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考生应作为比较重点章,将本章的内容与以后各章节中涉及到的准则融会贯通。近年涉及到的题型为客观题和简答题。2003年8分,2004年11分,2005年6分。客观题的主要考点为:独立审计基本准则中计算机系统审计对审计策略的影响;审计质量控制中全面质量控制和项目质量控制的内容;职业道德中职业胜任能力和接任前任注册会计师工作的问题等。简答题从2002年到2005年均考查了对职业道德的分析判断。
2006年的教材在本章没有变化。根据近年的命题情况,考生应重点掌握本章的知识点的客观题和简答题。具体包括:理解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体系;掌握审计质量控制基本准则的内容;掌握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及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的内容。
第一节 独立审计准则
独立审计准则的性质及框架结构
(一)独立审计准则的性质
独立审计准则是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体系的核心。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体系包括四个组成部分:

独立审计准则是技术标准,是规范了注册会计师应该做什么,应该怎样做;质量控制准则是管理标准,是为保证技术标准得到执行而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职业道德准则是从社会道德的角度规范了注册会计师的行为,而且将技术标准作为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职业后续教育准则是为保证注册会计师具备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而制定的。
(二)独立审计准则的框架与结构
独立审计准则由以下三个层次组成:
第一层次: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独立审计基本准则是独立审计准则的总纲,是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条件、执业行为的基本规范,是制定独立审计具体准则、实务公告和执业规范指南的基本依据。
第二层次:独立审计具体准则与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独立审计具体准则是依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的,是注册会计师执行各项独立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具体规范。独立审计实务公告也是依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的,是对注册会计师执行各项特殊行业、特殊目的、特殊性质的审计业务的具体规范。
第三层次:执业规范指南。执业规范指南是依据第一、二层次准则制定的,是对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实务公告的解释和补充说明,为注册会计师执行各项审计业务提供可操作的指导意见。
第一、二层次的准则属于法定要求,只要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对外出具审计报告,就要遵照执行。第三层次则不具有强制性。
独立审计准则的框架结构可概括为以下图示:

独立审计执业规范指南 --------------------------- 可操作的指导性意见
第二节 质量控制准则
一、 审计质量控制的含义和作用
审计准则规定了审计工作应达到的质量水平,要想审计工作真正达到规定的质量水平,就必须实行质量控制。
所谓质量控制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为了确保审计质量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建立和实施的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总称。该定义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质量控制应是整个会计师事务所考虑做好的工作,因为如果不是由会计师事务所实行全面控制,质量控制就难以达到最佳效果。
2.质量控制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证审计质量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这一含义也说明了质量控制准则与独立审计准则的关系。该定义指出了审计质量合格与否的衡量标准是独立审计准则。
3.指出了质量控制是由控制政策和程序构成。一般来说,人们称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质量控制准则要求建立和运用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为该所的"质量控制制度"。
二、国际审计质量控制准则
三、美国审计质量控制准则
四、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控制基本准则
(一)全面质量控制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体现下述目的的全面质量控制政策,并据此合理制定和有效实施相应的全面质量控制程序。
1.职业道德原则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要求并督促全体专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2.专业胜任能力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保全体专业人员达到并保持履行其职责所需的专业胜任能力,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为此,会计师事务所应把好人员招聘关,严格人事管理,并不断创造条件,开展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增加执业人员执行各种类型审计业务的经验,提高其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
3.工作委派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审计工作分派给那些具有相应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
4.督导
为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内所有执业人员从事的工作符合审计准则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分级督导制度,并要求各级督导人员对各层次的审计工作给予充分的指导、监督和复核,必要时应当聘请相关的专家进行协助。所谓督导人员,是指对审计工作负有指导、监督和复核责任的各级人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负责人、对审计项目负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和负有督导责任的其他人员。
5.咨询
会计师事务所在必要时应当向有关专家咨询。
6.业务承接
无论是新接受还是连续接受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都应考虑其独立性,是否有能力完成审计委托,以及委托人的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正直、诚实等情况。
7.监控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其全面质量控制政策和相应程序的执行情况及其结果适时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不断完善质量控制方针,建立健全各项质量控制程序,保证审计工作按照审计准则要求执行,把审计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程度。
会计师事务所在制定全面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业务规模和范围;(2)组织形式和业务部门的设置;(3)分支机构的设置和区域分布的情况;(4)成本与效益原则;(5)人员素质及构成;(6)其他影响上述控制政策和程序的因素。
[例题1]会计师事务所决定设立客户的接受和续约的控制政策和程序,其主要目的在于( )。
A.使注册会计师能对客户是否正直和可靠进行验证
B.遵守协会制定的质量控制准则
C.最大限度减少与缺乏正直客户的交往
D.减少由于未能发现客户会计报表中的异常业务而导致被诉讼的可能
[答案]C
[解析]审计质量控制中的"业务承接"主要是会计师事务所应考虑其独立性,是否有能力完成审计委托,以及委托人是否正直、诚实等。
[例题2]A注册会计师担任某项审计业务的外勤负责人,如在执业过程中发现自己无法胜任,则应要求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 )。
A.聘请相关专家
B.改派其他注册会计师
C.终止该审计业务约定
D.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答案]B
[解析]注册会计师个人不胜任不表明整个会计师事务所都不胜任。
(二)审计项目质量控制
负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执行全面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中适用于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程序。
督导人员应考虑助理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对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的方式及程度。
[例题] ABC会计师事务所于2003年6月份成立,为了保证审计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正在制定审计质量控制规程。针对ABC会计师事务所在制定规程时遇到的以下问题,请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的相关要求,提供正确的意见。
1.在确定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程序时,需正确区分全面质量控制和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的要素。下列各项中,属于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要素的有( )。(2003年)
A.工作委派
B.指导
C.监督
D.复核
[答案]BCD
[解析]A属于全面审计质量控制的要素。
2.为保证所有执业人员的工作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应当建立分级督导制度。下列各项中,属于督导人员的有( )。
A.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B.对审计项目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
C.会计师事务所从外部聘请的专家
D.审计助理人员
[答案]AB
[解析]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三级督导制度,主要包括:项目经理(审计项目负责人),部门经理和主任会计师(合伙人)。
第三节 职业道德准则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包括:基本要求;专业胜任能力与技术规范;对客户的责任;对同行的责任;其他责任。
(一)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1)注册会计师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2)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3)会计师事务所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不得承接其委托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
(4)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应当向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并实行回避。
(5)注册会计师不得兼营或兼任与其执行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其他业务和职务。
(6)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业务时,应当实事求是,不为他人所左右,也不得因为个人好恶影响其分析、判断和客观性。
(7)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正直、诚实,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
(二)专业胜任能力与技术规范
(1)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独立审计准则等职业规范,合理运用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
(2)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承办不能胜任的业务。
(3)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4)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妥善规划,并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5)注册会计师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或提出建议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职业身份对未审计或其他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
(6)注册会计师不得对未来事项的可实现程度做出保证等。
(7)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违反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技术规范的事项,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适当的处理。
(三)对客户的责任
(1)注册会计师应当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竭诚为客户服务。
(2)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业务约定履行对客户的责任。
(3)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4)除有关法规允许的情形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形式为客户提供鉴证服务。
(四)对同行的责任
(1)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配合同行工作。
(2)注册会计师不得诋毁同行,不得损害同行利益。
(3)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雇用正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4)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与同行争揽业务。
(五)其他责任
(1)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有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
(2)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等方式招揽业务。
(3)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4)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向他人支付佣金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也不得向客户或通过客户获取服务费之外的任何利益。
(5)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得允许他人以本所或本人的名义承办业务等。
(二)具体要求包括: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保密,收费与佣金,与执行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工作,接任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以及广告、业务招揽和宣传等。
1.独立性
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保持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公正的立场。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因素包括经济利益、自我评价、关联关系和外界压力等。
(1)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经济利益对独立性的损害,可能损害独立性的情形主要包括:
①与鉴证客户存在专业服务收费以外的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的间接经济利益;
直接经济利益,比如说事务所与客户存在着除了业务收费以外的其他经济利益,比如说办公用房是客户的或者持有客户的股票;对于注册会计师的直接经济利益比如说注册会计师在委托单位拥有股票或债券。
重大的间接经济利益具体体现是可能会使事务所和会计师放弃原则,损害其独立性。
注意注册会计师的近亲属或者是与注册会计师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在委托单位有经济利益,这也视同间接经济利益来进行判断。如果注册会计师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在被审计单位存在经济利益,这影响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如果注册会计师的兄弟姐妹存在经济利益,如果经济利益不大,则不影响,如果经济利益重大,则影响独立性。
②收费主要来源于某一鉴证客户;比如说A集团是事务所的一个重大客户,每年对它的收费占全部收费的40%,这时就会维护这个客户,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丧失原则,使独立性受到侵害。
③过分担心失去某项业务;
④与鉴证客户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有经营关系就会有经济利益。
⑤对鉴证业务采取或有收费的方式;一旦收费的金额是或有的,则这个事务所也好,会计师也好,则会不遗余力的争取高收入,这就面临着丧失自己的原则。
⑥可能与鉴证客户发生雇佣关系。
(2)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自我评价对独立性的损害,可能损害独立性的情形主要包括:
①鉴证小组成员曾是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比如说他是出纳或者会计,如果离职时间较长,比如说10年,则这时有可能不影响他的独立性,但是如果离职时间不长,比如是1年前在被审计单位任财务主管,这时我们所审计的会计报表与其当时的工作还有关联,这就影响到他的独立性。也就是说如果现在的鉴证业务与他当时的工作还有关系,则影响他的独立性,如果没有关系了,则不影响独立性。
我国最早发布的职业道德守则规定:离职不满两年的不能审。
②为鉴证客户提供直接影响鉴证业务对象的其他服务;比如说进行资产评估、咨询、代设内部控制等,这直接影响到鉴证业务对象。虽然要转到风险导向审计,风险导向中也要研究评价内控的,因为内控是自己设计的,反过来研究估价内部控制,就是自我评价。
③为鉴证客户编制属于鉴证业务对象的数据或其他记录。比如说代记账,代编会计报表,同样会出现自我评价。提供纳税鉴证属于递延服务,一般不影响独立性。
(3)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关联关系对独立性的损害,可能损害独立性的情形主要包括:
①与鉴证小组成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一般指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②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前高级管理人员。
③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级管理人员或签字注册会计师与鉴证客户长期交往。
④接受鉴证客户或其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的贵重礼品或超出社会礼仪的款待。
(4)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外界压力对独立性的损害,可能损害独立性的情形主要包括:
①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与鉴证客户存在意见分歧而受到解聘威胁;
②受到有关单位或个人不恰当的干预;
③受到鉴证客户降低收费的压力而不恰当地缩小工作范围。
当识别出损害独立性的因素时,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消除影响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
【例题】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的灵魂。请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有关独立性的要求作出正确的判断。
(1)注册会计师不仅在实质上保持独立性,而且还要在形式上保持独立性,其主要目的是( )。
A.以保持确实能够在实质上独立
B.维护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职业的信任
C.以保持注册会计师公正的心理状态
D.遵守独立审计准则
答案:B
解析:形式上的独立是让理性第三者看来,注册会计师确实是独立的。所以应选B。
(2)下列各情况中,不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的是( )。
A.会计师事务所的办公用房系向某委托单位租用的
B.会计师事务所为某委托单位审计会计报表的同时,还对该单位的内部控制进行审核
C.会计师事务所的一名注册会计师是某鉴证客户的独立董事
D.会计师事务所为某上市公司提供会计报表审计服务的同时,还为其编制会计报表
答案:B
解析:"A"事务所与委托单位有经济利益,因此,影响独立性。"C"和"D"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也影响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B"内部控制审核业务与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属于相容业务,不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
(3)在下列情形中,注册会计师承办客户委托的审计业务而无需回避的是( )。
A.注册会计师的父亲拥有客户的股票
B.注册会计师拥有客户的股票
C.注册会计师的兄弟拥有客户500股股票
D.注册会计师的姐姐是客户的财务经理
答案:C
解析:注册会计师的兄弟姐妹等近亲属在委托单位有经济利益的,只要这种利益不大,就不影响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所以也无需回避。
2.专业胜任能力
(1)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教育、培训和执业实践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2)注册会计师不得宣称自己具有本不具备的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
(3)注册会计师不得提供不能胜任的专业服务。
(4)在提供专业服务时,注册会计师可以在特定领域利用专家协助其工作。
(5) 在利用专家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专家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3.保密
(1)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保密,这一责任不因业务约定的终止而终止。
(2)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业务助理人员和专家遵守保密原则。
(3)注册会计师不得利用在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的利益。
(4)注册会计师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披露客户的有关信息:
①取得客户的授权;
②根据法规要求,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
③接受同业复核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质量检查。
(5)在决定披露客户的有关信息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①是否了解和证实了所有相关信息;
②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对象;
③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4.收费与佣金
(1)在确定收费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以客观反映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的价值。
①专业服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②所需专业人员的水平和经验
③每一专业人员提供服务所需的时间
④提供专业服务所需承担的责任
(2)在专业服务得到良好计划、监督及管理的前提下,收费通常以每一专业人员适当的小时费用率或日费用率为基础计算。
(3)专业服务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收费结算方式与时间应在业务约定书中予以明确。
(4)如果收费报价明显低于前任注册会计师或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相应报价的,这时只要保证:
①在提供专业服务时,工作质量不会受到损害,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遵守执业准则和质量控制程序;
②客户了解专业服务的范围和收费基础。
在收费与佣金中不允许以或有收费的方式来提供鉴证服务,也不能以实现的工作结果和特定目的为条件。事务所不允许支付佣金、手续费、回扣,也不得获取佣金、手续费和回扣,也不能因为宣传产品来获取佣金。
(5)除法规允许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鉴证服务,收费与否或多或少不得以鉴证工作结果或实现特定目的为条件。
(6)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为招揽客户而向推荐方支付佣金,也不得因向第三方推荐客户而收取佣金。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因宣传他人产品或服务而收取佣金。
5.与执行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工作
(1)注册会计师不得从事有损于或可能有损于其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或职业声誉的业务、职业或活动。
(2)注册会计师应当就其向鉴证客户提供的非鉴证服务与鉴证服务是否相容做出评价。
(3)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上市公司同时提供编制会计报表和审计服务。
(4)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不得担任鉴证客户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经理或其他关键管理职务。
6.接任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
(1)后任注册会计师在接任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时不得蓄意侵害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
(2)在接受审计业务委托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前任注册会计师询问审计客户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并关注前任注册会计师与审计客户之间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可能存在的意见分歧。
(3)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审计客户授权前任注册会计师对其询问作出充分的答复。
如果审计客户拒绝授权,或限制前任注册会计师作出答复的范围,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审计客户询问原因,并考虑是否接受业务委托。
(4)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所了解的情况对后任注册会计师的询问作出及时、充分的答复。
如果受到审计客户的限制或存在法律诉讼的顾虑,决定不向后任注册会计师作出充分答复,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后任注册会计师表明其答复是有限的。
(5)如果审计客户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已审计会计报表进行重新审计,接受委托的注册会计师应视为后任注册会计师,而之前已发表审计意见的注册会计师则视为前任注册会计师。
(6)如果后任注册会计师发现前任注册会计师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应当提请审计客户告知前任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审计客户安排三方会谈,以便采取措施进行妥善处理。
〔例题1〕
A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接2003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时遇到以下问题,请根据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的相关规定,代为做出正确的专业判断。(2004年)
(1)A会计师事务所洽谈的以下审计业务中,必须在接受业务委托前与B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的有( )。
A.甲公司拟聘请A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其2003年度会计报表。B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了甲公司2003年半年度会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B.乙公司拟聘请A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其2003年度会计报表。此前,B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了乙公司2003年度会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C.丙公司拟聘请A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其2003年度会计报表,此前曾有意委托B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但B会计师事务所在初步了解情况后未接受委托。C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了丙公司2002年度会计报表,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D.丁公司拟聘请A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其2003年度的会计报表。丁公司于2003年初设立,B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了其设立验资业务
答案:AB
解析:D中的B会计师事务所属于一次性的非连续业务,不属于沟通范畴,可以不沟通。
(2)戊公司拟聘请A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其2003年度的会计报表。B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了戊公司2002年度的会计报表,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以下涉及与B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相关的事项中,正确的有( )。
A.在与B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前,应事先征得戊公司管理当局的书面同意
B.如果戊公司不允许与B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应询问其原因、并考虑是否接受委托
C.如果戊公司允许与B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应提请B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与2003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有关的重要审计工作底稿
D.如果B会计师事务所未予答复,应考虑是否接受委托
答案:ABCD
(3)A会计师事务所接受戊公司委托,审计其2003年度会计报表。B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了戊公司2002年度会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工作报告。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A会计师事务所发现戊公司2002年度会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错报,以下各项措施中,A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取的有( )。
A.提请戊公司管理当局告知B会计师事务所
B.在戊公司管理当局拒绝告知B会计师事务所时,直接告知B会计师事务所
C.在审计报告中指明,期初余额可能存在重大错报,由于不专门对期初余额发表意见,相关责任由B会计师事务所负责
D.在戊公司管理当局拒绝告知B会计师事务所时,考虑对审计报告的影响或解除业务约定
答案:AD
解析:根据《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的审计准则,如果发现前期会计报表的重大错报,应提请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告知前任,安排三方会谈,以妥善处理。
7.广告、业务招揽和宣传
〔例题3〕
ABC会计师事务所首次接受委托,承办V公司2002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并于2002年底与V公司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假定存在以下情况:
(1)ABC会计师事务所以明显低于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收费承接了业务,并且,通过与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当地相同规模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比较,向V公司保证,在审计中能够遵循独立审计准则,审计质量不会因降低收费而受到影响。
(2)在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后,ABC会计师事务所的A注册会计师受聘担任V公司独立董事。按照原定审计计划,A注册会计师为该审计项目的外勤审计负责人。为保持独立性,ABC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该审计业务前,将A注册会计师调离审计小组。
(3)ABC会计师事务所聘用律师协助开展工作,要求该律师书面承诺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提供服务。
(4)V公司要求ABC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审计报告的同时,提供正式纳税鉴证意见。为此,双方另行签订了业务约定书。
(5)前任注册会计师对V公司2001年度会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ABC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该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因认为事实已经非常清楚,所以决定不再提请V公司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联系。
(6)V公司在某国设有分支机构,该国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广告承揽业务,因此,ABC会计师事务所委托该分支机构在该国媒体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该国在中国设立的企业的审计业务。相关广告费已由ABC会计师事务所支付。(2003年)
要求:
请分别上述6种情况,判断ABC会计师事务所是否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并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1)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暗示与同行进行比较有贬低同行、抬高自己之意。
(2)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不得担任鉴证客户的独立董事。
(3)不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要求律师就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提供书面承诺。
(4)不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提供纳税鉴证意见属于审计服务的延伸,不属于担任不相容的业务。
(5)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V公司管理当局告知前任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安排三方会谈,以采取措施进行妥善处理。
(6)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因此,在允许做广告的国家做广告也属于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四节 职业后续教育准则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后续教育目标:
注册会计师应当不断接受职业后续教育,以提高专业胜任能力与执业水平,职业后续教育应贯穿于注册会计师的整个执业生涯。
二、职业后续教育的内容包括:
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财务会计法规;独立审计准则及其他职业规范;与执业相关的其他法规,执业所需要的其他知识与技能。
三、后续教育的形式及考核的标准。
我国规定,执业会员接受职业后续教育的时间三年累计不得少于180学时,其中每年接受职业后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接受脱产教育的时间三年累计不得少于120学时,其中每年接受脱产职业后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