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的第二节是变动最大的部分,原教材是质量控制准则,新准则分成两个部分,一是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二是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
个人认为重点关注第5101号准则.其中应该把握的内容如下:
一:质量控制制度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为实现本准则[前述(一)的内容]规定的目标而制定的政策,以及为执行政策和监控政策的遵守情况而设计的必要程序。
二: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应当包括针对下列要素而制定的政策和程序:
(一)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
(二)职业道德规范;职业道德规范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恪守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三)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有关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接受与保持的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
1.已考虑客户的诚信,没有信息表明客户缺乏诚信;
2.具有执行业务必要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
3.能够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四)人力资源;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合理保证拥有足够的具有必要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并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人员,以使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能够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并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1.招聘;
2.业绩评价;
3.人员素质;
4.专业胜任能力;
5.职业发展;
6.晋升;
7.薪酬;
8.人员需求预测。
(五)业务执行;1.指导、监督与复核
2.咨 询
3.意 见 分 歧
4.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六)业务工作底稿;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使项目组在出具业务报告后及时将工作底稿归整为最终业务档案。
对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业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业务报告日后六十天内。
(七)监控.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监控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质量控制制度中的政策和程序是相关、适当的,并正在有效运行。这些监控政策和程序应当包括持续考虑和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如定期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
有关1121号准则,大家应该关注的内容有:
指导、监督与复核
一:项目负责人在指导审计业务时应当告知项目组成员下列事项:
(一)项目组成员各自的责任;
(二)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性质;
(三)与风险相关的事项;
(四)可能出现的问题;
(五)执行审计业务的方案。
二:项目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监督应当包括:
(一)追踪审计业务的进程;
(二)考虑项目组各成员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以及是否有足够的时间执行审计工作,是否理解工作指令,是否按照计划的方案执行审计工作;
(三)解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考虑其重要程度并适当修改原计划的方案;
(四)识别在审计过程中需要咨询的事项,或需要由经验较丰富的项目组成员考虑的事项。
三:在复核已实施的审计工作时,复核人员应当考虑:
(一)审计工作是否已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
(二)重大事项是否已提请进一步考虑;
(三)相关事项是否已进行适当咨询,由此形成的结论是否得到记录和执行;
(四)是否需要修改已执行审计工作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五)已执行的审计工作是否支持形成的结论,并已得到适当记录;
(六)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七)审计程序的目标是否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