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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合同法分则》 易错问题总结

发布时间:2007/1/15  来源:北京财科学校  作者:caike  点击数:


一、    买卖合同
1、    为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
2、    特定物买卖合同在特定物灭失后,当事人可以免除实际履行责任;
3、    当事人只有一次买卖关系的,即使是分期付款或分期供货的,也属于一次性买卖合同;
4、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份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
5、    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6、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由出买人承担。
二、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1、    通常为格式合同,属连续性合同;
2、    用电人提出用电申请为要约,供电人批准用电为承诺;
3、    履行地点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三、    赠与合同
1、    单务无偿合同
2、    具有救灾、扶贫性质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为不可撤销合同
3、    赠与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之瑕疵或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    法定撤销的情形:(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5、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四、    借款合同
1、    金融机构贷款的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
2、    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是解除合同
3、    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4、    自然人之间借款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五、    租赁合同
1、    为诺成合同
2、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应采取书面形式;
3、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的,即使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知道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可以解除合同。
六、    融资租赁合同
1、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期间的维修义务。
2、    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3、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七、    运输合同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八、    具有人身属性的事项,不适合委托合同
九、    技术合同
1、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30日内仍未履行,另一方有权主张解除合同
2、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的决策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    行纪合同适用的范围仅为贸易活动,行纪人应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
十一、    建设工程合同
1、    当事人对垫资及利息有约定的,可请求按约定返还垫资及利息,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部份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视同工程欠款处理,对利息没有约定的,无权请求支付利息。
2、    建设工程价款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3、    建设工程承包人关于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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