当日的即期汇率将所有会计项目折算为变更后的记账本位币记账。
(三)增加了处置境外经营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没有关于企业境外经营或处置境外经营的会计处理规定。
新准则明确规定企业在处置境外经营时,应当将已列入所有者权益的外币折算差额转入当期损益。
(四)没有规定分账制记账方法
《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实践工作中应用的外汇交易记账方法有两种:
外汇统账制和外汇分账制。
在新发布的外币折算准则中没有规定分账制记账方法。
我们在准则中讲述的都是外汇统账制方法。
外汇统账制
是以本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将发生的其他货币的经济业务折合为本国货币反映,外币在账簿上只作辅助记录。
在外汇统账制下,企业应该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由此就涉及汇率选择问题。
按照国际惯例,一般采用业务发生日的汇率或期初的汇率作为折合汇率。
在我国,除了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外币资本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外币业务应以业务发生当日的汇率作为折合汇率。
期末,将所有外币账户余额按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其与原来账面上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会计实践中除金融企业外,多数企业都采用外汇统账制。
外汇分账制
外汇分账制是在外汇交易发生时直接用原币记账,平时不进行折算,也不反映记账本位币金额。
期末,将所有以外币记账的各账户全部发生额按期末汇率折算成记账本位币金额后与记账本位币各账户加以汇总,编制企业整体的会计报表。
会计实践中金融企业和进出口业务涉及多种货币的外贸企业多采用此种做账制,其他企业一般不用。
第二部分 本准则的具体内容
共五章16条,具体有:
第一章 总则(3条)
第二章 记账本位币的确定(5条)
第三章 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3条)
第四章 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4条)
第五章 披露(1条)
第一章 总则
本章分为三条,主要阐述了本准则的制定目标和依据、外币交易的定义和内容和适用范围。
1.制定目标和依据: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外币、外币交易的定义
第二条 外币交易,是指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
外币是企业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
外币交易的内容
外币交易包括:
(一)买入或者卖出以外币计价的商品或者劳务;
(二)借入或者借出外币资金;
(三)其他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
举例:
如:某公司从境外进口设备、购买原料、销售产品等,以美元结算;
从中国银行借入美元、港币等;
某公司接受外方投资等。
以上都是外币交易。
本准则适用范围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与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相关的外币借款产生的汇兑差额,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号--借款费用》。
(二)外币项目的套期,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保值》。
(三)现金流量表中的外币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1 号--现金流量表》。
第二章 记账本位币的确定
本章分为五条,主要包括:
记账本位币的定义和选择;
确定记账本位币应考虑的因素;
确定境外经营记账本位币应考虑的因素;
境外经营的概念;
记账本位币的变更。
记账本位币的定义和选择
记账本位币,是指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
我国境内的企业通常应选择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业,可以选定其他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选择以人民币以外的某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的,编报的财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确定记账本位币应考虑的因素
(一)该货币主要影响商品和劳务的销售价格,通常以该货币进行商品和劳务的计价和结算;
(二)该货币主要影响商品和劳务所需人工、材料和其他费用,通常以该货币进行上述费用的计价和结算;
(三)融资活动获得的货币以及保存从经营活动中收取款项所使用的货币。
境外经营企业记账本位币的确定
境外经营,是指企业在境外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分支机构。
在境内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分支机构,采用不同于企业记账本位币的,也视同境外经营。
选定某种货币作为境外经营的记账本位币应考虑的因素
(一)境外经营对其所从事的活动是否拥有很强的自主性;
(二)境外经营活动中与企业的交易是否在境外经营活动中占有较大比重;
(三)境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是否直接影响企业的现金流量、是否可以随时汇回;
(四)境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是否足以偿还其现有债务和可预期的债务。
记账本位币的变更
企业记账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除非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企业因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变更记账本位币的,应当采用变更当日的即期汇率将所有项目折算为变更后的记账本位币。
记账本位币举例
某公司一直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但由于购销市场发生变化,公司改变经营战略,决定逐步占领国际市场,减小国内市场占有率。鉴于此,该公司研究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确定美元为记账本位币。假设2005年1月1日人民币与美元的汇率是8.15元,假设该公司期初账户余额如下:
项目 人民币¥ 汇率 美元$
现金 54 226.45 8.15 6 653.55
银行存款 124 526.88 8.15 15 279.37
应收账款 90 000 8.15 11 042.94
固定资产 266 544 8.15 32 704.79
合 计 535 297.33 65 680.65
短期借款 300 000 8.15 36 809.81
实收资本 150 000 8.15 18 404.91
盈余公积 56 220.57 8.15 6 898.23
未分配利润 29 076.76 8.15 3 567.70
合 计 535 297.33 65 680.65
第三章 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
本章分三条,主要包括:
外币交易的折算;
外币交易的初始计量;
外币交易的期末调整。
外币交易的折算
企业对于发生的外币交易,应当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
外币交易应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
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外币交易的期末调整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分别对外币货币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进行处理:
货币性项目,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或者偿付的负债。如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应付款、长期借款等;
非货币性项目,是指货币性项目以外的项目。如: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一)外币货币性项目
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
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
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
外币交易会计核算的基本程序
第一,根据一定的折算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按照折算后的记账本位币金额登记有关账户;
在登记有关记账本位币账户的同时,按照外币金额登记相应的外币账户。
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时,应采用外币业务发生时的市场汇率,也可以采用外币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市场汇率。
第二,期末,对各种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银行存款以及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债务)的期末余额,按照期末市场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
并将外币账户期末余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的金额与相对应的记账本位币账户的期末余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汇兑损益。
外币交易核算举例
甲公司外币交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市场汇率进行折算,并按月计算汇兑损益。2003年11月30日,市场汇率为1美元=8.4元人民币。有关外币账户期末余额如下:
项 目 外币账户金额$ 汇率 记账本位币金额¥
银行存款 200 000 8.4 1 680 000
应收账款 l00 000 8.4 840 000
应付账款 50 000 8.4 420 000
甲股份有限公司12月份发生如下外币业务(假设不考虑有关税费),做账务处理:
(1)12月5日,对外赊销产品1 000件,每件单价200美元,当日的市场汇率为1美元=8.3元人民币;
借:应收账款--美元户($200 000) 1 66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660 000
(2)12月10日,从银行借入短期外币借款180 000美元,款项存入银行,当日的市场汇率为l美元=8.3元人民币;
借:银行存款--美元户($180 000) l 494 000(180 000×8.3)
贷:短期借款($180 000) 1 494 000
(3)12月12日,从国外进口原材料一批,价款共计220 000美元,款项用外币存款支付,当日的市场汇率为1美元=8.3元人民币;
借:原材料 1 826 000
贷:银行存款--美元户($220 000) 1 826 000(220 000×8.3)
(4)12月18日,赊购原材料一批,价款总计160 000美元,款项尚未支付,当日的市场汇率为1美元=8.35元人民币;
借:原材料 1 336 000
贷:应付账款--美元户($160 000) 1 336 000
(5)12月20日,收到12月5日赊销货款100 000美元,当日的市场汇率为1美元=8.35元人民币;
借:银行存款--美元户($100 000) 835 000
(100 000×8.35)
贷:应收账款--美元户($100 000) 835 000
(6)12月31日,偿还借入的短期外币借款180 000 美元,当日的市场汇率为1美元=8.35元人民币。
借:短期借款--美元户($180 000) 1 503 000
贷:银行存款--美元户($180 000) 1 503 000(180 000×8.35)
期末计算汇兑损益
应收账款=100 000×8.4+200 000 ×8.3-100 000 ×8.35=840 000+1 660 000-835 000=1 665 000
按期末汇率计算:200 000 ×8.35=1 670 000
应调增1 670 000-1 665 000=5 000
短期借款= 180 000×8.3-180 000×8.35=1 494 000-1 503 000=-9 000
应调增0+9 000=9 000
银行存款=200 000× 8.4+180 000×8.3-220 000×8.3+100 000×8.35-180 000×8.35=1680 000+l 494 000-1 826 000+835 000-1503000=680 000
按期末汇率计算:80 000×8.35=668 000
应调减680 000-668 000=12 000
应付账款=50 000×8.4+160 000×8.35=420 000+1 336 000=1 756 000
按期末汇率计算:210 000×8.35=1 753 500
应调减1 756 000-1 753 500=2 500
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 5 000
应付账款 2 500
财务费用 13 500
贷:银行存款 12 000
短期借款 9 000
12月31日,编制会计报表时有关科目外币账户和记账本位币余额如下:
项 目 外币账户金额$ 汇率 记账本位币金额¥
银行存款 80 000 8.35 668 000
应收账款 200 000 8.35 1 670 000
应付账款 210 000 8.35 1 753 500
短期借款 0 8.35 0
第四章 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
本章分为四条,主要包括:
境外经营财务报表折算时,应遵循的原则;
通货膨胀条件下境外经营财务报表折算的原则;
处置境外经营时财务报表折算差额的处理;
以其它货币为记账本位币的财务报表折算规定。
财务报表折算的原则
(一)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所有者权益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
(二)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三)折算产生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在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单独列示。
(四)比较财务报表的折算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外币会计报表的折算方法
通常,外币会计报表折算方法可以分为单一汇率法和多种汇率法两大类。
前者主要以现行汇率对会计报表各项目进行折算,所以又称为现行汇率法;
后者指以不同汇率分别对会计报表有关项目进行折算,具体又进一步分为流动与非流动项目法、货币性与非货币性项目法以及时态法。
我国准则第12条中所说的折算方法是第一种,也称期末汇率法。
举例
A公司的境外子公司会计报表编报货币为美元。期初汇率为1美元=8.2元人民币,期末汇率为1美元=8.6元人民币。母公司对子公司投资的历史汇率为1美元=8元人民币。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当期平均汇率1:8.3。
该公司采用期末汇率法对子公司的外币会计报表进行折算。
有关外币会计报表以及折算后会计报表如下表。
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折算前后)
单位:万元 项 目 折算前(美元) 折算汇率 折算后(人民币)
主营业务收入 2 000 8.3 16 600
减:主营业务成本 1 600 8.3 13 280
主营业务利润 400 3 320
减:管理费用 150 8.3 1 245
营业利润 250 2 075
加:营业外收入 10 8.3 83
利润总额 260 2 158
减:所得税 80 8.3 664
净利润 180 1 494
减:利润分配 80 8.3 664
未分配利润 100 830
资产负债表 (折算前后)
单位:万元 资 产 折算前 汇率 折算后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折算前 汇率 折算后
现金及
应收账款 300 8.6 2 580 流动负债 300 8.6 2 580
存货 200 8.6 1 720 长期负债 200 8.6 1 720
长期投资 120 8.6 1 032 股 本 200 8.6 1 600
固定资产 150 8.6 1 290 未分配利润 100 830
无形及其他资产 30 8.6 258 外币会计报表折算差额 150 150
合计 800 6 880 合计 800 6 880
注:未分配利润830是从利润表中转入,折算差额150是倒挤得出。
6 880-2 580-1 720-830-1600=150
通胀条件下财务报表折算的原则
对资产负债表项目运用一般物价指数予以重述,
对利润表项目运用一般物价指数变动予以重述,
再按照最近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进行折算。
在境外经营不再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时,应当停止重述,按照停止之日的价格水平重述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
举例
假设上述A公司的境外子公司正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其报表必须运用一般物价指数调整后进行重述。
则A公司先将报表各项目的名义货币金额按一般物价指数调整为不变币值货币金额,之后再按照资产负债表日的汇率对报表进行折算。
不变币值货币金额=名义货币金额×调整系数
调整系数=当期物价指数/基期物价指数
处置境外经营的报表折算差额
企业在处置境外经营时,应当将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列示的、与该境外经营相关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自所有者权益项目转入处置当期损益;
部分处置境外经营的,应当按处置的比例计算处置部分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转入处置当期损益。
其它货币为记账本位币的报表折算规定
企业选定的记账本位币不是人民币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将其财务报表折算为人民币财务报表。
第五章 披露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外币折算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企业及其境外经营选定的记账本位币及选定的原因,记账本位币发生变更的,说明变更理由。
(二)采用近似汇率的,近似汇率的确定方法。
(三)计入当期损益的汇兑差额。
(四)处置境外经营对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的影响。
第三部分 与国际准则的比较
我国外币折算准则中对境外经营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财务报告折算作了一些规定,并不完全,而《国际会计准则第29号——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财务报告》是独立的准则,内容更加详尽、具体。因此,这是主要差别。
关于记账本位币
外币折算准则只明确了采用记账本位币记账时,境外经营处于恶性通货膨胀时的记账原则,即企业在并入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时,应对其予以重述;在境外经营不再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时,停止重述;按照停止之日的价格水平重述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等。
但没有表述境内经营企业在通货膨胀情况下如何处理,我国至今也没有发布相应通货膨胀经济下的会计准则,而通货膨胀又是经济生活中几乎不可避免的经济现象。
对比国际会计准则,在第14条提到明确规定:“如果功能货币是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下的货币,则主体财务报表应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29号——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财务报告》进行重述。”
关于列报货币
外币折算准则明确规定企业通常应选择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业,也可以选定以该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记账,但是,编报的财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这就是说,会计核算可以选定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而列报货币只能是人民币。
国际会计准则第38条中提出“主体财务报表可以按任意一种(或几种)货币列报。如果列报货币不同于主体的功能货币,其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需要折算成列报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