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笔记一
发布时间:2007/1/23 来源:北京财科学校 作者:caike 点击数:
一、合伙的概念
从法律行为看,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行为;从组织看,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组织形态。
我国目前调整合伙的法律规范:1、《民法通则》中有关个人合伙及联营的规定;2、《合伙企业法》
二、合伙的分类
1、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
(1)、民事合伙突出合伙的契约性;商事合伙强调合伙的组织性。
(2)、民事合伙可以是相对固定的,也可以是临时性的;商事合伙大多是固定的合伙关系,营业具有连续性。
(3)、民事合伙不需履行登记;商事合伙则需履行登记手续。
(4)、法律对商事合伙的要求比对民事合伙的要求严格,如竞业禁止等;但商事合伙的基本原理与民事合伙是相同或相近的。
2、一般合伙与隐名合伙
一般合伙,是指通常的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隐名合伙,是指存在隐名合伙人的合伙,而非合伙本身是隐名的。区别如下:
(1)、主体资格不同。一般合伙人是合伙的权利主体,对外能代表合伙,对内享有表决权;而隐名合伙人不是合伙的权利主体,对外无权代表合秋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对内没有表决权。
(2)、出资方式不同。一般合伙人可以资金、实物、劳务、知识产权、技术、商誉等任何形式出资;而隐名合伙人一般只能以资金或实物方式出资,其出资财产只能由一般合伙人支配使用。
(3)、责任承担不同。一般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隐名合伙人仅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
3、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修改重点)
(1)、普通合伙就是一般合伙。
(2)、有限合伙,是指管理合伙事务、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和不参与合伙事务管理、以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的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组织。特征如下:
A、有限合伙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需要通过登记程序。合伙组织的名称必须包含“有限合伙”的字样。
B、与普通合伙的区别:有限合伙人无权参与合伙事务的管理。如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了合伙事务的执行与管理,特别是实施了对合伙事务的控制与管理,则需同普通合伙人一样承担责任。
三、新合伙企业法的调整范围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一)、设立主体范围
1、自然人:指民法通则中的公民,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3、其它组织
依民诉意见第40条规定其它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二)、设立合伙企业的法律范围:
在中国境内设立,有两种组织形式
1、普通合伙企业
A、人员构成
(1)、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指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法人、自然人和其它组织。
(2)、禁止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成为普通合伙人。
国有独资公司是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企业也就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职责的非公司制形式的企业。
上市公司是指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是指从事公益性活动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
B、责任范围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连带责任:指所有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有责任向债权人偿还,不管自己在合伙协议中所承担的的比例是多少,一个合伙人不能偿还对外债务时,其它合伙人都有清偿的责任,但是当某一个合伙人偿还的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它合伙人追偿。
(2)、无限责任是指所有的合伙人不以其向合伙投入的资金和合伙企业所有的全部资金为限,而是以合伙自己所有的财产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3)、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可以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a、对合伙人本人执业行为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合伙企业债务,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执业行为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合伙人本人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
(1)、人员构成: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构成
(2)、责任范围: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承担不同责任的形式合伙人可以依法转变承担责任的形式。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四、合伙协议
指全体合伙人依法协商一致所订立的书面合同。
(一)、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5)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6)合伙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争议解决办法;
(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0)违约责任。
(二)、订立合伙协议应遵循的原则
1、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原则
2、书面形式订立原则
(三)、成立要件
1、依法成立 法包括合伙企业法及其它法律,如民法通则、行政法规等。
2、须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成立,缺一不可。
3、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合伙协议书。
四)、订立合伙协议应当遵循的原则
1、自愿原则
指全体合伙在签订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的过程中,充分表达了自己的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愿意做出了签订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的意思表示
(1)、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人有权自愿决定是否签订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决定签订什么样的合伙协议,设立什么样形式的合伙企业。
(2)、是否参加合伙与否以及与谁合伙,都由当事人的自己意愿进行决定和选择。
(3)、合伙人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有权选择决定选择签订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的具体方式。
2、平等原则
指全体合伙人在签订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的过程中,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享受平等的法律待遇和法律保护。
3、公平原则
全体合伙人在签订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的过程中,应当本着公平的观念实施自己的行为,同时司法机关也应当本着公平的观念处理有关纠纷。
4、诚信原则
全体合伙人在签订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的过程中,要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法处理有关问题。
1、要求全体合伙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
2、要求全体合伙人严格履约,不能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协议。
3、要求全体合伙人以善意的方式来处理有关问题。
作为执法部门或执法机关在处理具体问题或案件时,如果出现了较难处理的问题,而法律对其没有做出规定或需要对相关问题做出解释时,基本原则就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是执法部门或执法机关判断事非的重要依据。
五、合伙人纳税原则(新)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按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是指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和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
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是指不征收合伙企业所得税,而是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合伙人缴纳所得税依法进行,无论合伙企业是否进行了分配,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由每个合伙人向有关机关依法缴纳所得税,如属于个人的就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六、合伙企业及合伙人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经营原则(合法原则)
指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必须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1、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由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确定,并且经过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确认。
2、合伙企业应当在其登记的范围内从事必要的经营活动或者其它合伙事务。
3、法律允许合伙企业调整自己的经营范围,但需要经过企业登记机关的变更登记。
(二)、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原则
(三)、承担社会责任原则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其利益受法律保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合伙企业合法占有的财产以及依法享有的权益。
七、合伙企业的申请设立
设立合伙企业须经企业登记,只有经过设立登记的合伙企业才受到法律的保护
(一)、提交的法律文件
申请设立一般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审批文件及其它法定的证明文件。
1、申请书
2、合伙协议书
3、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4、审批文件(不是所有合伙企业必须提交的)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5、其它法定的证明文件
(1)、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2)、出资权属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二)、核发营业执照
1、给予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1)、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2)、二十日内做出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也不完全符合法定情形需补充相关材料的或者材料需要进一步核实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包括节假日),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三)、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四)、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设立登记的时间原则上按照合伙企业登记的时间执行。
(五)、合伙企业的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1、修改前后比较
(1)、明确自做出变更决定或发生变化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办理变更登记的责任人或义务人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2)、删除了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等发生变更中的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等原因。不管发生什么事情,只要是已经登记的事项发生变更,都应当进行变更。
2、合伙企业变更登记中的登记事顶
包括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合伙人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出资方式,合伙企业确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包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分支机构的情况。
3、变更登记过程中须做到的两顶
(1)、须在法定的时间内决定——15日
(2)、向法定机关进行办理
4、未按期办理变更登记责任的承担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