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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二

发布时间:2007/1/19  来源:北京财科学校  作者:caike  点击数:
第四章 鉴证业务的三方关系
一.鉴证业务涉及的三方关系人包括:注册会计师、责任方和预期使用者。
  三方之间的关系:注册会计师对由责任方负责的鉴证对象信息或鉴证对象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
在某些情况下,责任方和预期使用者来自同一实体,但不不意味二者就是同一方。
责任方可能是预期使用者之一,但责任方不是唯一的预期使用者。
三方关系为什么不包括委托人?因为委托人可能是责任方,也可能是预期使用者,它通常不是独立的一方。
二.责任方:责任方的界定与所执行鉴证业务的类型有关。
在直接报告业务中,责任方是对鉴证对象负责的组织或人员;
在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中,对鉴证对象信息负责并可能同时对鉴证对象负责的组织或人员。
三.预期使用者:
预期使用者是指预期使用鉴证报告的组织或人员。
责任方可能是预期使用者,但不是唯一的预期使用者。
注册会计师识别预期使用者的方式: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与委托人签订的协议识别预期使用者。
对预期使用者范围的界定:那些与鉴证对象有重要和共同利益的主要利益相关者。
如果有协议约定责任方是唯一使用者,则注册会计师应在审计报告中指明“责任方是唯一使用者”。
四.责任方声明:
注册会计师通常提请责任方提供书面声明,表明责任方已按照既定标准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无论该声明是否能为预期使用者获取。
在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对责任方的认定出具鉴证报告,责任方通常会提供有关该认定的书面声明。
在直接报告业务中,当委托人与责任方不是同一方时,注册会计师可能无法获取此类书面声明。
五.鉴证业务约定条款的确定
第19条:在可行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预期使用者或其代表,与注册会计师和责任方(如果委托人与责任方不是同一方,还包括委托人)共同确定鉴证业务约定条款。
如果委托人与责任方不是同一方时,委托人可以被视为预期使用者或预期使用者的代表。
 
 第五章 鉴 证 对 象
一.第二十一条 鉴证对象与鉴证对象信息具有多种形式,主要包括:
  (一)当鉴证对象为财务业绩或状况时(如历史或预测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鉴证对象信息是财务报表;
  (二)当鉴证对象为非财务业绩或状况时(如企业的运营情况),鉴证对象信息可能是反映效率或效果的关键指标;
  (三)当鉴证对象为物理特征时(如设备的生产能力),鉴证对象信息可能是有关鉴证对象物理特征的说明文件;
  (四)当鉴证对象为某种系统和过程时(如企业的内部控制或信息技术系统),鉴证对象信息可能是关于其有效性的认定;
  (五)当鉴证对象为一种行为时(如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鉴证对象信息可能是对法律法规遵守情况或执行效果的声明。
二.1.鉴证对象的特征:
鉴证对象具有不同特征,可能表现为定性或定量、客观或主观、历史或预测、时点或期间。
当鉴证对象为法规遵守情况时,其特征是定性的。
当鉴证对象为财务业绩时,其特征是定量的。
当鉴证对象为预测性信息时,其特征是主观、预测的。
当鉴证对象为历史信息时,其特征是客观、历史的。
当鉴证对象为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时,其特征是时点的。
当鉴证对象为内部控制过程时,其特征是期间的。
2.鉴证对象特征将对下列方面产生影响:
按照标准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的准确性;证据的说服力。
一般地说,如果鉴证对象的特征表现为定量、客观、历史、时点的,评价和计量的准确性程度较高,注册会计师获取证据的说法力相对较强,获得的保证水平较高。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鉴证报告说明与预期使用者特别相关的鉴证对象特征。
三.适当的鉴证对象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鉴证对象可以识别;
  (二)不同的组织或人员对鉴证对象按照既定标准进行评价或计量的结果合理一致;
  (三)注册会计师能够收集与鉴证对象有关的信息,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提出适当的鉴证结论。

如果鉴证对象不适当,注册会计师的选择是:承接业务前拒绝承接,承接业务后:对预期使用者造成误解,出具保留或否定意见;当鉴证范围受到限制时,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第六章 标 准
一.标准的定义:
  第二十四条 标准是指用于评价或计量鉴证对象的基准,当涉及列报时,还包括列报的基准。
需要注意的是:对同一鉴证对象进行评估或计量时,并不一定要选择同一个标准。例如对评价饭店服务质量时,可以选择投诉次数,也可以选择回头率。
二.标准的类型:
标准可以是正式的规定,通常是一些“既定”的标准,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或由政府主管部门或国家认可的专业团体依照公开和适当的程序公布的,如编制财务报表所使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
标准也可以是某些非正式的规定,如单位内部制定的行为准则或确定的绩效水平。
三.适当的标准应当具备的所有特征: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在运用职业判断对鉴证对象作出合理一致的评价或计量时,需要有适当的标准。
  适当的标准应当具备下列所有特征:
  (一)相关性:相关的标准有助于得出结论,便于预期使用者作出决策;和预期使用者的需求相关.
  (二)完整性:完整的标准不应忽略业务环境中可能影响得出结论的相关因素,当涉及列报时,还包括列报的基准;

  (三)可靠性:可靠的标准能够使能力相近的注册会计师在相似的业务环境中,对鉴证对象作出合理一致的评价或计量;
  (四)中立性:中立的标准有助于得出无偏向的结论;
  (五)可理解性:可理解的标准有助于得出清晰、易于理解、不会产生重大歧义的结论。
  注册会计师基于自身的预期、判断和个人经验对鉴证对象进行的评价和计量,不构成适当的标准。
四.评价标准的适当性:第二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运用于具体业务的标准是否具备本准则第二十五条所述的特征,以评价该标准对此项业务的适用性。在具体鉴证业务中,注册会计师评价标准各项特征的相对重要程度,需要运用职业判断。
正式标准:主要评价其对具体业务的适用性。
非正式标准:需要评价标准是否具备上述5个特征。
五.预期使用者获取标准的方式:
  第二十七条 标准应当能够为预期使用者获取,以使预期使用者了解鉴证对象的评价或计量过程。标准可以通过下列方式供预期使用者获取:
  (一)公开发布;
  (二)在陈述鉴证对象信息时以明确的方式表述;
  (三)在鉴证报告中以明确的方式表述;
  (四)常识理解,如计量时间的标准是小时或分钟。
  如果确定的标准仅能为特定的预期使用者获取,或仅与特定目的相关,鉴证报告的使用也应限于这些特定的预期使用者或特定目的。

  第七章 证 据
一.注册会计师获取证据的总体要求: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以职业怀疑态度计划和执行鉴证业务,获取有关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的充分、适当的证据。
  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对制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作出记录。
第二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计划和执行鉴证业务,尤其在确定证据收集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应当考虑重要性、鉴证业务风险以及可获取证据的数量和质量。

二.职业怀疑态度
1。概念:第三十条 职业怀疑态度是指注册会计师以质疑的思维方式评价所获取证据的有效性,并对相互矛盾的证据,以及引起对文件记录或责任方提供的信息的可靠性产生怀疑的证据保持警觉。
2.其重要性在于有助与注册会计师降低以下风险:⑴忽视了可疑情况⑵在决定证据收集程序的性质时间遗迹范围时使用了不恰当的假设⑶对证据进行了不恰当的评价等。
3。第三十一条 鉴证业务通常不涉及鉴定文件记录的真伪,注册会计师也不是鉴定文件记录真伪的专家,但应当考虑用作证据的信息的可靠性,包括考虑与信息生成和维护相关的控制的有效性。
  如果在执行业务过程中识别出的情况使其认为文件记录可能是伪造的或文件记录中的某些条款已发生变动,注册会计师应当作出进一步调查,包括直接向第三方询证,或考虑利用专家的工作,以评价文件记录的真伪。
4。对用作证据的信息可靠性的考虑:⑴应当考虑与信息生成和维护相关的控制的有效性,尤其应当考虑治理层或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可能性。⑵有效地发现错误的证据收集程序,未必适用于发现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
对文件记录的考虑⑴作出进一步调查,包括直接向第三方询证⑵考虑利用专家的工作,以评价文件记录的真伪。
三。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1。证据的充分性是对证据数量的衡量,主要与注册会计师确定的样本量有关。
所需证据的数量受鉴证对象信息重大错报风险的影响,即风险越大,可能需要的证据数量越多;所需证据的数量也受证据质量的影响,即证据质量越高,可能需要的证据数量越少。
2.证据的适当性是对证据质量的衡量,即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尽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相关,但如果证据的质量存在缺陷,注册会计师仅靠获取更多的证据可能无法弥补其质量上的缺陷。
在确定证据相关性时,注册会计师应考虑:⑴特定的程序可能只为某些认定提供相关的证据,而与其他认定无关。⑵针对同一认定可以从不同来源获取证据或获取不同性质的证据。如应收账款可以通过涵证,也可以通过资产负债表日后的付款凭据来证明。⑶只与特定认定相关的证据并不能替代与其他认定相关的证据。
3.第三十三条 证据的可靠性受其来源和性质的影响,并取决于获取证据的具体环境。
  注册会计师通常按照下列原则考虑证据的可靠性:
  (一)从外部独立来源获取的证据比从其他来源获取的证据更可靠;
  (二)内部控制有效时内部生成的证据比内部控制薄弱时内部生成的证据更可靠;
  (三)直接获取的证据比间接获取或推论得出的证据更可靠;
  (四)以文件记录形式(无论是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存在的证据比口头形式的证据更可靠;
  (五)从原件获取的证据比从传真或复印件获取的证据更可靠。
  在运用本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所述原则评价证据的可靠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注意可能出现的重大例外情况。
四.评价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的核心要求:
1。如果针对某项认定从不同来源获取的证据或获取的不同性质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与该项认定相关的证据通常具有更强的说服力。
2.考虑鉴证对象特征对证据的影响,如期间的还是时点的。
3.考虑成本与效益的约束,不应仅以获取证据的困难和成本为由减少不可替代的程序。
4.考虑充分性与适当性的相互关系。
5.应当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态度。
五.重 要 性
1.概念:鉴证对象信息中存在错报的严重程度,这一错报程度在特定环境下可能影响预期使用者的判断和决策。
2.重要性包括数量和性质两方面因素。在考虑质量因素时,应重点关注:⑴错报是属于错误还是舞弊⑵错报是否会引起履行合同义务⑶错报是否会影响收益趋势。
3.重要性与鉴证业务风险的关系:一种反向的直接关系。 
4。在考虑重要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并评估哪些因素可能会影响预期使用者的决策。 
六。鉴证业务风险
1。概念:第三十八条 鉴证业务风险是指在鉴证对象信息存在重大错报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提出不恰当结论的可能性。
2.鉴证业务风险包括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
3.鉴证业务风险的影响因素:⑴具体业务环境的影响,特别是鉴证对象的性质和鉴证业务保证程度⑵不同保证程度的鉴证业务,要求注册会计师将鉴证业务风险降低到不同的水平。
4.有意义的保证水平:当注册会计师获取的保证水平很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强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的信任。
七.证据收集程序
1.第41,42条。
2.第44条。
八.注册会计师为什么不能作出绝对保证?
合理保证提供的保证水平低于绝对保证。由于下列因素的存在,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零几乎不可能,也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一)选择性测试方法的运用;
  (二)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三)大多数证据是说服性而非结论性的;
  (四)在获取和评价证据以及由此得出结论时涉及大量判断;
  (五)在某些情况下鉴证对象具有特殊性。(如矿产资源的含量,珠宝等)
九。可获取证据的数量和质量

1。可获取证据的数量和质量受下列因素的影响:
  (一)鉴证对象和鉴证对象信息的特征;
  (二)业务环境中除鉴证对象特征以外的其他事项。
2.可获取证据的性质:通常是说服性而非结论性的
十.工作范围受到重大限制:
1.工作范围受到重大限制的一般情形:⑴客观环境⑵责任方或委托方的主观限制
2.工作范围受到重大限制时,注册会计师不应当提出无保留建议,适当情况下可解除业务。
十一。记录重大事项
1。目的:第四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重大事项,以提供证据支持鉴证报告,并证明其已按照鉴证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
2。记录的重大事项包括:⑴引起特别风险的事项⑵实施涵证程序的结果⑶导致难以实施必要程序的情形⑷导致出具非标准报告的事项
3.记录要求:第四十八条 对需要运用职业判断的所有重大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推理过程和相关结论。
  如果对某些事项难以进行判断,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记录得出结论时已知悉的有关事实。
4。第四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鉴证过程中考虑的所有重大事项记录于工作底稿。
  在运用职业判断确定工作底稿的编制和保存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使未曾接触该项鉴证业务的有经验的专业人士(清楚)了解实施的鉴证程序,以及作出重大决策的依据。

               第八章 鉴 证 报 告

一。总体要求:第五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含有鉴证结论的书面报告,该鉴证结论应当说明注册会计师就鉴证对象信息获取的保证。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其他报告责任,包括在适当时与治理层沟通。
二。鉴定结论的两种表述形式:
(一)明确提及责任方认定,如“我们认为,责任方作出的‘根据×标准,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这一认定是公允的”。
(二)直接提及鉴证对象和标准,如“我们认为,根据×标准,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

在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中,注册会计师的鉴证结论可以采用上述两种表述形式均可。
在直接报告业务中,注册会计师的鉴证结论只能采用第二种表述形式(其中应当明确提及鉴证对象和标准。)
三.提出鉴证结论的积极方式(合理保证)和消极方式(有限保证)。
四,不能出具无保留意见的情况:
1.工作范围受到限制:第五十四条 对任何类型的鉴证业务,如果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范围受到限制,注册会计师应当视受到限制的重大与广泛程度,出具保留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报告。
  在某些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解除业务约定。
2。第五十五条 如果存在下列情形,注册会计师应当视其影响的重大与广泛程度,出具保留结论或否定结论的报告:
  (一)注册会计师的结论提及责任方的认定,且该认定未在所有重大方面作出公允表达;
  (二)注册会计师的结论直接提及鉴证对象和标准,且鉴证对象信息存在重大错报。
3。 第五十六条 在承接业务后,如果发现标准或鉴证对象不适当,可能误导预期使用者,注册会计师应当视其重大与广泛程度,出具保留结论或否定结论的报告。 
  如果发现标准或鉴证对象不适当,造成工作范围受到限制,注册会计师应当视受到限制的重大与广泛程度,出具保留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报告。
  在某些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解除业务约定。
五。注册会计师姓名的使用: 第五十七条 当注册会计师针对鉴证对象信息出具报告,或同意将其姓名与鉴证对象联系在一起时,则注册会计师与该鉴证对象发生了关联。
  如果获知他人不恰当地将其姓名与鉴证对象相关联,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其停止这种行为,并考虑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包括将不恰当使用注册会计师姓名这一情况告知所有已知的使用者或征询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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