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企业破产法》易错问题总结
发布时间:2007/1/15 来源:北京财科学校 作者:caike 点击数:
1、 不予宣告破产的情形:
(1)、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2)、取得担保,自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2、 和解协议无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3、 破产企业股东享有的破产债权不得与其未到位的注册资本金相抵销。
4、 在特定物买卖中,破产企业为出卖人,买受人已向出卖人完全支付对价但尚未转移至买受人占有的,不属于破产财产。
5、 除不予受理和驳回破产申请的情形外,破产案件中法院的裁定一律不准上诉,但对于其他裁定有异议的,可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复议。
6、 发现债务人有逃废债务的迹象及资不抵债证据不足的,责令申请人补充材料,不能据此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7、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审查有关债权证明材料
(2)、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3)、讨论通过破产财产处理分配方案
(4)、审阅清算组清算报告、审计评估报告(5)、监督和解整顿程序进行
8、清算组成员不包括法院工作人员,债权人会议主席及清算组组长均由人民法院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