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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笔记五

发布时间:2007/1/23  来源:北京财科学校  作者:caike  点击数: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合伙企业的解散:指的是已经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由于合伙协议的事由或者是法定的事由出现,停止了企业对外的积极活动,从而开始了企业的清算,处理没有了结的事务并且使得企业消灭,并不是注销的法律行为。
具有的特点:
(1)合伙企业解散是由于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或者是法定事由的出现才产生的。没有出现相应的事由,合伙企业不会出现解散的情况。
(2)合伙企业解散时,停止合伙企业对外的积极活动。不能再对外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3)合伙企业的解散,是合伙企业消灭的开始和清算的完结,一并构成合伙企业的消灭。
(4)合伙企业的解散,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否则,就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解散性质的认定问题
合伙企业从宣布解散到最终消灭,这是一个过程。在合伙企业清算期间,合伙企业的性质、职能发生一定的变化,合伙企业在这个时候的法律地位,目前有三种学说:
1、人格消灭说。合伙企业一经宣布解散,其独立的民事资格就归于消灭。合伙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全部合伙人享有承担,合伙人有权组织清算。
2、人格存续说。合伙企业虽然宣布解散了,但是,其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到清算结束之前,依然存在。只有当合伙企业的权利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合伙企业不能够从事积极的生产经营活动。
3、清算企业说。合伙企业宣布解散以后,合伙企业就变成了清算企业,清算企业和原来的企业不同,它的职能只限于清算的事宜。

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即解散原因
指的是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法律事实。可以划分为任意解散事由和强制解散事由。
任意解散事由,是指基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自愿而产生的解散事由。
强制解散事由,是指合伙企业是基于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而被迫解散。

法定的解散事由主要包括: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任意事由)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任意事由)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任意事由)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强制事由)
注:
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最低法定人数是2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由于退伙等等原因有可能出现合伙人变成一个人的情况,此时,合伙企业要积极地依法充实法定的人数。为了确保合伙人有充足的时间,法律就规定了一个宽限期—30天。如果超过30天还不符合法律人数,实际上,此时的合伙企业已经变成了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就应当依法解散。
三十天指实有的天数,包括工作日和非工作日,连续计算。起算日期应当从不具备合伙企业法定人数时算起。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强制事由)
合伙企业是合伙人为了实现某种目的的一种手段,如果目的实现了,合伙企业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同样道理,如果目的无法实现,合伙企业也没有存在的必要。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强制事由)
如果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就说明作为独立的民事资格已经消灭,当然就没有了独立的人格,肯定要解散。
如果合伙企业被执法机关依法关闭,那就说明不再要求合伙企业依法存在,肯定得解散。
还有就是被撤销,这也是一种强制行为。如果执法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要求其不能存在,肯定得解散。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强制事由)
如:合伙企业被兼并,只要法律、行政法规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就必须执行,依法进行清算。

合伙企业的清算问题
当合伙企业出现了合伙协议或者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解散事由以后,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就应当清理本企业债权债务的法律行为。
解散事由出现了,要依法进行清算,这是一个强制性的规定。只要是出现了解散的事由,就必须进入到清算的程序。

合伙企业的清算内容
确定清算人
清算人依法执行相关事务
通知债权人
依法定顺序清偿债权
清算结束后,要申请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后,合伙人依法承担责任等等

清算人的产生
1、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2、由合伙人指定委托清算人也是产生的方式之一。
注:由合伙人指定委托清算人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清算人没有能够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2)、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过半数的同意。
(3)、合伙企业作出解散后15日内作出指定或委托。指定人数可以是一个合伙人,也可以的数个合伙人。委托第三人没有人数的限制,由合伙人依照法律的程序和清算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清算人。
3、由人民法院指定。
前提条件是:
(1)、清算人没有能够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2)、在法定期限内,合伙人没有确定清算人,即:从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没有确定清算人。
(3)、由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不管清算人产生的方式如何,在合伙企业清算期间,他们都是合伙企业的代表,主持合伙企业的一切清算事务,并且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参加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等等需要的活动。

清算人的职责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他所需要执行的事务。
1、清理合伙企业的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主要是指合伙企业宣布解散之前已经订立,但是尚未履行的合同等等事宜。当然不仅仅局限于合同事宜,还有其他的事务。清算人在处理清算事务的时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继续履行合同,还是终止履行合同。如果终止履行合同,将构成违约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有关违约定金、赔偿金就要从合伙企业的财产当中进行支付。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包括约定和法定的债权债务。主要是指受理债务人的清偿,或者是为收取债权而实行核减、抵销或转让债权。
清理债务,主要是指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以后的剩余财产。
剩余财产:是指合伙企业在支付完清算的费用、合伙企业所欠的占用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以及所欠的税款,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以后,所剩下的财产。
对于剩余的财产,要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比例进行分配。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就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配。
6、代理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诉讼:既包括民事诉讼,也包括刑事诉讼。

清算的通知和公告
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是合伙企业清算时必经的法律程序。
通知,是指对应有明确知道的债权人。
公告,是对没有明确知道以至于不知道的债权人

通知公告债权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1、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的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且在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2、债权人要依法申报债权。
在法定期间内申报债权,
(1)、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如果没有接到通知书,就从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其债权。
(2)、申报要出具相应的手续。债权人申报债权,需要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提供证明材料。如果属于合同之债,应当出具与合伙企业订立的合同。

清算人的义务
1、要对债权进行登记。
2、尽管合伙企业在清算期间存续,但是在存续期间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清偿的顺序
1、首先用来支付清偿合伙企业清算的费用。包括:清理合伙企业财产的费用、仓储费、保管费等。
2、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费用。如:聘任工作人员,还有其他的一些费用,通告债权人的费用、调查债权的费用、咨询费用、诉讼费用等。
合伙企业财产支付合伙企业清算以后的清偿顺序为:
3、职工工资
4、社会保险费用
5、法定补偿金
6、缴纳所欠的税款
7、清偿帐务
清偿顺序体现的是:先债权、后物权的原则。这是法定原则,任何人都不能违反。否则,清偿无效。

注意: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增加了一项法定补偿金,主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如:劳动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还有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里规定的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另外如: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里面所规定的经济补偿金。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办理。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就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来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就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编制注销报告、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的知识
合伙企业在清算结束以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
清算报告包括:清算期间各种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清算报告要经过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认可。
合伙企业清算结束以后,清算人应当在15日内,将清算报告报送企业登记机关。企业登记机关根据报送的材料办理合伙企业的注销事宜。
合伙企业在清算结束以后,清算人应当办理合伙企业的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的法律意义是消灭合伙企业的民事主体资格。企业在清算结束以后,才能办理注销手续。
办理注销手续时,需要提交的资料有:
全体合伙人签字生效的注销登记申请书、签署的清算报告及其他一些要求的文件。在办理注销登记时,还需将营业执照交回去。经过企业登记机关的注销登记,企业就终止。
对于分支机构注销登记,要到合伙企业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同量应当先行办理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以后,原普通合伙人有以下的责任: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基于自己的意愿,为自己设定的义务。在任何时候都必须承担,既使企业已经解散,但是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已经从合伙企业中获得了一定的经济利益,原来的合伙人就要基于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应当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破产的知识
企业在清算后资不抵债,如何处理,涉及到以下两种情况:
1、        债权人与合伙人的关系,相对于合伙人来说是属于外部关系。
法律赋予了债权人的选择权。合伙企业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也就是说,债权人有这样两种选择:
(1)可以依据民诉法、企业破产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要求法院依法宣告合伙企业破产,进行破产清偿。
(2)选择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也就是可以向任何一个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请求清偿自己的债权。
2、合伙人之间的关系,相对于合伙人来说是属于内部关系。
合伙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仍然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在合伙企业内部,普通合伙人不能因破产的问题而免除责任,仍然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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