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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第四章 营业税法

发布时间:2007/1/23  来源:北京财科学校  作者:caike  点击数:
第四章 营业税法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1、一般规定:
境内包括:(一)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
     (二)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
     (三)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
     (四)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
     (五)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
     (六)在境内提供保险劳务。保险标的物在境内
2、特殊规定:5个内容
二、扣缴义务人:金融机构(经办机构)——委托发放货款
        总承包人——建筑安装实行分包或转包
        代理人(购买方)——境外单位或个人
        售票者——单位或个人演出
        初保人——分保险业务
        受让者——个人转让无形资产
        其他
第二节 税目 税率
1、交通运输业3%
2、建筑业3%
3、金融保险业5%
4、邮电通信业3%
5、文化体育业3%
6、娱乐业20%(保龄球、台球5%)
7、服务业5%
8、转让无形资产5%
9、销售不动产5%
第三节 计税依据
一般规定:营业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具体规定:
1、交通运输业:
  针对联运——余额计税
2、建筑业:
  分包或转包——余额计税(但应代扣代缴)
  营业额包括有形动产(已交增值税)
  (注: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不包括有形动产)
  自建或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组价
  自建后销售:自建行为——组价
        销售行为——销售价
3、金融保险业:
  一般贷款利息收入——全额计税
  外汇转贷——利差余额计税
  融资租赁——余额计税
  转让金融商品——余额计税
  (非金融企业、个人转让金融商品不交营业税)
  手续费——全额计税
  保险业务:初保——全额计税
       分保——余额计税
4、邮电通信业——余额计税
5、文化体育业——余额计税
6、娱乐业——全额计税
7、服务业:
  代理业——全额计税
  物业手续费——全额计税
  广告代理业——余额计税
  拍卖手续费——全额计税
  (拍卖物按简易办法交增值税)
  境外旅游——余额计税
  境内旅游——余额计税
  无形资产转让——载体不交增值税
  外派劳务——免税
  物业管理企业——余额计税
8、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转售——余额计税
               抵债——余额计税
               销售——全额计税
9、核定营业额:有同期或近期价格,按同期或近期价格
        无同期或近期价格,按组价
  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其他规定: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的税控收款机已缴的增值税,可以在当期营业税中抵扣
第四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营业额:全额计税
    余额计税
    组价计税
第五节 几种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一、兼营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分别核算的,适用各自的税率
              未分别核算的,适用高税率
二、混合销售行为:只交增值税或营业税(按企业主业来判断)
三、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行为:分别核算的,分别计算
                    未分别核算的,一并征增值税
四、营业税与增值税范围的划分:
1、建筑业:按生产地点不同来划分
2、邮电业务:
3、服务业:
4、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
第六节 税收优惠
一、起征点:月营业额200——800元(按期纳税)
      日(次)营业额50元(按次纳税)
      失业人员优惠:月营业额1000——5000元(按期纳税)
             日(次)营业额100元(按次纳税)
二、税收优惠规定:
1、营业税条例规定:免税:6种情况
2、其他规定:减免税:36种情况
第七节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4个问题
二、纳税期限:
第八节 纳税地点与纳税申报
一、纳税地点:属地征收方法:12种情况
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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